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法典(朝鲜民法典所有权取得先占)
什么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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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
1汉语词语
基本信息
【词目】继承
【拼音】jì chéng
【基本解释】泛指把前人的作风、文化、知识等接受过来。
详细解释
①依法承受(死者的遗产等):~权|~人。②泛指把前人的作风、文化、知识等接受过来:~优良传统|~文化遗产。③后人继续做前人遗留下来的事业:~先烈的遗业。
2法律基本名词
概念
民法
继承法即关于自然人死后由其继承人
继承
对其财产权利和义务予以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是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移转。②以人身关系为基础。世界各国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都是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③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既得权,开始遗产继承。在实行遗嘱继承制的国家,还需要有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法律事实。
制度
继承制度是同特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是在社会出现私有制、分裂为阶级以后随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列宁说:“遗产制度以私有制为前提”(《列宁选集》第1卷,第20页)。早在母系氏族社会,氏族中的财产,如土地、住房、家畜和其他生产资料,都属于公有,个人财产只限于少量生活用品和随身携带的武器。氏族首领死后,财产中的日用品随葬。其余财物由同族人共有。这时的继承,只是一种社会习惯,还未形成法律制度。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法律首先确认身份继承,而后确认独立的财产继承。
不同历史时期的继承
奴隶社会的继承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中逐渐形成了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母权制随之为父权制所取代。其主要标志之一,就是按男性计算世系和按父系进行继承。父亲死后,由其子继承其身份,并继承其财产。奴隶制社会形成了部落酋长的世袭制和财产继承制,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如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有关继承权的规定达23条,内容比较详尽。中国的《周礼》、《礼记》中,也有对西周奴隶制时期婚姻继承的记载,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这种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奴隶占有制及大家族所有权,国王和各级贵族就是奴隶制大家族的族长,一族的权力集于族长一身,这种身份就是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权的依据。所以,从历史上看,最早出现的继承是身份继承。族长死后,就由其嫡长子继承其统治身份和政治地位,尤其是继承宗庙祭祀权,随之掌握财产。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
封建社会的继承
国王和大小贵族是土地所有者,也是各级统治者。他们从血缘关系、宗族关系出发,构成宝塔式的阶级统治体系。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不被分散,使之世代相承,国王和贵族死后,其权位、土地以及其他财产,由其嫡长子继承。这种以嫡长子继承为中心的继承制度,称为宗祧继承。宗祧继承是宗法社会制度的产物。以嫡长子为主要继承人,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成为历代的法例。次子、庶子只能分得部分土地和财物,不能承袭权位。《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这种法律制度,影响到日本、朝鲜和越南诸邻国。在日本旧民法中的“家督相续”,就是由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和主要财产权。按照宗祧继承制,遗产的承受是以宗祧继承为前提的,只有有宗祧继承权者,始有财产继承权。而且立长、立嗣都是以男性为限,否认女性的继承权,明显地反映出男尊女卑的封建特点。
资本主义社会的继承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财产继承制才独立起来,并最终取代了身份继承制,反映出继承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又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一种社会意志关系。马克思说:“继承法最清楚地说明了法对于生产关系的依存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0页)。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继承制度,是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保护资产阶级的既得利益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设有专编规定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的第1章就是继承。资本主义社会实行契约自由的原则,把遗嘱继承提到了重要地位,尤其在英美法系诸国,实行遗嘱自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可以任意指定遗产继承人,以保证其财产得以传给自己中意的继承人,让他们继承攫取他人的劳动成果的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的继承
苏联的继承
俄国十月革命后,曾于1918年4月24日宣布废除继承权,财产所有人死后其遗产均归国有,后又规定不超过一万卢布的遗产可由死者一定的近亲属继承。1922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继承人范围和遗产继承的最高限额。1928年废除了关于 1万卢布的最高限额的规定。从1945年开始,遗产可以通过遗嘱继承。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对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等主要问题,又进一步作出规定。
中国继承的发展
中国历代律例虽有继承方面的规定,但作为独立的继承法,则是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起草的,于宣统三年(1911)完成,列为《大清民律(草案)》的第5编,仍以宗祧继承为主。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因袭德、法、日民法典的体例,把继承法列在亲属编之后,从法律上废弃了宗祧继承,采取财产继承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制度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制度。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在中国,公民的继承权主要是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下,从按劳分配原则派生出来的,受到国家的保护。由于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主要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从而使社会主义继承关系同过去的一切继承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一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一是继承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劳动人民,继承关系的客体主要是生活资料,继承的目的不是剥削权利的延续。中国的社会主义继承制,不仅彻底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宗祧继承、立嗣承宗的制度,而且有利于妥善处理社会主义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保护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家庭职能。
分类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继承财产的方式)
2、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
3、共同继承和单独继承。(参与继承的人数)
4、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
规定
当代各国,对继承问题都以民法或有关继承的单行法规作出各种具体规定。包括继承开始时间、地点;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丧失等。
继承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从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在继承开始时,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如果是遗嘱继承,需要在这时认定遗嘱是否有效。关于继承权的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
继承地点通常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可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例如日本现行民法规定,继承在被继承人的住所开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则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苏联也规定继承发生的地点是被继承人的最后经常住所,如最后经常住所不明,则为遗产所在地或遗产基本部分所在地。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享有继承权的人在得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应就是否接受继承作出意思表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单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各国对此大体有两种规定:①法国、日本、苏联等国的民法规定,无论接受或放弃继承,都必须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国、匈牙利等国的民法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作出意思表示,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国一般规定为6个月。但现行《法国民法典》第789条规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经过法律为不动产物权所规定的最长的时效期间而消灭”。这种时效期间据该法典第2262条规定为30年。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的继承权,除因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外,还可因被剥夺而丧失。剥夺继承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司法程序进行。
各国对剥夺继承权的条件都作了规定。日本民法规定:凡故意使被继承人、或继承顺序(见法定继承)在先或同等顺序的继承人致死的,或者因为想达到这个目的而被判刑的,知道被继承人被杀害而不告发的,以及用欺骗、强迫方法妨碍或促使被继承人作出遗嘱、取消遗嘱和变更遗嘱的,伪造、毁弃、隐匿遗嘱的,都不能成为继承人。又如1964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则规定,只要公民以自己的违法行为反对被继承人或某一继承人,反对遗嘱的实现,以促使自己继承的,就无权继承;还规定剥夺亲权的父母,以及恶意拒绝扶养义务的人,也不得继承。其他各国也都按照本国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继承权被剥夺后,该继承人即丧失了承受遗产的权利。但一些国家规定,已得到死者或行为所针对的人的宽恕,可不被剥夺继承权。
各国还规定被继承人可用遗嘱方式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同时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苏联规定,遗嘱人可在遗嘱中剥夺一个、几个或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但其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无劳动能力的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和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不论遗嘱内容如何,都得继承不少于依法继承时他们每人应继份额的三分之二。《法国民法典》经1972年修改后的条文规定:遗嘱处分的财产,遗有一个子女时不得超过半数,二个子女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三个以上时不得超过四分之一,并作了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继承开始后,经司法程序剥夺其继承权:谋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谋害其他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有虐待、遗弃行为情节严重的;胁迫、欺骗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或者伪造、篡改遗嘱的。在实行遗嘱继承时,一般认为,遗嘱中必须保留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以及胎儿应得的遗产份额。
继承客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继承法》的上述规定作了如下解释: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接受放弃
享有继承权的人在得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应就是否接受继承作出意思表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单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各国对此大体有两种规定:①法国、日本、苏联等国的民法规定,无论接受或放弃继承,都必须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国、匈牙利等国的民法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作出意思表示,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国一般规定为6个月。但现行《法国民法典》第789条规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经过法律为不动产物权所规定的最长的时效期间而消灭”。这种时效期间据该法典第2262条规定为30年。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1]
相关文化
滋贺秀三对这一概念作出了明晰的杰斯。他认为,中国司法上的继承包含三层意义。首先是“继嗣”,即生者对死者的人格延续;其次是“承嗣”,即延续了死者人格的生者对死者的祭祀;最后是“承业”,即延续了死者人格的生者对死者的财产包括性的继承。在这三层含义当中,人格的继承是继承的本质所在。父子之间正是基于人格上的延续所以产生了祭祀的义务和承业的权利。人的死亡往往并不产生近代民法意义上的遗产,只要同居共财的家一直存续着。“父亲的死亡这件事不过意味着仅仅是从共财集团里消失了一个成员。财产如从前一样地由残存成员的儿子们继续保有”;“给家族生活带来重大变化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的法的事件并不是人的死亡,而是与此在时期上没有直接关系地进行的家产分割。因而即使作为国家的法律也只不过是由家产分割法(唐户令应分条等等)和规定了关于因最后的主体性成员死亡家里绝户的情况下遗产的处理(唐丧葬令户绝条等等),在普通的意义上的可以称为遗产继承法的内容却是不曾存在过。”(滋贺秀三,2003:97、89)
我国民法史专家姚荣涛也归纳了古代汉语中的“承”、“承继”、“继承”与近代西方法律上的继承的不同之处。他指出:第一,继承的本意是指由上而下的传递。在中国古代家长社会中,主要表现为由上而下的身份财产的男系纵向传递,即父亲向男性子嗣传递,不是由上而下的传递就不能称“承”、“承继”或“继承”。而近代民法中的继承则包含了由上而下和非由上而下的财产传递。第二,中国古代家庭中的继承,其直接的语义是延续祧,也就是身份继承,财产继承是身份继承的附庸,家产作为祭祀义务的内在附属物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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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世界的五大法系中大陆法系和中华法系有什么区别
错.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中华法系 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给孩子讲《民法典》(一)
“妈妈,你知道我们国家新颁布的《民法典》吗?”十岁的儿子在书房扯着嗓子问。
“知道啊,怎么了?”老母亲边洗衣服边回答。
“为什么现在才颁布《民法典》呀?我们不是都上下五千年历史了吗?妈妈快过来给我说说。”儿子焦急的叫我。
“你这个问题问的很好,妈妈正好这几天也在学习《民法典》,我们两个探讨探讨。”老母亲火速停止做家务,用毛巾擦干双手,努力抓住这千载难逢的普法好时机。
于是开始了现场非正式教学。
“大宝,你知道是哪天颁布的吗?”
“我看新闻是2020年5月28号的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吗?
“是的,在通过之后的第二天下午,也就是5月29号的下午,习爷爷就主持会议围绕着切实实施民法典,进行集体学习,习爷爷并发表了重要讲话。等你再长大一点,你就可以看得懂习爷爷的讲话和文章了。”
“妈妈,你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为什么现在才通过呢?现在都已经2020年了呀?”
“等妈妈慢慢跟你讲讲《民法典》诞生史。但有一点你需要先了解的,就是,我们国家和民族在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进程中,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内,我们都是站在最前沿的民族,都是发挥引领作用的民族,特别是当人类都还处在农业文明阶段的时候,我们国家和民族给人类贡献了像唐律、宋刑统、大清律例等等这些灿烂的法律成果,他们代表了人类在农业文明阶段所能够达到的最高的水平。而这些法律的成果不仅仅对我们中国人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都还走出国门,产生了世界性的影响。”
“哇,妈妈,我们的国家好厉害啊!那第一个法律制度是在什么时候?”
“我们中国人古已有之的法律制度应该是从秦朝开始,就是典权制度。除了法律,我们国家的贡献很多的,比如你知道的隋炀帝,他是最早在东都洛阳开始推行科举考试,一直到1905年在开封进行了最后一次的科举考试。我们国家的这种科举制度,其实是产生了世界性的影响的,直到今天人们都还在采用类似的方法去进行人才的选拔。所以,可以说在农业文明阶段,这个世界上还很少有其他哪个国家或者民族在对人类法律文明所作出的贡献上,和我们国家相提并论的。”我自豪的对孩子说。
“那后来呢?后来我们国家怎么了?我看书上写有八国联军来侵略我们国家,他们为什么这么做?”小朋友一脸的求知欲。
“这个事情要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说起。18世纪60年代正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浪潮开始在英伦三岛勃然兴起的时候,人类开始从农业文明迈向工业文明。但是保守和封闭的清王朝,他们根本就没有能够意识到这次重要的文明转型,究竟对这个世界意味着什么?对我们国家和民族又意味着什么?也就是从那个时候起我们国家走向了衰落。由于没有能够抓住文明转型所提供的机遇和文明转型所提出的挑战,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不仅仅是在法律文明的领域中,我们在其他诸多的领域中,都开始从领跑者变成了跟跑者,后来又沦为了落后者。可以说人类迄今为止,有一个反复被实践所证明的颠簸不破的道理,这个道理就是落后就得挨打。
“妈妈,我懂了,因为我们落后了,所以八国联军来欺负我们?日本也来欺负我们,是吗?还发生了“甲午中日战争”?”
“嗯,甲午中日战争当时对中国一批有识之士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例如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等等他们推动清王朝要在制度的层面上,向打败我们的东洋人和西洋人去学习,要变法图强。所以1902年的时候,清王朝就设立了修订法律馆,着手进行变法图强的有关工作。到了1908年,清王朝做了一个决定,要进行大清民律的起草工作。大清民律,就是我们中国人历史上跟民法典的第1次相遇。
当清王朝着手进行大清民律草案起草的时候,备受打击的清王朝已经没有任何的底气和信心,自己单独来完成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他们最初是准备聘请参加日本民法典起草,被称为日本民法三杰之一的,梅谦次郎到中国来帮助起草大清民律草案,但当时的梅谦次郎实在是太忙了,因为朝鲜半岛彻底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梅谦次郎要到朝鲜半岛去宣传日本的法律文化,要让朝鲜半岛彻底的实现殖民化。所以,他就推荐了自己的学生,叫松冈义正,帮助清王朝进行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所以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物权和债权这三个部分是日本人帮助起草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的其他一些部分是由中国人起草完成的。但负责起草的中国人都分别在法国和日本留学,并不掌握我们中国的实际情况。
到1911年的时候,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了,就等着审议机构审议通过,就能够成为一部正式生效的法典。但是我们都知道,历史啊,再也没有给腐朽的清王朝机会和时间,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覆灭,大清民律草案没有能够成为一部生效的民法典。我们中国人历史上和民法典的第1次相遇是以失败告终的。
“妈妈,失败之后呢?还发生了什么?快讲快讲!”小朋友全神贯注的问到。
“进入到民国时期之后,大概1922年,当时的北洋政府也尝试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北洋政府尝试进行民法典的起草有一个重要的背景,那就是1922年的时候,北洋政府派人参加了在华盛顿召开的一个国际会议。当时东方和西方的列强给北洋政府许诺说,如果你们能够有民法典,如果你们能够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我们就考虑允许你们收回治外法权。所以北洋政府制定了立法的规划,试图在1925~1926年完成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你看中国的近代史都知道,四分五裂、军阀混战,列强插手的中国当时是不可能出台一部民法典的。又到了1928年,国民党政府取得了中国的领导权,他们又马上着手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一直到1930年的12月,民法典的各篇相继颁布和实行。这就是我们中国人历史上的第1部民法典,中华民国的民法典。
但是,这部民法典没有能够逃脱和大清民律草案一样的宿命,就是它是一部地地道道的法律文明输入的产物。意思呢就是,这部民法典95%以上的条文都是抄过来的,抄德国、抄法国、抄瑞士、抄日本等等。总之,这样一部跟我们中国人的生活没有太大关系的民法典,是不可能在我们这片土地上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的。就像你们学生抄作业一样,到考试的时候就露馅了。
“妈妈,我们不是1949年就成立新中国了吗?那之前的法律怎么办?之后的呢?您给我讲讲。”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党中央就通令全国废止六法全书,而这六法全书中间有一法,就是民国时期的民法典。时至今日,这部民法典只在我们国家的台湾地区在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1949年10月1号新中国成立,咱们国家多次尝试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第1次是1954年到1956年,第2次是1962年到1964年,第3次是1979年到1982年,第4次是2001年到2002年,这4次起草民法典的努力,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能够最终完成,但是每一次没有能够最终完成的原因都不大一样。
一直到2015年的3月2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说根据中央的决定和委员长会议的决议,从那天开始,民法典的编撰工作正式启动。所以说2015年的3月20号,这是个一定会写入历史的日子。中间的工作特别艰难复杂,比你学奥数要负责几百倍,但是专家教授们几年的没日没夜的努力和拼搏,终于,在2020年5月28号,十三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表决,以99.8%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妈妈,真是是意义非凡啊!我们的祖国太厉害!”
“是呀,我们一个小家都会有分工,都要各司其职要讲规则,何况治理一个国家呢?所以,你们这些小朋友要加油努力,多学本领建设祖国呀!”
“必须的,妈妈!少年强则国强!我去游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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