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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经贸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2022-12-21 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第四条 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依照第七条规定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十条 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第十一条 省级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2、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作出的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

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申诉。该上级审批机关或外经贸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

中国外经贸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外经贸部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贸易,维护海峡两岸正常的贸易秩序,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以下简称对台贸易)。第三条 从事对台贸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对台贸易的主管机关。

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台贸易工作。第五条 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与台湾地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对台贸易。第六条 对台贸易合同以及货物上不得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字样和标记,不得出现有碍祖国统一的内容。第七条 对台贸易的货物及其包装上需要标明原产地的,台湾货物及其包装上应当标名原产地为台湾,大陆货物及其包装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中性包装。第八条 间接进行对台贸易的,应当通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进行。第九条 大陆货物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转口、转运至台湾地区的,应当遵守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贸易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对台贸易中涉及国家统一、联合经营或者总量控制的商品,以及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对台贸易的货物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优惠税率征收关税,并依法征收进口环节的税收。第十二条 对台贸易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小额贸易,适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对台贸易中的有关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有关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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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 第13号)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认真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249件(目录见附件)。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部长 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部门规章

发布部门

 发布

时间废止原因

1

关于适当放开机电自营出口生产

企业经营范围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已进一步下放外

贸经营权,出台

新办法2

关于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

营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外经贸部

内贸部1996

同上

3

关于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

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4

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出口中药产

品质量注册和放行制度的通知〉

的通知外经贸部、

办公厅

1996

有的规定无法执

行,已颁布新文

件5

关于公布全国对外经贸1994年度

中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外经贸部

1995

新标准明年出台

,建议废止此文6

关于公布1995年度全国对外经贸

行业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7

关于转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

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

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

知外经贸部

1996

已过期

8

《关于在全国非主营出口业务外

经贸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

税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

办公厅

1995

被《关于印发外

贸企业工资与效

益挂钩办法的通

知》(劳 部发[

1997]第235号)

取代9

《〈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

资含量分配办法〉及〈外经贸企

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

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5

被《关于印发外

贸企业工资与效

益挂钩办法的通

知》(劳部发〔

1997〕第235号)

取代10

关于印发《外经贸部所属企业合

并兼并其他行业企业办法(试行)

》的通知劳动部

1994

企业脱钩

11

关于做好赴港澳地区经贸团组审

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1996

港澳已先后回归

,情况有变化,该

紧急通知需废止12

关于函告进口化纤单体、化学纤

维和化纤织物具体品种目录的通

知同上

1982

已被新文件代替

13

关于明确当前申领进口许可证商

品种类的通知外经贸部

1983

同上

14

《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

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的通知》、

《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

分出口商品许可证的若干规定》

、《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部分进口商品许可证的若干规定

》外经贸部

1983

同上

15

关于对汽车、橡胶、计算机、电

视机、木材、复印机加强管理的

通知外经贸部

1984

同上

16

关于印发出口许可制度有关文件

的通知外经贸部

1983

同上

17

关于对有色金属锑实行许可证的

通知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18

关于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问题的

通知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19

关于审批签发出口许可证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20

关于丝类商品出口许可证由我部

签发的通知外经贸部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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