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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时间)

2022-12-16 司法

废除劳动教养是什么意思

废除劳动教养:就是一个国家不能不经法院审判就长期关押公民。要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经过法庭的公开审判,经过自我辩解和律师辩护,由对抗性的法庭调查,司法权确定有罪,作出判决后,才能够剥夺人身自由。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位于欧洲东部的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013年12月底,北京市所有劳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劳教人员也均已被释放。

劳改废除了么?为什么废除?劳改的存在有什么作用?

1、劳改于2013年废除。

2、废除劳改是为加强了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力度和广度,也是对多年来民意呼声的全面回应,而它的更直接后果则是让中国法治更健康。

3、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文发布,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标志着中国法律体制的发展和完善。

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扩展资料:

劳改的基本原则:

罪犯劳动改造基本原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对罪犯组织和实施劳动改造过程中所应该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

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罪犯劳动改造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的原则、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罪犯劳动改造原则和干警直接指导管理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改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时间)

劳教废除时间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同时还宣布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教,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至此,在中国实施了近60年、广受关注和争议的劳教制度终于被干净、彻底地划上句号。这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

不过,在"小劳教"之外,还有一个"大劳教"问题存在,这就是其他众多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禁制度,包括收容教育制度、收容教养制度、强制戒毒制度、强制医疗制度……等等,与"小劳教"一样,其根源在于强调秩序而忽略自由,强调安全而忽略人权,强调效率而忽略制约,它们都是后劳教时代应当关注并逐步解决的问题。

从立足改革到彻底废除

对劳教制度改革的探讨,至少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1997年修改刑法时,刑法学家、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就指出,此次修改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解决劳教问题。但由于当年修法比较仓促,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又涉及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所以决定此次修法暂不涉及劳教,这个问题单独解决。

"小劳教"废除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治安拘留也将成为一个问题。过去在劳教1-3年剥夺人身自由的遮蔽下,15天或合并执行的20天治安拘留似乎并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但劳教废除后,治安拘留的合法性拷问已不容回避--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剥夺一个人15天甚至20天的人身自由,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仍然有足够的理由担心这样一种不受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因此,对于治安处罚特别是治安拘留,未来也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如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治安法庭,对其适用简易程序,使治安拘留接受司法审查。

此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和措施,还有公安机关过长的刑事拘留权、留置权,甚至"双规"、"双指",等等。如此种种,都是后劳教时代应当关注并逐步解决的问题。

《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颁布了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已经于2013年12月28日,劳动教养已经正式废除。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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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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