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原谅(民法典公开道歉)

2022-12-21 民法典

《民法典》之宽恕制度,司法是如何解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发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 。对于《民法典》大家关注度都很高,毕竟在《民法典》里面是包含了公民生活方方面面的权益问题,涉及到社会活动关系中的每个小细节,这里也被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大家想不关注也难呀!

很多人好奇《民法典》中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到底是如何的呢?比如小王虐待父母是丧失了继承权,不过他后来悔过,也获得被继承人的原谅,他是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的。因为在新的法律中,这个对于继承人有宽恕制度,可以让法律变得既有力度,同时也变得更有温度。

很多家庭中因为继承问题容易引发争议,其实在新出来的《民法典》法律中,子女是获得平等的享有继承权,这个并不一定是只有儿子继承,同样对于女婿是否一定要养岳母岳父等,如果不养会不会违法,其实这个是不违法的,这个是道德素质的问题,不是强制性需要执行的。但对于子女们来说,父母养大子女,子女在父母年老的时候,是需要进行一定的养老作为回报,如果不回报这个也会追究一定法律责任。

同样,对于父母也不应该随意抛弃自己的孩子,父母有责任养大自己的孩子,而不是随意抛弃,若是随意抛弃或者其他方式放弃,那么等到老了孩子也不一定需要对其负责。在继承这个事情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而在第三到第五项行为中,如果继承人是有悔改的表现,而被继承人也表示宽恕,那么事后是可以让继承人继承,也不丧失继承权。《民法典》让子女在继承父母财产问题上变得更温暖同时也更有力量。

民法典原谅(民法典公开道歉)

新民法典2021年新规遗产继承

1、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虽然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关于遗嘱继承问题,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4、增加继承“宽恕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在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行为的同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5、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

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销毁遗嘱的严重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后其不丧失继承权

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销毁遗嘱的严重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后其不会丧失继承权。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继承权丧失制度既影响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本身的利益,还关系其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完善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利于规范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维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基于继承权丧失的重要性,近代各国民法都对继承权的丧失作出特别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但学界,实务界普遍认为该条规定得不够完整,继承权丧失的范围规定得过窄。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增加故意伤害被继承人和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还有观点认为,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可以概括在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事由中,不必另行规定,而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应当规定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以回应现实需要。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严重情形,作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一,并对继承权丧失后能否恢复的情形,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作出规定,对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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