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冲突(民法典与地方法规冲突)
民法典与国家物权法有冲突时,以那个为准?
先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废止。
所以现在当然是以民法典为准。
民法典225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已冲突?
不冲突。
民法典225条与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是不冲突的,二者具有相通之处,买卖合同法中的司法解释是民法典中的具体化,是对民法典的具体解释,所以两者之间是不冲突的。
当然如果冲突的话,需要按照宪法的解释进行执行,毕竟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是要以宪法为基础的,所以公民权利的行使都要以宪法为根本的行为准则,都不可以违抗宪法的。
民法典第530条和670是否冲突?
民法典第530条和第670条没有任何冲突。
第530条事对提前履行债务的规定,第670条是关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冲突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解读:新增“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的用途”,合并第二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二十六条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物权编”全过程,对应总则部分第九条,强调各类权利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
解读:新增“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表述,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合同履行全过程。
请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冲突吗?
不冲突。根据法律规定,我国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是善意取得制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是具体情形,即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法律分析
第三百一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该条明确了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尤其明确了受让人主观“善意”的判断标准,具有可操作性。第三百一十二条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情形,即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对于遗失物,所有人既可以承认善意取得的效力,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所有权人利益,目的是保护商品交易的稳定,是对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均衡,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九民纪要和民法典冲突的地方
法律分析:民法典体系内外的既有旧法与民法总则呈现出“诸法并存、新法旧法交错”的格局,这使得民法总则在适用上存在着大量尚未厘清的问题,特别是新一般法与旧特别法之间规则不明,严重影响了适法统一和司法公信。鉴此,九民纪要明确应当按照立法法、民法总则之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妥善解决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特别是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衔接问题,并对个别具体制度规则的法律适用作了统一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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