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人资质(无车承运人资质最新办理条件)
无车承运人资质如何办理?
无车承运人资质现在也叫网络货运资质,办理的资料有:
(一)经营者从事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能力的证明材料。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技术研发和维护人员不少(其中通过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于5人(其中通过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称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初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了人);
2.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
3.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
(二)网络货运平台服务功能说明材料。
网络货运平台应满足《网络平台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中的服务功能要求,重点应满足∶
1.网络货运经营者依托网络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运力信息,并对货源及车源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网络平台应具备咨询、举报投诉、结果反馈等功能;
3.网络平台应具备对托运、实际承运人进行信用打分及评级的功能;
4.网络平台应具备信息查询功能,包括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信用记录、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功能;
5.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通过网络平台在线组织运力,生成电子运单,完成线上交易;
6.网络平台应具备交易明细查询、生成资金流水单等功能,具备在线支付功能;
7.面向货主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服务功能说明材料∶
8.平台软硬件及处理能力、数据库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三)经营者从事网络平台货运经营的线上交易能力、金融支付能力证明材料。
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的详细说明,包括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 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经营者从事网络平台货运经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证明材料。
1.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三级等保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
3.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禁止应用网络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承诺书。
简单来说网络货运是在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的基础上发展来的,也可以说无车承运人是网络货运的前身,但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车承运人正式更改为网络货运。好伙伴网络货运平台商了解到其区别在于:在申报时间上,无车承运人申报时间是有限制的,网络货运申报时间则没有限制。在资料准备上网络货运的比无车承运人多了两项内容:必须取得电信业务的许可证和必须符合国家要求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相对比来说,网络货运要比无车承运人更规范化。
做无车承运人,对企业有什么资质要求?
2019年9月6日国家交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网络货运平台的《暂行办法》,至此无车承运人以新的身份出现在世人面前。那么网络货运具体做了哪些变化呢?接下来我们就针对网络货运平台申请、网络货运平台运营等相关方面进行解析。
网络货运资质申请
(1)企业要想取得网络货运运营资质,需要具备相应线上服务能力:
A.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ICP)
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指出从事网络货
物运输的企业经营者需要申请ICP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B.三级等保
需要取得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流程如下: 定级报告---备案材料----等保评测----网安备案
C.对接省级监管平台
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D.具备健全的功能和制度要求,具体如下:
1.信息发布(网络货运平台应具备车源货源管理,信息发布、修改、推送等功能);
2.线上交易(线上组织运力,整合资源生成电子运单,完成线上交易);
3.全程监控(运输轨迹全程跟踪,证件到期提示,违规行为报警);
4.金融支付(具备核销对账、交易明细查询、生成资金流水单等功能);
5.咨询投诉(网络平台应具备咨询、举报投诉、结果反馈等功能);
6.在线评价(网络平台应具备对托运、实际承运人进行信用打分及评级的功能);
7.查询统计(网络平台应具备包括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信用记录等统计功能);
8.数据调取(网络平台应具备交通运输、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数据的条件);
无车承运人资质最新办理条件
无车承运人资质最新办理条件有:
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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