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案例(保险公司不当得利案例)
不当得利2022年案例利息判多少钱
不当得利2022年案例利息判多少钱
案例中利息是按照年利率6%计算
2022年案例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518 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不当得利款项的利息(以 518 500元为基数,其中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以内部购房为名向原告推荐购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郡,约定房屋购买总价为500万元。*****向原告出具相关文书,原告共向*****支付400万元,由*****代为支付给开发商,后原告得知被告在原告支付的购房款中实际截留了518 500元。现因为*****介绍购买的房屋涉及一房二卖等违法行为,实际操作人宋岩已被刑事侦查。目前,原告已经确认无法正常购得涉案房屋,*****私自截留的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应当返还原告。据此,*****也于2021年5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并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归还原告518 500元,但至今,*****仍未返还不当得利。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观点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自2019年1月至今一直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自2019年1月至2021年8月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大灰厂村,2021年8月5日至今租住在北京市丰台区金通阳光苑。*****向本院提交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大灰厂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大瓦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证明及*****配偶石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居住情况。*****认可*****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同意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自2019年1月至今,均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并举一案例说明之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
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之债的后果: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范围,其纠纷管辖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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