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就是积极的去行动,即所谓的“明知不能为而为之”,例如抢劫。不作为,是指有义务实施某行为而没有实施该行为,即所谓的“明知当为而不为”,例如消防队员在救火过程中临阵退缩。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该义务、产生了危害。特定专业职责人员因为不作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典型的不作为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题目中的科学家预测地震判断有误,在我国是不构成犯罪的。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对社会有危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是行为人主观意识和意志的客观表现,是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在整个犯罪构成各个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
拓展资料: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有三个,分别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和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害的身体动静。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什么是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危害行为一般是指由行为人的意志和意识能支配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和行为一样,危害行为属于表现于外,是会影响客观世界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是人的意识和人的意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什么是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最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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