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在民法典(彩礼民法典规定)

2022-12-16 民法典

彩礼在民法典第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实质上禁止的是买卖婚姻或者以婚姻为借口索要“天价彩礼”的行为。但对于男女双方依民间习俗,自愿支付且未超出男方承受能力的彩礼,法律并未禁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在民法典(彩礼民法典规定)

新民法典关于彩礼的规定

新《民法典》关于彩礼的新规定是: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就离婚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新民法典关于彩礼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最新民法典对结婚彩礼的相关规定如下:法律规定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是对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则不能请求退还彩礼。彩礼是指按照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原则上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同居生活,那么彩礼可以不退还,除非因为给付彩礼导致对方生活困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彩礼规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同时彩礼的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是男方为达成结婚目的而赠与女方的,因此,无特殊约定,彩礼应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因此,彩礼属于女方婚前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对婚姻彩礼的规定

一、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彩礼

《民法典》对婚姻新规定禁止以结婚的名义索取彩礼,禁止父母包办婚姻以及进行婚姻买卖。恋爱阶段的东西不应在分开后索要。

1、在民法典对于彩礼的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紧止靠婚姻索取财物”。

2、关于返还彩礼,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有这三种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其他常见的彩礼纠纷:

(1)民法典对恋爱前的彩礼规定 恋爱阶段送的东西,一般是被列为赠送关系,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2)民法典对彩礼返还的额度规定 两人在一起之后,没有登记结婚,这种要视双方过错以及生活时间的长短来定返还多少比例彩礼。

(3)民法典对男方出给女方的婚宴彩礼的规定 女方邀请宾客的婚宴费用要是全部由男方支出,这种费用不能返还,因为不是真正的金钱实物。

二、民法典对婚姻彩礼的规定

1、《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法律没有禁止彩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和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两码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

3、但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女方的金钱的行为是可以的。

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对婚姻彩礼规定禁止父母包办婚姻、禁止买卖婚姻以及以婚姻的名义索要金钱财物。规定恋爱阶段送的东西属于赠予,可以不在分开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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