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法律论坛(葵花法律论坛网址)
葵花法律论坛好不好?
很不错 算是国内法律论坛当中比较好的了
我比较爱去那里 我考司法考试的时候也在那里认识了不少的朋友
你看看去吧
有哪些法律论坛
1、凤凰论坛。
2、百味论坛。
3、天宾论坛。
4、葵花法律论坛。
5、法律论坛吧。
6、识君法律人社区。
7、天涯法律论坛。
8、司法考试论坛-法律教育网司考论坛--中国专业的司法考试论坛。
9、天涯法律论坛。
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发布过一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也就是说,司法解释是针对解释出台之时正在实施的法律的,一旦该法律失效或者被取代,则该司法解释就随之失去效力。
,R%P4Z"[h(C
葵花法律论坛`'s6p\L
d,g
在这里举个例子也许更有利于帮助理解。最高院曾经有一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何确定这个司法解释是否还有效呢?首先,可以看到,这个司法解释是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这个单行条例的,由于该决定由全国人大作出,也属于法律范畴。该决定是针对有关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作出的,因此属于刑法单行条例。我们还可以看到,该决定是在1995年作出的,但是1997年我国又颁布了新的《刑法》,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下,那该条例本身是否还有效呢?司法考试,法律咨询+BMN+|/K
葵花法律论坛iQN?"E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研究下新《刑法》的附则部分。97《刑法》第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而上述《决定》就在97《刑法》附件二中。也就是说,该决定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纳入新《刑法》之中,失去其效力。
U/Y
j
^*y
Y司法考试,法律咨询
mLA[k;Xw
由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我们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已经失去其法律效力。葵花法律论坛1D)v:\$JPA
K/E$Z
}l
N
m(@
]司法考试,法律咨询
综上所述,判断一个司法解释的效力,首先要看其所解释的法律是否还有效。而对于并非刑法典内容的单行条例等等,需要结合《刑法》附则效力解释条款予以判断。司法考试,法律咨询$l8oM:{eQ,O
葵花法律论坛.ih:\G
t+~~g
QB
至于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其他几个方面,本文不做评述,将有关规定列于文下,各位看官自行研究。
谁给我个中国法律的网站!
我个人经常去的一些法律网站,参考:::
law.6jx.net法律资源网
中国律法网
兔兔法律论坛
葵花法律论坛 (强烈推荐))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制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