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分析(物权法案例评析)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2)
1、甲乙之间的抵押有效,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无效,学校的设施不得抵押。
3、甲丙之间为借款法律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均有效。
4、丙丁之间为加工承揽关系。
5、担保中,丁可能优先受偿。
6、最后所有权归戊所有,丁因丧失对画的占有导致留置权消灭。
物权法案例分析
一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 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 500元左右。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试问:
(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 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从本案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所以,在这种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损失应当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返还。所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
物权法案例分析?
1、依担保法规定,抵押权的设立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还需进行抵押权登记。所以,两个抵押权都成立。
2、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抵押权实现时,登记在先的为优先
物权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1、丙无法取得所有权,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生效,丁已经取得所有权
2、不可以,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3、不可以,买卖不破租赁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