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嫁女(民法典陪嫁)
民法典出嫁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如若犯法中怎么处理?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法律上并没同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出同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出嫁之后同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出嫁之后的女儿是不需同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出嫁之后的女儿是不需要承担赡养。
民法典关于外嫁女的规定
农村地区部分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未嫁女、农嫁非、招婿女等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入股分红权以及征用土地的补偿权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方面的权利应享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拓展资料】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耕者有其田”也同样适用于女性。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离婚后男女各得田地;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则更加明确地规定了离婚女子可参与新居乡村土地的分配或保留原有土地。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按人口统一分配”,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
当下,农村劳动力六成以上是妇女,她们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和美丽乡村的建设者。但是,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以来,特别是在市场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地区部分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未嫁女、农嫁非、招婿女等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入股分红权以及征用土地的补偿权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方面的权利遭到剥夺或限制,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农村妇女无地的比例为21.0%,高于男性9.1个百分点。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7%,而男性仅为3.7%。在2018年某省妇联的一项土地权益调查中,1429位受访者中的13.7%表示“本人名下没有土地”,其中女性占86.7%。这种状况,使得不少农村妇女在家庭中长期依附于男人,许多遭受家暴、感情背叛等伤害的农村妇女因为害怕离婚后成为“地无一垄、房无一间、钱无一分”的“三无人员”而不得不忍气吞声。土地纠纷也成为社会问题,问题严重的时候,某省各级妇联三年间接到有关农村土地问题的信访就高达605件(次),占财产权益类信访量的50.6%。《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法条聚焦于夫妻离婚时的利益分配,确定了家庭土地承包权虽不是共同财产,但属于共同权益,在离婚分割权益时也要依法予以保护。这虽然是一个中性的表述,却可以更好地照顾到从夫居女方的利益,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受理难的问题。
在如今我国社会的婚姻关系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仍然占据主导,女性往往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做出更多付出,这就意味着女性是家庭生活中贡献较多的一方。离婚时可以据此请求补偿,实则是对女性为家庭做贡献的一种认可和肯定。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实施前,《婚姻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表示,承担家务较多的女性主张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民法典》的规定删除了这一前提,这样的改变无疑更符合我国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对于这一类女性的保护范围,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这一类女性的婚姻权利。
相比于现行的《婚姻法》中的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分别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1091条增加了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将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这意味着上述法条中没有明确列举的“婚内出轨”“沉迷赌博”“吸毒”等对婚姻关系存在影响的过错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有望成为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有上述情形发生,女方应当采取合法手段积极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为日后损害赔偿的请求提供支持。
民法典对外嫁女拆迁怎么规定
民法典中分别强调了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还分别强调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家庭中夫妻地位平等。同时法律又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民法典中关于女方在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的原则体现了民法典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如果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享有与本村其他被征收人同等的待遇。
征地拆迁过程中,符合规定的外嫁女依法享受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安置待遇,任何以出嫁为由,对外嫁女区别对待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果断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嫁女可以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如果被拆迁的房屋登记在该外嫁女的名下,其享有房屋所有权,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拓展资料: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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