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农业(民法典农业户口)
民法典农村宅基地新规
2021年农村宅基地新规如下:
1、非农业户口不能建住宅。在此以前,乡下人千方百计把城镇户口办好,有的以升学为目的,有的以参军为目的,现在绝大多数农民子女都是非农业户口,但乡下户口很好办,许多福利只有农民才有,2021非农业户口的城里人回农村盖房子是不行的,因为宅基地是农民的私产,是属于村集体的财产,农民只有自己的所有权,所以非农业户口的业主或公司是不能去农村盖房子的;
2、非村庄居民不能选择宅基地建房。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资源建房,证明了宅基地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有些农民觉得自己世世代代都在用自己的宅基地,完全拥有了支配权,但实际上这是不对的,宅基地不是产品,也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村集体组织,只有村集体组织才拥有对宅基地的支配权,而且非村集体成员也不能购买宅基地,这也是保护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权益;
3、不能超过“一户一宅”的总面积。现行的一户一宅的政策从去年开始逐步实施,各地农村也基本推行了,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做大做强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价值,许多以前闲置不用、多占的宅基地都得到了合理利用,各地也都建立了“一户一宅”的规范面积,如果超出这个规范面积,要不被村集体收回,要不按台阶收费,实际台阶价格由各省市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新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民法典关于农村房子的规定
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其间明确指出,因为房子归于私有财产,无论是城市子女还是农业子女,都有权承继乡村爸爸妈妈的房子。也就是说,即使许多年轻人把户口从乡村迁到了城市,他们仍然有权承继爸爸妈妈在乡村的房子。
此外,依据《民法典》中“地房合一”的原则,城市户籍子女在乡村承继爸爸妈妈房子后,也承继房子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但依照规则,假如宅基地和房子没有承认,城市户籍子女将无法承继爸爸妈妈在乡村的房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民法典331条规定和基本农田冲突吗
不冲突。《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而基本农田是对于粮食的基本保障的耕地,该规定与基本农田并不冲突,只有合法手续就可以。
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转让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民法典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执行
民法典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 人取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 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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