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全案(最新民法典)
抵押权诉讼时效怎么算?民法典中哪条有具体说明?
抵押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民法典对未成年性侵应该判什么罪?
性侵未成年属于刑法范畴不属于民法典范畴。
未成年性侵分为男童和女童,如性侵幼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性侵幼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全案品牌传播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品牌客户:(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双方以品牌全案全年制形式合作
合作期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 日至 ________年________ 月 ________日。
二、双方的主要工作及职责
A、甲方:
1、 由甲方提供企业、产品的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共同收集市场的有关资料,以确保乙方资讯的全面性,从而有利于品牌策划、设计、推广及服务工作的开展;
1、 及时督促、积极配合、按时提供反馈意见,确保工作进度;
2、 及时支付相关款项,确保乙方工作的正常开展。
B、乙方:
深入甲方服务系统,一方面系统思考并完成甲方品牌形象塑造工作;另一方面针对甲方品牌中发展提供包括品牌在内,产品的定位/开发/包装和策略制定系统工作。
三、针对当前行业与市场发展现状,为 甲方产品提供系统品牌方案,
对外:形成品牌形象的统一品牌识别。
对内:系统完成产品与品牌发展的策略性系统执行工作。
包括:A/品牌定位策略;B /品牌形象策略;C/产品形象策略
具体工作细分为:
(一)、市场发展定位及年度推广战略
a、消费者需求探测,消费趋势研究;(产品功能与消费,产品功能与环境等思考研究。)
b、品牌发展分析;(思考品牌发展模式,形成独特的品牌推广概念体系。)
c、品牌发展定位(确立品牌发展定位,发展品牌发展的定位支撑体系。)
d、品牌年度发展规划和营销推广;(确立年度的品牌发展思路和营销推广战略。)
( 二 )、打造具备产业高度的领导品牌形象的发展策略及形象规划
a、品牌形象发展研究;(基于行业的形象诉求研究)
b、品牌形象发展定位;(确定品牌形象的市场发生标准和信号)
c、品牌标识图形延展;(品牌形象发展定位下的品牌标识延展与优化)
e、新形象在包装系统的开发与整合应用;(新的包装规格设计和组合包装设计)
f、终端宣传物料体系的开发和设计实施;(海报、吊旗、横幅、单页等)
( 三)、市场行销传播
a、 共同完成产品资料的梳理与整合;
b、 共同完成相对应的产品市场分析和概念梳理;
c、 共同完成形象产品、利润产品、阻击产品等相关产品及品类的规划;
d、 系列新品上市传播策略与营销推广;
e、 新品核心卖点提炼/命名及名字视觉设计;
f、 新产品的包装系统开发与整合形象设计;
g、 新产品市场传播物料的开发设计;(产品单页、海报、POP、吊旗等等)
( 四 )、 终端和渠道推广
a、 重点推进品牌终端形象力的彰显与营造工作,配合完成终端产品出样和陈列规范体系;
b、 配合品牌完成重点店的平面图/施工图/效果图的年度工作;
c、 终端生动化建议及设计;
d、 终端宣传物料体系的开发和设计实施;
e、 节假日促销方案的策划与辅助执行;
f、 产品年度招商会议的策划和统筹执行;
g、 年度行业展会的设计跟踪服务;
(五 )、招商会议
a、招商会议的整体策划;(包括招商的主题策略、流程策略、产品与人员表现等)
b、招商会的设计执行;(包括招商会背景板、海报、邀请函、导示等设计物料)
c、招商会的空间执行;(招商会所需的展台、背景板、空间效果等)
d、招商会的文案执行;(包括招商主题、领导人发言稿、软文、媒介稿以及相关文案等的撰写)
e、招商会的媒介传播建议;(针对招商会传播信息以及结果在媒介应用发生建议与配合执行)
f、招商会的网络传播建议;(招商会在网络传播的发布与应用建议)
g、招商会的流程的整体配合执行与效果评估;
四、费用及支付标准
1、本合同年度推广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 (________元整)。
2、支付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__作为前期启动费用,其余服务费的支付形式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_。
3、乙方在每笔服务费入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广告费发票。
4、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
① 广告制作费用(包括市场调查、印刷制作、影视广告制作、平面摄影、模特使用、租片、喷绘、网站设计、促销活动中的各类制作执行项目等,具体费用及执行细节,三方另行签署单项合同约定);
② 如甲方要求乙方人员赴长沙以外的区域出差,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赔偿
1、乙方为甲方策划、创意、设计、执行的广告物品及有关活动,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书面确认而实施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经甲方确认后实施的活动,若甲方提出变更或终止,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做出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如甲方有上述行为,乙方有义务依据有关法规向甲方提出意见,并可拒绝执行。
3、乙方对于其构思的创作概念(意念、文本及影音),尤其是设计作品必须保证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六、保密
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明示需保密的信息向第三方泄露,也不能利用该信息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2、由乙方提供但未经甲方认可的策划、创意、设计,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也不能利用该信息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3、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乙方不许与甲方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第三方进行合作,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使用权
1、由乙方提供的策划、创意概念(意念、文本及影音),只要甲方根据事先认可的报价支付费用后,甲方可独家、无限制及无界限地拥有其使用权和著作权。
2、由乙方为甲方聘请之第三者,例如摄影师、模特、歌手,甲方在支付完事前约定的费用后,可拥有对其在合约许可区域空间或时间上的使用权。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则视为违约,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停止违约行为;
2、经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约;
回答于 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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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对刑事案件中因受害方故意挑起事端造成的轻伤二级会怎么判?
民法典是民事法律,定罪判刑是依据刑法规定,这是两部法律。轻伤二级一般量刑一年左右,具体由法官综合全案判断,主要看是否认罪,是否赔偿和解,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轻判。
当两个事件发生时间上有差异形式上相似的经济指标,可借用先行同类相似事件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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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要目
【法治中国】
1.“感受公平正义”命题的两个面向
徐亚文、黄峰(1)
2.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理论构造与制度完善
黄锡生、尚睿(8)
3.“三权分置”背景下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对象的确定
刘梦(17)
【民生法学】
4.《民法典》背景下代位权客体廓清
赵晶(27)
5.日本精神疾患劳灾认定的衍变及启示
施婧葳(37)
【部门法学】
6.环境犯罪刑罚法规的适正性研究
刘德法、白雅楠(44)
7.酌定量刑情节在暴力犯罪死刑司法控制中的规范化适用研究
王光明、武景磊(52)
8.网络共犯体系下帮助行为的类型化及其归责路径
李明见(68)
9.我国商事调解机制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接的现实困境及其破解路径
杨安琪、杨署东(75)
10.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模式的争论及评述
陈圣利(85)
11.我国私营安保企业境外服务法治障碍及对策研究
李璐玮(94)
【司法制度研究】
12.论审理者裁判与司法统一的张力及其消解
许少波、张昂(106)
13.电子诉讼可控复杂性与可行简单性之均衡
陈锦波(114)
14.侦察思维的故事模型理论:经验事实的故事重建与构件证明
巩寒冰(125)
15.司法区块链视域下电子数据的线上化证明
孙梦龙(138)
【法治文化】
16.法政视角下的近代财政
——以宣统三年全国预算案为中心
杨同宇(146)
17.基于家原则对契约自由的反思
周剑威(157)
【法治中国】
1.“感受公平正义”命题的两个面向
作者:徐亚文、黄峰(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命题的提出,既体现了由“看得见的公平正义”向“感受公平正义”的法治转向,更是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奔向更高追求的一次飞跃。主观程序正义论为诠释“感受公平正义”命题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心理面向来说,主观程序正义论揭示了满足程序参与者感受公平正义的三个核心要素:信任感、尊严感以及控制感。从司法面向来说,主观程序正义论通过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以提升司法程序的信任感、完善争议焦点整理以及心证公开机制以强化司法程序的尊严感、强化指导性案例运用和逐步实现副卷公开以增强司法过程的控制感,最终实现“感受公平正义”。
关键词:主观程序;公平正义;司法干预;心证公开;指导案例
2.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理论构造与制度完善
作者:黄锡生、尚睿(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是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法治保障。目前,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面临着协作范围不全面、协作形式不统一、协作主体不明确、协作规则不健全等多重困境。从流域的整体性、关联性及特殊性出发,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需要打破现有行政区划分块管理的现状,以生态整体主义和协同治理理论为基础,构建长江“全流域”环境司法“大协作”体系。具体方式包括明确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法律内涵、完善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内部协作制度、强化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外部协作制度等方式,实现长江流域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生态整体主义;协同治理
3.“三权分置”背景下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对象的确定
作者:刘梦(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耕地具有重要的生态资源价值。生态增益是进行耕地生态保护补偿的正当性依据,对产生生态增益做出实质性贡献是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对象确定的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耕地用途限制的直接经济利益受损者,应当是补偿的对象;土地经营权人履行耕地使用方式的限制,承担耕地整体性保护义务,对产生生态增益做出了实质贡献,亦应当是补偿对象。地方政府对耕地的使用环境进行宏观治理,对耕地产生生态增益具有支持作用,但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政府履行职能不能要求获得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耕地使用产生生态增益只起辅助作用,不是直接的生态增益贡献者, 亦不应当作为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对象。
关键词:“三权分置”;耕地生态保护补偿;生态增益
【民生法学】
4.《民法典》背景下代位权客体廓清
作者:赵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立法与理论上关于代位权客体的争议一直存在,此种分歧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依然持续,有损于《民法典》的实施与法治的统一。在确定代位权客体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明确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且“不过分侵夺债务人私法自治”, 因此,在“秉持谦抑性”等原则的基础上,可将代位权客体界定为“一般债权”“债权之从权利”“增加责任财产之必要权利”“确定性的特殊金融债权”等。
关键词:民法典;代位权客体;债权人利益保护;一般债权;从权利;特殊金融债权
5.日本精神疾患劳灾认定的衍变及启示
作者:施婧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劳动环境变革的背景下,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日本将劳动压力所引发的精神疾患界定为劳灾,纳入劳灾(工伤)保险的救济范围。日本精神疾患劳灾认定以工作原因量化理论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核心标准,构建了以行政认定为前置程序、以司法认定为救济补充的制度结构。我国可以借鉴其一定经验,逐步将精神疾患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并以“工作原因”为中心设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体系,构建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互动型认定制度。
关键词:日本劳灾认定;精神疾患;行政认定;司法认定
【部门法学】
6.环境犯罪刑罚法规的适正性研究
作者:刘德法、白雅楠(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近立法对污染环境罪内容的改动集中体现了伦理层面价值观的演变历程、犯罪论层面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动态调整,以及刑罚论层面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分配理念。三个层面存在的三组二律背反又存在一定的逻辑关联与发展联系,均可归结为刑法积极立法趋势下存在的法益保护早期化与刑法谦抑性的矛盾问题。我国环境犯罪治理的发展道路应当坚守刑罚法规的适正性,以罚则内容明确、处罚范围适中、罪行轻重均衡为具体标准,在刑罚配置上贯彻落实比例原则、细化罚金刑适用幅度甚至扩展保安处分措施。
关键词:环境刑法;环境犯罪;刑罚观念;法规适正
7.酌定量刑情节在暴力犯罪死刑司法控制中的规范化适用研究
作者:王光明、武景磊(烟台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酌定量刑情节是我国目前控制暴力犯罪死刑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因其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不利于严格控制死刑。实践中,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以及犯罪动机卑劣情况,都无统一认定标准;被害人过错和民间矛盾的内涵不清导致认定混乱。为规范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犯罪后果严重程度应严格按照具体死亡人数和其他侵害后果来认定。手段残忍程度的界定应综合实质意义和形式标准来把握。只有随意选择作案对象,滥杀无辜,以达到反社会、反人类犯罪目的而产生的动机才可以认定为卑劣犯罪动机。被害人过错影响刑罚裁量的法理依据在于其使被告人的可谴责性降低。民间矛盾影响刑罚裁量的法理依据是被告人的预防必要性小。在暴力犯罪死刑裁量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酌定量刑情节的规范意义和法理依据来认定,并综合全案量刑情节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键词:酌定量刑情节;暴力犯罪;死刑;司法控制
8.网络共犯体系下帮助行为的类型化及其归责路径
作者:李明见(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共犯体系异化,使得传统共犯理论和司法实践面临诸多挑战。帮助行为在网络空间的表现类型多样化,中立的帮助行为、片面的帮助行为在网络共同犯罪形态中广泛存在。我国已通过刑事立法、司法解释逐步构建了网络帮助犯的刑事责任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面对网络帮助行为的归责障碍,应坚持刑法总则下的共犯立法模式,肯定片面共犯的适用以及完善明知的判断规则,以更好地解决网络共同犯罪帮助行为的归责问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共犯正犯化;归责体系
9.我国商事调解机制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接的现实困境及其破解路径
作者:杨安琪、杨署东(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是国际贸易多边合作重要的国际法保障,也是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法律执行力和国际流动性显著提升的标志。为实现国内商事调解机制与公约的对接,中国应在国际商事调解立法、和解协议配套执行机制、调解机构与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协调和完善,同时利用我国自贸区(港)先行先试的制度优势,深耕商事调解试验田,构建既符合国际标准,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调解法律体系和运行体制。
关键词:《新加坡调解公约》;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中国商事调解制度
10.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模式的争论及评述
作者:陈圣利(福建省人文社科基地政法舆情治理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模式,存在形式主义、公司意思主义和当事人意思主义之争。争论的焦点有二:一是股权转让是否以外观公示为生效要件;二是股权转让是否以公司认可为生效要件。《九民会议纪要》采纳了股东名册登记生效说,此即形式主义观点之一 。形式主义和公司意思主义,均超越了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文义射程。当事人意思主义契合股权性质,符合比较法解释,切合中国法现况,故而更为可取。当事人意思主义的核心内容是,除法律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归属变动一般以当事人的让与合意为准,出资证明书的交付并非股权转让的要件,股东名册的修改是对抗公司的要件,工商登记的变更是对抗公司外部第三人的要件。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模式;形式主义;公司意思主义;当事人意思主义
11.我国私营安保企业境外服务法治障碍及对策研究
作者:李璐玮(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海外利益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我国整体发展利益与国家安全。面对复杂严峻的海外投资环境,我国海外利益急需我国私营安保企业提供配套的安全保障服务。然而,服务提供国(地)市场准入严苛、依法获取持枪资格受限、服务过程中遭致合规风险高等棘手法律问题,使我国私营安保企业境外服务频繁受阻。国内相关规则、行业标准未成体系,资质认证、枪支管理等具体规定空白或不灵活,国内相关监管、问责处罚机制不健全,全球性规制尚未深度参与,是我国私营安保企业陷入上述困境的根本制度性障碍。基于法治化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新要求,从国家规制视角,在规则制定、机制构建等多个层面,国内、国际等多个治理角度提出可行性建议,依法保障我国私营安保企业顺利提供境外服务,助企纾困。
关键词:私营安保公司;总体国家安全观;枪支管理制度;安保行业标准
【司法制度研究】
12.论审理者裁判与司法统一的张力及其消解
作者:许少波、张昂(华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审理者裁判和司法统一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紧张关系,这呈现为当下中国促进审理者裁判的司法改革和以司法统一为导向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冲突。审判权力与责任的失衡、司法问责方式的行政化、法官职业群体素质仍待提升、“结果中心主义”的审判评价标准等原因共同导致了审理者裁判与司法统一之间的紧张关系。审理者裁判与司法统一在原则上应当是兼容的,因为二者都不是绝对化的。审理者裁判与司法负责之间存在权衡,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之间存在博弈,适度的审理者裁判与适度的司法统一可以在不损害对方核心要素的情况下建立起来。消解审理者裁判与司法统一之间的紧张关系需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外部问责机制、实施温和能动的司法政策、建立“过程与结果双重导向”的法官绩效考核制度。
关键词:审理者裁判;司法统一;司法责任;司法能动;法官豁免
13.电子诉讼可控复杂性与可行简单性之均衡
作者:陈锦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电子诉讼应当同时具备可控复杂性和可行简单性的双重功能特性。增加电子诉讼可控复杂性的途径在于:在技术上,建立稳定、安全且功能多样的电子诉讼平台,并实现该平台与其他网络平台的互联互通;在法律制度上,确认异步审理的法律效力、建立相应的失权制度、确立电子签名的使用规则并扩大法院对涉网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而要实现电子诉讼的可行简单性,则需要深入挖掘电子诉讼复杂性的来源,进而采取相应的应对举措:在技术方面,彰显电子诉讼平台的交互性;在制度方面,加强对电子诉讼的程序性法律控制;在机构方面,通过网络平台来实现对电子诉讼繁杂事务的有效治理;在人员方面,提升诉判主体各方运用互联网技术和法律规则的能力。
关键词:电子诉讼;功能特性;可控复杂性;可行简单性
14.侦察思维的故事模型理论:经验事实的故事重建与构件证明
作者:巩寒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侦查语境的特殊性体现在侦查性发现相较“法律发现”的非对抗性,以及侦查性叙事整体性区别于法庭证明的构件拆分过程。对其特殊性的评估,有助于缓解“审判中心”下,集中于案卷笔录上的紧张关系。故事模型跳出了“原子论”的认识过程,代之以“整体论”的思维模式。其描述了侦查性发现中对多种线索信息以及更自由信息形式的拓展,明确了对经验事实的内心重建,理性思维是决定性因素。侦查故事需要统摄在案证据、解释推论链条。其问题是故事构建的“整体性”要求与“分离性”障碍,及推论链条梳理的证据问题。“关于故事构造的知识”是侦查叙事的核心内容。在辅助侦查性叙事的形成过程以及为故事模型提供规范性引导的过程中,准确性构成了评判事实认定理论的重要标准,而对错误风险防控的把握体现在应对“刑事错案种类泛化”理念修正中。
关键词:故事模型;侦查性发现;经验重建;要件事实
15.司法区块链视域下电子数据的线上化证明
作者:孙梦龙(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技术对物理空间信息存储方式的变革,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需求与司法实践的转化式适用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司法区块链的制度化建构为电子数据的线上化证明提供了“区块链+司法”的全新发展方向。在存证阶段,司法区块链通过数据稳定存储,建立数据可信载体与全程可追溯机制。在取证、举证阶段,司法区块链可以通过借助参与共识,辅助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并对接公证机关出证。在质证、认证阶段,司法区块链能够有效减少电子数据生成机制、存储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提升司法效率。司法区块链平台下的电子数据证明以法律规则与技术共识耦合的方式开启了电子数据全流程线上化证明的司法证明新高度,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技术证明;参与式;电子证据;线上化证明
【法治文化】
16.法政视角下的近代财政
——以宣统三年全国预算案为中心
作者:杨同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近代财政是伴随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产物。作为中国近代意义上的第一部财政预算案——宣统三年全国预算案,其编制与议决不仅凸显了近代财政的内在理路,而且折射出法政的诸多面向。度支部颁布多项法令渐次展开财政清理,为预算案编制提供了基本前提。围绕宣统三年全国预算案编制,各部院、地方督抚与度支部形成角力。编制赤字预算案反映度支部陷入“名实不符”的泥淖,呈现出晚清复杂的权力关系。资政院对宣统三年全国预算案的议决是首次由民意机关监督国家财政,资政院成立预决算股员会,劳心尽力,组织议员分科审查预算。经资政院大会议决,度支部原奏的预算赤字被修正为盈余,其间存在的程序问题值得反思。从法政角度观之,权力的名实不符,程序的便宜处分,实为近代财政反思之一端。在转型政治下,通过规则实现权力的自洽,达致良好的法政秩序,效果更佳。
关键词:法政;财政;预算案;度支部;资政院
17.基于家原则对契约自由的反思
作者:周剑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契约自由以个体主义为基础,在破除身份枷锁、带来个体解放与自由的同时,也导致了人与家本源关系的破裂,这种破裂意味着主体间关系的对抗,私人利益的无序扩张演化为社会冲突的焦点;更意味着人与历史关系的断裂,主体间相互依赖的历史共同感不复存在,由此现代社会陷入公共性危机。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秩序形态,透过中国的家文化,利用概念思维,可以重新认识家的规范意义与价值。家本质上是共生共存的载体,从家本性出发可以重新界定主体间关系,建构以“共在论——家伦理——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家原则。家原则不是对契约自由的全面否定,而是对它的改进与充实,其意义主要在于:一方面反思与超越契约自由的个体主义基础,以共在论激活人们的生活意义与归属感;另一方面则以家伦理为基础重建公共伦理,力图弥合私人自治与公共自治之间的断裂,积极寻求自由得以实现的义务与伦理条件。
关键词:契约自由;个体主义;家原则;关系伦理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礼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法理研究,注重制度建设;包容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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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梁学曾 张文硕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男方出轨离婚能要孩子的抚养权吗
可以要。男方出轨不会影响其争取孩子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有特殊情况,可随父方生活。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抚养权由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将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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