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姓氏(民法典姓氏规定不能随便改)
民法典的姓名权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0年中国前100个大姓都有谁?
根据2021年2月,公安部户政管理研究中心发布的《二〇二〇年全国姓名报告》中显示,
2020年“百家姓”排名前100的姓氏如下:
王李张刘 陈杨黄赵 吴周徐孙 马朱胡郭 何林罗高
郑梁谢宋 唐许韩邓 冯曹彭曾 肖田董潘 袁蔡蒋余
于杜叶程 魏苏吕丁 任卢姚沈 钟姜崔谭 陆范汪廖
石金韦贾 夏付方邹 熊白孟秦 邱侯江尹 薛闫段雷
龙黎史陶 贺毛郝顾 龚邵万覃 武钱戴严 莫孔向常
前五大姓氏:2020年的“百家姓”与2019年相比变化不大。“王”“李”“张”“刘”“陈”依旧名列前五,五大姓氏人口总数占全国户籍总人口的30.8%。
常见的复姓:截止到2020年底,“欧阳”是第一大复姓,有111.2万人。
其他常见复姓人数为:“上官”8.8万人、“皇甫”6.4万人、“令狐”5.5万人、“诸葛”4.8万人、“司徒”4.7万人、“司马”2.3万人、“申屠”1.9万人、“夏侯”1.1万人、“贺兰”1.0万人、“完颜”0.6万人、“慕容”0.5万人、“尉迟”0.4万人、“长孙”0.3万人。
姓氏选取规定:《民法典》第1015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亲属的姓氏;
(2)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参考资料来自:百度百科
民法典:妻随夫姓、妻冠夫姓,是否合法
“妻冠夫姓”、“妻从夫姓”古已有之。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到了现代社会,此种现象已经不多见,到了年轻一代几乎没有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考量,法律持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妻随夫姓是否合法呢?
我们还是看一下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5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大男子主义、大女子主义显然都是违法的。紧接着民法典第105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就是男女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结婚后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强制另一方改名换姓。也许有朋友会突发奇想,既然不能强制,那我是否可以说服妻子,自愿随夫家的姓氏呢?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了民法典中的另一条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的姓氏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妻随夫姓”显然不符合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的前两种情况,不可以选取父母之外的姓氏。我们分析一下,是否属于第三中情况“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正当理由呢?妻随夫姓,我们先不考虑是否包含了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内,是否有违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但至少会扰乱户籍管理秩序,有违公序良俗,且妻随夫姓不属于正当理由。因此,法律是禁止妻随夫姓的。
当然,少数民族为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另当别论。
民法典对孩子改姓规定是怎样的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例外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法律对姓氏更改是如何规定的
1、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2、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3、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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