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讲话要求(在宣讲民法典上的讲话)
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一)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编共10章、204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基本规定。第一编第一章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其中,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草案第一条)。同时,规定了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草案第四条至第八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草案第九条)。
2.关于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草案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二章)。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草案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三章)。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草案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四章)。
3.关于民事权利。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条)。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条)。此外,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第一编第六章、第七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一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一节)。二是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二节)。三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四是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等代理制度的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七章)。
5.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第一编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八章)。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九章)。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草案第一编第十章)。
(二)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草案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的表述,为贯彻会议精神,草案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草案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2.关于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3.关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草案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草案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
4.关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草案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5.关于占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二编第二十章)。
(三)合同编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一是通过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草案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七条至第五百二十一条)。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草案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三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草案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草案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草案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草案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草案第三编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至第五百六十六条)。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草案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2.关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三章)。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六章)。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草案第三编第二十七章)。
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草案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草案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3.关于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草案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草案第九百九十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草案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二条)。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条)。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条)。
2.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草案吸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草案第一千零六条)。二是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九条)。三是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
3.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4.关于肖像权。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结合司法实践,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二十条)。三是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5.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草案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6.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草案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编共5章、79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五编第一章在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增加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草案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第一款)。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2.关于结婚。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草案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3.关于家庭关系。第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有关内容: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规定,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从新司法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总体上赞同。因此,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对此类诉讼进行了规范(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4.关于离婚。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
5.关于收养。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
(六)继承编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草案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第六编共4章、45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六编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2.关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3.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关于遗产的处理。第六编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草案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草案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内容来源自: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的要点是什么
1. 这次集体学习的目的
安排这次集体学习,目的是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2. “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
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区就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制定实施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关户籍、工商业、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
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3. 如何认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4. 怎么理解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
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
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
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5. 实施好民法典,要做到“5个加强”
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
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
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
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
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
6. 宣传教育要做到“3个讲清楚”
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7. 为什么说“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
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8. 为什么说“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9. 为什么说“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10. 如何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
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
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11. 为什么要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表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也给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课题。
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给孩子讲《民法典》(一)
“妈妈,你知道我们国家新颁布的《民法典》吗?”十岁的儿子在书房扯着嗓子问。
“知道啊,怎么了?”老母亲边洗衣服边回答。
“为什么现在才颁布《民法典》呀?我们不是都上下五千年历史了吗?妈妈快过来给我说说。”儿子焦急的叫我。
“你这个问题问的很好,妈妈正好这几天也在学习《民法典》,我们两个探讨探讨。”老母亲火速停止做家务,用毛巾擦干双手,努力抓住这千载难逢的普法好时机。
于是开始了现场非正式教学。
“大宝,你知道是哪天颁布的吗?”
“我看新闻是2020年5月28号的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吗?
“是的,在通过之后的第二天下午,也就是5月29号的下午,习爷爷就主持会议围绕着切实实施民法典,进行集体学习,习爷爷并发表了重要讲话。等你再长大一点,你就可以看得懂习爷爷的讲话和文章了。”
“妈妈,你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为什么现在才通过呢?现在都已经2020年了呀?”
“等妈妈慢慢跟你讲讲《民法典》诞生史。但有一点你需要先了解的,就是,我们国家和民族在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进程中,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内,我们都是站在最前沿的民族,都是发挥引领作用的民族,特别是当人类都还处在农业文明阶段的时候,我们国家和民族给人类贡献了像唐律、宋刑统、大清律例等等这些灿烂的法律成果,他们代表了人类在农业文明阶段所能够达到的最高的水平。而这些法律的成果不仅仅对我们中国人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都还走出国门,产生了世界性的影响。”
“哇,妈妈,我们的国家好厉害啊!那第一个法律制度是在什么时候?”
“我们中国人古已有之的法律制度应该是从秦朝开始,就是典权制度。除了法律,我们国家的贡献很多的,比如你知道的隋炀帝,他是最早在东都洛阳开始推行科举考试,一直到1905年在开封进行了最后一次的科举考试。我们国家的这种科举制度,其实是产生了世界性的影响的,直到今天人们都还在采用类似的方法去进行人才的选拔。所以,可以说在农业文明阶段,这个世界上还很少有其他哪个国家或者民族在对人类法律文明所作出的贡献上,和我们国家相提并论的。”我自豪的对孩子说。
“那后来呢?后来我们国家怎么了?我看书上写有八国联军来侵略我们国家,他们为什么这么做?”小朋友一脸的求知欲。
“这个事情要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说起。18世纪60年代正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浪潮开始在英伦三岛勃然兴起的时候,人类开始从农业文明迈向工业文明。但是保守和封闭的清王朝,他们根本就没有能够意识到这次重要的文明转型,究竟对这个世界意味着什么?对我们国家和民族又意味着什么?也就是从那个时候起我们国家走向了衰落。由于没有能够抓住文明转型所提供的机遇和文明转型所提出的挑战,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不仅仅是在法律文明的领域中,我们在其他诸多的领域中,都开始从领跑者变成了跟跑者,后来又沦为了落后者。可以说人类迄今为止,有一个反复被实践所证明的颠簸不破的道理,这个道理就是落后就得挨打。
“妈妈,我懂了,因为我们落后了,所以八国联军来欺负我们?日本也来欺负我们,是吗?还发生了“甲午中日战争”?”
“嗯,甲午中日战争当时对中国一批有识之士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例如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等等他们推动清王朝要在制度的层面上,向打败我们的东洋人和西洋人去学习,要变法图强。所以1902年的时候,清王朝就设立了修订法律馆,着手进行变法图强的有关工作。到了1908年,清王朝做了一个决定,要进行大清民律的起草工作。大清民律,就是我们中国人历史上跟民法典的第1次相遇。
当清王朝着手进行大清民律草案起草的时候,备受打击的清王朝已经没有任何的底气和信心,自己单独来完成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他们最初是准备聘请参加日本民法典起草,被称为日本民法三杰之一的,梅谦次郎到中国来帮助起草大清民律草案,但当时的梅谦次郎实在是太忙了,因为朝鲜半岛彻底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梅谦次郎要到朝鲜半岛去宣传日本的法律文化,要让朝鲜半岛彻底的实现殖民化。所以,他就推荐了自己的学生,叫松冈义正,帮助清王朝进行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所以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物权和债权这三个部分是日本人帮助起草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的其他一些部分是由中国人起草完成的。但负责起草的中国人都分别在法国和日本留学,并不掌握我们中国的实际情况。
到1911年的时候,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了,就等着审议机构审议通过,就能够成为一部正式生效的法典。但是我们都知道,历史啊,再也没有给腐朽的清王朝机会和时间,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覆灭,大清民律草案没有能够成为一部生效的民法典。我们中国人历史上和民法典的第1次相遇是以失败告终的。
“妈妈,失败之后呢?还发生了什么?快讲快讲!”小朋友全神贯注的问到。
“进入到民国时期之后,大概1922年,当时的北洋政府也尝试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北洋政府尝试进行民法典的起草有一个重要的背景,那就是1922年的时候,北洋政府派人参加了在华盛顿召开的一个国际会议。当时东方和西方的列强给北洋政府许诺说,如果你们能够有民法典,如果你们能够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我们就考虑允许你们收回治外法权。所以北洋政府制定了立法的规划,试图在1925~1926年完成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你看中国的近代史都知道,四分五裂、军阀混战,列强插手的中国当时是不可能出台一部民法典的。又到了1928年,国民党政府取得了中国的领导权,他们又马上着手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一直到1930年的12月,民法典的各篇相继颁布和实行。这就是我们中国人历史上的第1部民法典,中华民国的民法典。
但是,这部民法典没有能够逃脱和大清民律草案一样的宿命,就是它是一部地地道道的法律文明输入的产物。意思呢就是,这部民法典95%以上的条文都是抄过来的,抄德国、抄法国、抄瑞士、抄日本等等。总之,这样一部跟我们中国人的生活没有太大关系的民法典,是不可能在我们这片土地上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的。就像你们学生抄作业一样,到考试的时候就露馅了。
“妈妈,我们不是1949年就成立新中国了吗?那之前的法律怎么办?之后的呢?您给我讲讲。”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党中央就通令全国废止六法全书,而这六法全书中间有一法,就是民国时期的民法典。时至今日,这部民法典只在我们国家的台湾地区在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1949年10月1号新中国成立,咱们国家多次尝试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第1次是1954年到1956年,第2次是1962年到1964年,第3次是1979年到1982年,第4次是2001年到2002年,这4次起草民法典的努力,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能够最终完成,但是每一次没有能够最终完成的原因都不大一样。
一直到2015年的3月2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说根据中央的决定和委员长会议的决议,从那天开始,民法典的编撰工作正式启动。所以说2015年的3月20号,这是个一定会写入历史的日子。中间的工作特别艰难复杂,比你学奥数要负责几百倍,但是专家教授们几年的没日没夜的努力和拼搏,终于,在2020年5月28号,十三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表决,以99.8%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妈妈,真是是意义非凡啊!我们的祖国太厉害!”
“是呀,我们一个小家都会有分工,都要各司其职要讲规则,何况治理一个国家呢?所以,你们这些小朋友要加油努力,多学本领建设祖国呀!”
“必须的,妈妈!少年强则国强!我去游泳了!”
民法典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的主要原则包括以下6项: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这是《民法典》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6、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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