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民法典(明天民法典规)

2022-12-15 民法典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扩展资料:

主流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认为,民事主体的本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存在;二是国家法律的确认。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民事主体存在的决定性因素;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也是其存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在商品交换中逐渐形成的平等的人格和地位,是产生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而在商品交换和其他民事活动中,享有充分的财产自主权是民事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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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编(草案),哪里可以看到全文?

研究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问题起源于两个考虑。首先,统一合同法的制定事实上已经成为朝着编纂中国民法典而迈出的成功的第一步。但是,随着中国民法典编纂进程的展开,这一合同法的存在又将是过渡性、暂时性的。它必然会被作为债法的一部分而整合到民法典之中去。基于,在合同法制定之后接着考虑更高层次的债法的结构问题是必然的选择。其次,在司法部科研项目中南政法学院民法典草案之中,根据起草大纲的计划也存在一个债法编。而这一草案之中的债法总则、合同总则、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部分的起草工作由我承担。这一艰巨的任务促使我思考债法的结构。

为什么说《民法典》关乎我们的人生?

之所以说民法典关乎我们的人生那是因为民法典涵盖了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是我们有法可依的重要一部法典!

《民法典》草案出台的财富保全和传承有哪些影响?

《保险日记》两会明天就要闭幕了,新中国即将迎来第一部《民法典》,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草案作出了不少创新性的调整,对高净值客户的财富保全和传承有重大影响。下面让友邦的法律专家为我们梳理这些新变化吧:

      1、新增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草案在离婚流程中新增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0日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此一来,整个离婚流程难度将加大……

      2、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草案新增一条规定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一年内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这条规定乍眼一看可能与我们印象中的婚姻观有点冲突,因为结婚誓词中往往会承诺要共同面对贫穷、疾病等不利因素;但冷静一想,在婚前就已经存在的疾病起码也要先让对方知道,让对方充分考虑后有个选择权吧。所以,无论是基于夫妻之间的诚信义务,还是对后代优生优育的考虑,该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

    3、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原《婚姻法》中规定了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而《民法典》草案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大家别小看这个兜底条款,此番修改其实意义重大,如出轨等对另一方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日后也有可能会纳入赔偿范围。如此一来,能更好地发挥离婚赔偿制度对夫妻行为的约束,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4、新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草案新增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高净值家庭而言,夫妻间的债务牵连是侵蚀家庭财富的常见风险,只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充分了解,才能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筹划。

      5、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净身出户

经过这么多年对《婚姻法》的普及,很多人都知道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不能触碰的红线,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旦发现存在上述行为,过错方可能面临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后果。而《民法典》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种限制性行为,就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在婚内,如果抱着让对方少分财产的目的而大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在离婚时也可能面临被判决净身出户的风险……

        所以,再次提醒大家,无论在何时何地,转移或隐藏共同财产都不是明智之举,还是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来筹划和保护婚姻资产。

根据民法典为了什么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物权法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物权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征收的条件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必须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对象必须合法、征收后应依法给予补偿。

(二)物权法明确了征收制度适用的范围

物权法有关征收制度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所有权,而且适用于用益物权。但物权法所规定的征收,只限于将集体或私人所有权移转为国家所有的情况,并不包含限制集体或私人所有权的处分权限这一含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带来的婚姻关系新变化(一)

明年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是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这些新的变化,将对婚姻家庭关系带来深远影响。

今天我将们先来看看《民法典》对缔结婚姻关系上的一些新变化。

一、将疾病婚姻从无效转变为可撤销。

目前 《婚姻法》中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事由,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认为、该类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婚姻法》的这些规定出台后,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争议。

一方面,结婚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以患有某些疾病为由就宣告婚姻无效有直接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权的嫌疑。因为,患有某些疾病虽然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但如果缔结婚姻的双方对此都已经知晓且愿意承受这些影响,如果直接用国家公权力予以干预,这就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家事自主权。

另一方面,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很多以前被认为难 以治疗的疾病今天也能得到有效的治疗,今天难以治疗的疾病,说不准明天就有医学上的突破让它变得容易治疗起来。既然在医学上至今为止也并没有任何一份形成了共识的文件列出有哪些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也容易导致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衡量具体该以什么为标准。

反之,如果不禁止有疾病的人结婚,则将会让婚姻变得更为容易,进而更有助于降低婚姻关系的安全系数,让婚姻当事人更为理性、更为谨慎的选择是否要踏进婚姻的殿堂。

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中,立法者关注到了存在的这些问题,将疾病婚姻从无效转变为可撤销,将是否结婚的最终决定权交给当事人自己决定,前提是患病的一方在婚姻登记前要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这种新变化保护了那些存在重大疾病但又有结婚意愿的当事人享有缔结婚姻的自由,切实体现出了对公民婚姻自由的保护。

看到这里可能会有人会问,到底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需要在缔结婚姻前就告知对方呢?

在实务中,法官一般都会参考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06年联合做出的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来进行认定。

二、放宽了请求撤销胁迫婚姻的起算时间。

目前的《婚姻法》中,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规定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则将这个起算点变更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项改变,在立法上也体现出了对受胁迫方权益更为确切的保护。

三、增加 了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是《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里新增加的内容,这有利于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弥补其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民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结婚行为中,婚姻之所以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往往是因为一方的过错所致,而信赖婚姻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是无过错的一方。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权,让无过错方有了可操作的救济途径,这种立法变化值得点赞。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的当事人,不适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双方在法律上只是同居者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相信《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司法实务将会对婚姻行为无效的过错认定和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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