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渎职(失职渎职的区别)
失职渎职都怎么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如果基本掌握了党员有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的行为,且涉嫌犯罪,应当直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党员重处分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不涉及犯罪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如果党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虽然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直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到第四百一十九条
渎职和失职的区别
渎职和失职的区别:
1、概念与联系不同,失职是国家公务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损失的行为;渎职是指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违法乱纪、或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
2、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失职源于不作为;渎职是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相悖的作为;
3、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危害程度严重属于失职;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属于渎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工作失职和渎职的区别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一、渎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规定的类 罪名 的一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 的特征: (1)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又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但该行为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紧密联系在一起。 (4)主观方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故意,玩忽职守多是过失。 二、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 渎职犯罪 。失职的特征: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 三、失职与渎职的区别,渎职是我国刑 法规 定的类罪名的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失职是一般工作人员对其本职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行为的行为人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构成渎职罪。
失职与渎职有什么区别?
1、行为人主观目的区别。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由于水平和经验的原因出现差错,是好的动机导致了差的结果。如在改革探索中,在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试验和尝试过程中出现行为与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的不尽协调,造成目标的不能圆满实现,属于失误的范畴。
把私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履行职务中,为谋求自己和亲友的私利而牺牲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其行为目的与其岗位、职位的要求呈对立状态。在些种目的支配下,发生权钱交易、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是对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褒渎,是坏的动机导致坏的结果,属于渎职性质。
2、行为人的作为表现区别。失职源于不作为。履行职务中的不作为指国家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在其岗位、职位上应该履行、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而不履行。
此种不作为具有消极的特征。由于行为人应做、能做,而不做,导致情况的失察,谋划的失策,指挥的失机,造成危害性后果,是严重不负责任情况下的失职。
渎职是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相悖的作为。处于一定岗位、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行为人超越了法规政策的规定,产生与其必须遵守的法规政策相冲突的行为,就是做了不应做,不允许做的事,是与其应履行义务相反方向的作为。
由此而导致对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破坏、干扰和消极影响,产生危害性后果,是逆向作为的渎职。
3、客观条件影响程度区别。 有许多可能导致危害性后果的客观条件是显而易见的,是行为人正确地履行所在岗位、职位的义务就可以减轻或避免的,此种情况下,应减轻而未减轻,能避免而未避免,行为人则应承担失职的责任。
客观条件具备导致危害性后果的可能性,但不具备必然性,不易酿成严重危害,因行为人极端不负责任或故意放纵,使之导致严重危害,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承担渎职的责任。
4、后果的危害程度区别。
后果的危害程度是区分行为人责任的重要依据。同样是履行职务中的疏忽大意,由于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其责任性质和程度可有所区别。危害程度轻微的可视为失误,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危害程度严重依据党纪、政纪规定可以追究纪律责任的,属于失职。
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属于渎职。依据后果的危害程度,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有明文规定。
扩展资料:
一、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徇私舞弊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四、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刑法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职渎职错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渎职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一样,失职主体是工作人员,渎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人员;
2、概念不同。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3、结果不一样,失职是对行为人单位造成损失,渎职是不仅对行为人单位造成损失,同时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
4、行为人主观目的差异,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5、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失职的危害程度较渎职更轻。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6、严重程度不一样,失职相较于渎职而言严重程度较为轻,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失职罪危害程度严重依据党纪、政纪规定可以追究纪律责任,渎职罪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7、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
8、客观条件影响程度不同。
一、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在客观上表现为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过失。
二、渎职罪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要件,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观要件,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
综上所述,渎职是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相悖的作为。处于一定岗位、职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行为人超越了法规政策的规定,产生与其必须遵守的法规政策相冲突的行为。
什么是失职渎职行为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 诉讼保全 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 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 收受贿赂 ,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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