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索赔(工程变更索赔流程)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多的,而且生活中其实我们遇到的很多问题都是与法律问题有关联的,以下了解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1
一、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都可能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来讲,发包人索赔额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
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可称其为承包人的施工索赔(简称施工索赔)。发包人对属于承包人应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而向承包人要求的赔偿主张,称为发包人的反索赔(简称反索赔)。
二、工程索赔如何进行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三、工程反索赔如何进行
1、从合同条款上,限制或者否定承包商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的权利。例如某施工合同约定:除了工程变更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顺延工期;另一个合同文本写道,甲方对地质资料的准确性不负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实际的地质状况与地质资料出入很大,需要更多的施工时间和费用投入,承包商仍然无权索赔。
诸如此类的限制性条款实在太多,不胜枚举。还有的甲方提供的合同文本,表面上承认工期可以顺延,但实际上确缺乏可操作性,实际上是否定了工期索赔的权利。
2、否定存在索赔事件;
3、认为索赔无合同或法律依据;
4、认为索赔超过了索赔时效;
5、认为索赔证据不充分;
6、认为索赔要求不合理,如索赔金额是否过大,工期顺延是否过长等。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2
一、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类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
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在索赔费用中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损失费的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
2、设备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
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人应该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威力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人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4、管理费
此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索赔款中的企业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5、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事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6、延迟付款利息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
二、建筑工程索赔的特征
1、索赔的双向性不仅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同样可以向承包商索赔。由于实践中承包商向业主索赔发生的频率高,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频率低,因此,索赔一般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而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叫反索赔。合同双方在索赔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业主在反索赔中往往占据主动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或者没收履约保函、扣留。保留金甚至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等来实现自己的赔偿要求;
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相对是比较困难的,但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范围非常广泛,一般认为只要是因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其工期延长或者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业主提出索赔。
2、索赔以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为前提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的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经济损失与权利损害有时同时存在,有时单独存在。
如发包人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害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再如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或者惯例,只能要求延长工期,不应要求经济补偿。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定的单方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其索赔能否实现,必须经过确认,才能实现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或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合理的偿付,不是无中生有,无理争利。索赔同守约、合作并不矛盾。
三、建筑工程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6、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7、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8、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3
一、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对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5)因为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6)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原则
索赔处理的原则:
①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②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以完整、真实的索赔证据为基础
③加强主动控制,减少索赔
通过学习法律快车我的这篇文章,我们知道了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包括索赔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分别是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以及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感谢您的阅读。
工程如何索赔
工程如何索赔
工程如何索赔,法律是我们触犯法律维护我们自己利益的保障,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一些事情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但是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以下为大家分享工程如何索赔呢?
工程如何索赔1
解答:
工程索赔是一种双向的风险管理机制,即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单位申请索赔,业主单位也可以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工程索赔主要包括“经济补偿”与“工期顺延”。
从合同风险管理来看,工程索赔,实际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缺陷的一种补充完善,是业主单位与项目承包商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比例的再次分配,是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工程索赔成立条件:
1、需要有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2、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①对照合同,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或发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方的行为责任或风险;
③承包方或发包方均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的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补充: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工程如何索赔2
一、索赔处理的原则:
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以完整、真实的a索赔证据为基础。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索赔。
二、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三、索赔条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四、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工程如何索赔3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1.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
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对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5)因为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6)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如果发生纠纷可以申请诉讼,这是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很多人或许不清楚它的流程是什么,下面来介绍一下工程索赔程序五步是什么?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1
1、承包商递交索赔意向书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索赔事件,在该事件发生后索赔时效内,承包商必须以正式函件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送达索赔意向书,并根据合同约定抄送、报送有关单位。
索赔意向书并不需要附有具体的索赔数额及其证据,只需要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其通常包括一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
(2)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和理由;
(3)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表明将及时记录并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
(4)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际惯例索赔有效期间是28天,当然这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索赔期间,亦可根据的不同的索赔事项确定不同的索赔期间。
2、承包商继续施工,同时准备索赔材料。
3、提交索赔文件。
承包商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在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报送索赔文件,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索赔文件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商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附件三部分,其中最主要的为索赔报告。(参见文末工程费用索赔报审表)
承包商的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一般地,对大型、复杂成应分别编写和报送,对小型工程可合二为一。如果索赔时间具有联系影响性,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承包商的上述报告将被认为是第一次临时详细报告,并每隔28天或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提交进一步的临时详细报告,说明索赔的费用额和工期延长期,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承包商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说明索赔的总额、工期延长的天数和全部的索赔证据。
4、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在28天内既未给予答复,也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商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一般情况下,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会立即建立该索赔事件的索赔档案,核查承包商的同期记录,对其随时提出意见或者向承包商提出制作其他相关记录的要求。工程师接到正式的索赔文件后,会根据事实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对索赔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会要求承包商提供进一步的材料及索赔计算依据。
5、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后,如认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会认为索赔成立:(1)与合同对照,该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者直接工期损失;(2)该事件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和风险责任;(3)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工程师可与承包商就索赔事项进行协商,不论是否协商一致,工程师均有权在权限范围内作出批准给予补偿的款额和顺延工期的天数,并将《索赔处理决定》发送承包商,并抄送业主。《索赔处理决定》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事项、建议给予补偿的金额或延长的`工期,《索赔处理决定》一般附有索赔评价报告。索赔款将计入下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内,顺延的工期加到原合同工期里面去。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2
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经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按合同规定,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了书面索赔的意向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3
一、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
(一)索赔条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二、索赔所需的证据,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都会导致索赔不成立。
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
2、证据的种类。工程索赔审查的证据有:
(1)工地(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
(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发包人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
(3)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4)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
(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销工资薪金支票、材购买定货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账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
(9)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账单(工程付款单)等需归类保存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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