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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数额标准)

2022-12-17 侵权

请问有价证券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有价证券诈骗罪 的量刑标准是诈骗的有价证券的金额多少。法律规定,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价证券诈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

二是有价证券必须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某些证券虽然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价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凭证、运输部门的行李托运单和提单等,都不是有价证券。

三是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工具。发行有价证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价证券为手段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方便经济往来,提高结算效率,加速货币流通、这是有价证券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与本罪有关的有价证券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亦即公债券。公债券由国家发行,由国库(国家财政)作为还款保证,它对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为解决急需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其以面值发行,过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转让,到期则由国家还本付息;后者即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之外的载明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如保值公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等,但不包括非国家发行的本票、汇票、支票、存单、委托付款凭证、股票、公司或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不仅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容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指仿照真实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格式、式样、颜色、形状、面值等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拓印等各种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国家有价证券的假证券。所谓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在真实的国家有价证券上,采用涂改、掩盖、挖补、拼凑等方法加以处理以改变其内容如增大证券的面值、张数等后的有价证券。前者是以完全的假冒充真,后者则是将真变成为不完全的真,即有部分的假。不论是伪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还是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只要行为人使用了其中之一就构成本罪;使用了两者的,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能数罪并罚。所谓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将之用于兑换现金、抵销债务等财产性的利益活动。所使用的既可以是自己伪造、变造的,也可以是他人伪造、变造的。不论是自己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只要属于明知而仍加以使用,就可构成本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达到了数额较大,才可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即使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行为所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而不是国家证券面值的数额较大。两者可以相同,即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获取了证券面值相同的财物;也可以相互不同,即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获取了与之面值不相符如多于或少于的财物。此外,数额较大,并不是指实际所得,实际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本罪且为既遂无疑。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未实际诈骗到数额巨大的财物,只要能查明行为人完全有可能获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情节严重的,亦可构成本罪、但这时应为未遂。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价证券诈骗罪怎么认定

有价证券诈骗罪 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客体特征 有价证券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国库券及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作为筹集社会资金、调节政府财政收支、调控金融市场利率和货币流通量的重要工具,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一种经济调节杠杆,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政策工具,例如,国库券既对弥补国家财政赤字,保证国家建设资金的需要有巨大作用,又可以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债券形式在指定机构进行买卖。因此,有价证券诈骗犯罪,通过对国家有价证券信用的破坏,扰乱了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从而破坏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其次,有价证券具有很强的变现能力和一定的资本性质,它代表着一种经济权利,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就意味着使用人能够以非法的形式取得物质利益,而这种物质利益是公有的或是他人所有的,因此,有价证券诈骗罪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客观特征 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或数额较大的行为。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有价证券的形式、图案、颜色、面额、特征等,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方法非法制造有价证券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有价证券的基础上,采取剪接、挖补、。涂改等方法,致使真实的有价证券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使用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贩卖、贴现等获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是: 1.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作为行骗的工具。也就是使用行为的对象必须是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不论诈骗的是金钱、财物还是其他有价证券,只要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为工具,均可以构成本罪。如不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为工具,则不能构成犯罪。这里还应当注意,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作为工具,必须是实实在在的实际持有,如果行为人假冒国家名义创造“有价证券”,或虚构其持有国家有价证券,而骗得他人财物,只可构成一般诈骗。 2.使用行为必须是以国家有价证券记载价值为基础的交易行为或经济行为。这里的“使用”实质是隐瞒了券面的真实价值,并以虚假的券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交易,以券换金钱、以券换物、以券换券或以券换取财产利益;同时还可以是以虚假的券面价值为基础的其他经济行为,如以券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的抵债、担保、 抵押 等。 (三)有价证券诈骗罪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据《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单位不是本罪的主体。 (四)有价证券诈骗罪主观特征 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一定明知所使用的对象是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则不构成犯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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