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指南(民法典简明法律手册)

2022-12-18 民法典

民法典对婚内出轨怎么规定的

婚内出轨的规定如下: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时,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内出轨,属于违法与不忠,存在情理上的过错,在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同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赔偿。

现就可以主张赔偿的理由予以阐述:

1、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

2、出轨行为严格说还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四种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行为: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明显存在对无过错方的不公平,但如果用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来维权(请求赔偿)法律支持度还不够硬实。

3、虽然出轨没有列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范围,但出轨有外遇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或不忠行为,违法与不忠即属于过错(法理转换关系)。

4、关于夫妻不忠行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或“出轨”,我国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上所述,根据新婚姻法关于出轨规定,因为出轨导致离婚的,如果是男方的过错,则应该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女方可以得到适当的照顾。如果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作出判决。一般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女方诉讼请求的。

现在社会上,有很多离婚案件起因都是夫妻一方出轨,对婚姻不忠,作为受害方,是有权请求诉讼离婚并且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赔偿。而法院在判决此类离婚案件时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会适当照顾受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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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怎样理解?

《民法典》就原《侵权责任法》

有哪些具体修改

1、在侵权责任的构成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对于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要件进行了完善,由“侵害民事权益”变为“侵害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这一改变更加符合法律实务中对侵权行为进行责任认定时的操作,比如行为人高空抛物,这就是一个侵权行为,但是下方无人,或者抛出物没有伤到他人,没有造成损害结果,那么就不能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但也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躲过了民事侵权责任,却触犯刑法,一样被法律所制裁,高空抛物不可取!

2、新增“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回应实践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是一条完全新增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原则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备受瞩目的事情,最关注这一问题的,莫过于体育法律界的朋友们,体育类活动是最容易造成人体损伤的,小伤自然不必多说,但时不时发生的严重损伤,非常容易引起侵权责任纠纷,体育活动的组织者,特别是校园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校方,都会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束手束脚。例如体育老师组织学生折返跑导致学生摔倒受伤、公司组织员工进行足球比赛队员鼻骨受伤断裂等案件,都有判定学校或组织者甚至参与者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可能这些实务判例中有多方面的考虑才让组织者承担了部分责任,但不可避免的是普通大众看到这种新闻时并不会仔细研究其中的判决依据,只会记住事件的起因和结果,那么就会导致文体活动的开展大大受限,大家都对这样的事情畏之如虎,体育课换成数学课,周末运动俱乐部换成上网打游戏,不利于全民身心的健康发展。

因此,这次立法将“自甘风险”纳入是一次极大的进步,体现了法律对体育行业的时代关怀,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加强和完善体育法治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正是组织文体活动可能带来风险,只有释放这样一种风险,才能够激发更多举办活动者的热情。但注意,这一条文也不是所有组织或者参与者的“免责尚方宝剑”,任何组织或者参与者也都应当尽到自己的应有义务,在大街上组织踢球,怂恿喝了酒后进行跑步等剧烈运动,那么等到的很有可能就是《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惩罚。

3、新增“自助行为”条款,并明确了其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同样也是一条全新的法律条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何为“自助行为”,根据法律条文的描述,不难想到留置权,留置权的定义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实务中常常引用留置权的纠纷就有交予维修物品又不支付维修费用的案件,比如维修手机,维修过后不支付费用,维修方不返回手机,对手机行使留置权。那么“自助行为”与以前《担保法》及《物权法》所规定的留置权有什么区别呢?

此前,早在我国2009年以前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第三稿就删除了第一、二稿中有关民事自助行为的规定,其原因就是该“自助行为”条款实为免责条款,有着它存在的必要意义,但不同于留置权要求“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且财产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如上述维修手机,手机交予维修人被合法占有,拖欠的维修费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自助行为”不要求基于合法途径占有侵权人财物,可以直接“扣留”,更不要求所占有财物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关系。因此,这样的免责条款很有可能受到滥用,所以被删除。

但是,“自助行为”在生活中却是存在并具有合理性的,例如有人想吃“霸王餐”,在饭店用餐后声称没钱,拒绝买单。饭店限制其离开,并打电话报警,这种行为即为民事自助行为,缺少对这样行为的法律定义与限制的法律体系就是不完整的。所以此次民法典修订,再次将“自助行为”条款加入侵权责任篇,同时为了防止滥用,明确了适用条件为“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并规定“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同时并不赋予受害人百分百的免责权力——“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人身损害赔偿新增“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而原《侵权责任法》未规定赔偿“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中进行了新增,将司法解释中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纳入了立法,提升了立法层级,现在被明确的可以合法主张的费用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5、完善了对侵权造成财产损失的赔付顺序规定

原《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先按照所受损失进行赔偿,所受损伤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这样会出现一种情况即被侵权人能举证的所受损失小于侵权人所获利益时,被侵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完全保障,侵权人也得不到应有惩罚,有可能使得侵权人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对此进行了完善,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为同一赔偿顺位,按照最高的进行赔付,进一步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完整权益。

6、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纳入立法

我们时常看到有“熊孩子”毁坏他人物品被索赔的新闻,但这类新闻大多因为熊孩子毁坏的物品价值高昂,不好好管教“熊孩子”的“熊家长”心有不平,不愿赔付的时候才会闹上新闻甚至诉至法庭,这样的“熊孩子”数不胜数,但是生活中往往有的被毁坏物品可能价值并不高昂,可对拥有者来说却可能有重大意义,可能是亡故的亲友遗物,也有可能所看重之人赠与,被毁坏了心痛无比却不能获得多少赔偿,“熊孩子与熊家长”也不能得教训长记性。因此司法解释就对此进行了规定,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提升了其立法层级,明确了特定物损害的精神赔偿责任。所以,应当管住自己,更应当管住孩子,不要随便损坏甚至翻动别人的物品。

7、明确了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上一条说了“熊孩子”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如果监护人委托他人进行监护时“熊孩子”造成他人损害该怎么办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监护的情况下,无、限制民事行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依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委托人则承担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需承担责任。

8、新增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各种科技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发突显,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也越来越多,但是很多知识产权的价值很难衡量,实务工作中对于侵害赔偿数额也难以确定,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新增条文“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进一步提高了恶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体现了法律随时代在进步和完善。

9、履行工作或因劳务致他人损伤,一样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我们都知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方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造成他人损害的,都是由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与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新增规定,在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劳务方进行追偿。因此,在生活工作中,谨慎总不是坏事。

10、明确承揽活动中,定作人只承担过错责任

不同于单位工作关系与个人劳务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

11、为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善了侵权处理法律指南

现如今网络发展迅速,在大数据网络背景下,人们的隐私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可谓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指南,完整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有权如何应对侵权行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初步侵权证据与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怎样配合维权的同时(及时采取措施,否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因为一方“保障权利”而“侵权”另一方(被指侵权用户享有声明权,可以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明,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几条有关网络侵权的规定是也是《民法典》里字数最多的几条法律条文,完美体现了一句话---“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12、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明确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五章交通事故责任共修改了6条条文,新增4条条文,主要对各种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首先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与管理人只承担过错责任;盗、抢机动车的,由盗、抢人与车辆驾驶人(盗、抢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承担连带责任。

大家非常关注的非营运车辆与无偿搭车人损害的问题,即俗称“搭便车”问题,明确了“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受害者权益和鼓励助人为乐二者之间的平衡。

新增条款明确了交通事故损害后的赔偿优先顺序:强制保险---商业保险---自行赔付。

13、遗失病历不再是医疗事故中的借口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赔偿修改了7条法条,主要是进行一些表述上的完善,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条款。因为在实务工作中,发生医疗事故时,要进行责任认定,病历记录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是详细的医疗记录由医疗机构保管,常常出现医疗机构以遗失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明确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均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除此之外,本章新增了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以及侵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4、破坏生态“罪加一等”

《民法典》于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以新增“破坏生态”为污染后果或新增整条法条的形式,对当前社会发展中,无视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格约束,同恶意侵害知识产权一样,被侵权人还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进一步加大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不但如此,国家机关或相应的合法组织还有权要求侵权人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以及相关的一切损失与调查、评估鉴定费用、防止损害扩大费用等。所以,爱护环境,人人有责,牺牲环境进行发展早已不可取。

15、“高空抛物”明令禁止

最开始我们就说过了“高空抛物”问题,这一行为不但触犯了刑法,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必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实际生活中,高空抛物的事情时常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法条第一句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当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整栋楼的“连坐”义务也不是开玩笑的,该法条规定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也新增了补偿人可以再向侵权人进行追偿的规定。同时物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而未采取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法条的最后还新增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明确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避免因“连坐”导致承担赔偿责任的普通老百姓无法找到真正侵权人而权益受损。

民法典的要义是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经济社会活动的行动指南和行为规范,关系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企业,所以社会各界给与广泛的关注。民法典的编纂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从民事单行法时代迈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总字数逾10万。

(一)总则编八大亮点

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我们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失能老人须监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278条、第281条)

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三)合同编六大亮点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四)人格权编七大亮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

1.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

2.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3.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4.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5.“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6.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7.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八大亮点

1.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2.收养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5.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6.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7.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8.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六)继承编 六大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4.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5.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七)侵权责任编七大亮点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4.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5.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7.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民法典颁布的意义是什么?对我国有什么样的影响?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故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加快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制定的现实意义

一,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二,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三,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选择哪个版本的比较好(法院版和法律版),或者说两个版本有什么区别?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不能够说选哪个好,只能看哪种更适合你。它们的区别如下:

法院版特别厚,不仅有中外各种流派理论论述,还涉及实务分析及案例比较。可以说每一个章节都是一篇完整的论文,博大且精深。

但是法院版作者众多,很多观点其实仅仅是作者的观点,非常值得辩驳。所以此书并不适合初学者,只适合作为民法理论登堂入室者(不是刚刚通过司法考试那个级别)作为实务工具书和知识储备库。

这套书段位太高,不适合初学者。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目前的版本第一个是法院版,第二个是法学会版。还有一个版本叫《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是人大编的(人大版)。

人大版比较薄,基本不涉及实务内容,特别像传统教科书,比较适合初学者。如果是想入门民法,只是把书作为工具,那么最好听课、看书、做题,而不是自己看书。

法院看的一般是人大版和法院版。人大版的内容被称作『全国人大立法观点』,法院版的内容被称作『最高法院司法观点』,法学会版的内容被称作『法学专家参考观点』。但是,观点并不因为是『立法观点』或『司法观点』就正确,也不因为是『专家参考观点』就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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