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级别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没有级别
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涉外钟裁机构: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二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两者现都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有哪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贸仲)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1990年,2009年和2015年在深圳、上海和重庆,武汉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
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
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上海分会、西南分会、湖北分会和浙江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
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名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事业机构还是公务员机构?
我感觉是半官办民,仲裁员一般是兼职律师、司法专业教师和退休的法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还制订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怎么进
一、怎么进国际仲裁院
国际仲裁员的资格: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国际仲裁员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应具备一定的学历、资历和专业能力。
3、仲裁员必须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4、必须由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5、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6、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仲裁员的行为守则
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属于仲裁员道德准则,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三条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
1、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
2、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3、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按照《仲裁规则》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要求的期限审理案件;
4、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
第四条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具体而言,可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指民事经济合同纠纷。主要有:一般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行政合同”范畴内的争议,由于在“合同”主体平等与否、权利义务关系对等与否,等方面与民事经济合同有较大差异,对这类纠纷不能采用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仲裁方式而应通过行政途径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多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业务职能和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主要业务职能为:
1、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
3、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
4、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
5、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6、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受案范围(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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