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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甲潜入丙家盗窃时)

2022-12-16 司法

女子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成年男子发生性关系,如何定性?

在生活中我们都听到过,是男子强迫女子发生关系,可是这一次是女子强迫男子发生关系。女子并不是会判定为强奸罪,但是这样的行为已经属于了犯罪状况,目前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

只是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处于犯罪状况

这名女子是在一家公司上班。女子很喜欢自己公司里面的一位男子,女子向男子表达爱意,但是男子却遭到拒绝,女子也是非常的不明白,认为女追男隔层纱才对,但是男子总是拒绝自己,被迫无奈的女子就想尽了办法,最终却想到了令人无法想象的就是强迫男子与自己发生关系。

而且双方都是成年人,男子不想与女子发生关系,为此看到男子强迫女子非常的害怕,最终选择报警。而女子这样的行为并不会构成强奸罪,只是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处于犯罪状况,而且对于法院有可能会判定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

属于犯罪行为以及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

要知道对于强奸罪来说的话,是由于男子强迫女子构成,伤害之后这样的行为处于强奸罪,但是如果说女子逼迫男子发生关系,这样的行为不一定会认为是强奸罪,只能说是触犯了法律属于犯罪方面的情况。而且女子已经属于强迫男子,这样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而且是也是属于强制猥亵侮辱罪。对此对于这样的情况。只要是强迫对方,那么就是属于犯罪行为,为此女子的行为会对法院进行一定的判决,而且会得到自己相应的制裁,因为他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

总结

这件事情可以说女子强迫男子与自己发生关系,但是这样的情况并不是构成强奸罪,而是属于犯罪行为以及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

关于强奸罪的行测题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未遂。本案中,甲已经扑向乙并强行脱下衣服,可以认为是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乙是男人,所以甲不可能得逞,但这是由甲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故甲是未遂犯。刑法中未遂理论较多。未遂是客观不能犯包括“工具不能犯”和“对象不能犯”,本案中就是“对象不能犯”的情形。由于对象不能犯是客观不能的表现之一,不被行为人主观意志左右。综上,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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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男人算强奸罪吗

在大家印象中,性侵案的受害者通常是女性,不过近些年来社交媒体上曝出的一些性侵案件男性也成为受害者,此前就有人一位男生发帖称到清迈旅游去私人按摩店做按摩时被按摩师给“迷奸”。也有读者询问“女人强奸男人算犯罪吗?” “男的强奸男的判什么罪?”

很多人或许还记得,司法考试很早就触及过过类似的话题:

2005年卷二第7题: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

那么,问题来了:

“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指的是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也称性侵犯。几乎在所有的现代文明国家,强奸都属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刑法对于强奸罪的规定来看,其犯罪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包括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并未将与男性强行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强奸”男性目前在我国尚不构成强奸罪。在司法实务中,许多男性遭到性侵的案例是以强制猥亵罪等来处理的,有时也有故意伤害罪,总体来说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也有学者认为,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构成侮辱尸体罪。

强奸妇女的,定强奸罪;

强奸男子的,只能定强制猥亵罪了。

强制猥亵罪

所谓的强制猥亵罪,还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罪名呢,即将原来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了强制猥亵罪,将原来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他人,包括了男性。

因此,不得不说,《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或许也正是从《刑法修正案(九)》开始,男性的性权利才真正被刑法所重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强制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或女性的意志,强制猥亵侮辱男性或女性,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猥亵十四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行为也构成强制猥亵罪,该行为需要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但“其他方法”不要求达到类似强奸、抢劫等犯罪中的足以压迫对方反抗的程度,仅需达到心理上的震慑或压迫即可。

男性被强奸不能定强奸罪,一般来说情况属实可以定为强制猥亵罪。同时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2条第二款中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强奸幼女的,定强奸罪

强奸幼男的,只能定猥亵儿童

猥亵儿童罪

这里需注意,刑法对猥亵儿童的行为有特殊规定,即“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对于猥亵儿童罪,不要求采取强制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危害,不论儿童是否同意(考虑到儿童的认知,其承诺无效),都构成猥亵儿童罪。

实际上,在国外很多国家,男性被强奸和女性一样,都被认定为强奸罪,而没有区别对待。例如,

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都将强奸罪及其他侵犯性权利的犯罪的对象规定为一般人,以表明男性、女性的性权利平等受到保护。

再如,据共同社报道,

今年1月份,日本政府内阁会议决定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旨在严惩性犯罪,并将男性列入强奸罪受害者,已经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

显然,在国际上,男性的性权利与女性一样,需要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平等保护和尊重。当然,笔者不是否定《刑法修正案(九)》的进步,毕竟,如果没有修正案(九),新闻里的河北纪检官员恐怕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只是希望,刑法进步的脚步可以迈得再大一些。

男女平等的口号喊了那么多年,一直以为女性是弱势群体、备受歧视,现在看来,在性权利方面,或许我们的法律没有为我们男生考虑更多。

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

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愿并且强行发生关系 如果想告对方强奸罪这是没可能的 这根本不成立 不过如果你是女人告个行窃和猥亵妇女罪倒是行 这种人身上没有案底也会背着其他的行窃之类或别的的案子 到公安局那公安一审基本都能审出来 主要是公安会打人也就是暴力执法...

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甲潜入丙家盗窃时)

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答案是什么啊。。。

你这个案例在法庭上应该会争议很久,应该在A和D之间给他定罪,我个人认为应该属于强奸未遂外加偷盗罪,即便这个人是男的。因为,他是在夜里潜入乙家里准备行窃,而当他发现床上有一个长发人时,他已经有了将其强奸前的预备心理,当他脱其乙上衣这一刻,甲就已经构成了强奸,而当甲发现是个男的,慌忙逃走,我认为要另外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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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甲潜入丙家盗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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