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报告(民法典报告劳动法吗)
民法典草案最新修改:明确高空抛物由公安负责查找责任人
据新京报27日消息,5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侵权责任编草案时,有委员建议将上述条款中的“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
本次人代会上,有的代表也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
民法典2021和2022区别
民法典回应疫情,在监护制度、财产征用、物业责任、国家订货合同等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交付表决前,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草案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比如,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对此,民法典合同编物业服务合同一章增加了禁止性条款。又如,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出炉的民法典将“言语、行为等方式”进一步细化为“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
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降低法定结婚年龄、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小区车位分配等问题上,民法典并未取得实质性突破。
《民法典》-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一、无因管理【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979条【无因管理的认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第980 条【无因管理的准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981 条【管理方法和管理中断】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立《民法典》第 982 条【管理人的通知和接受指示的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民法典》第 983 条【管理人的报告和财产转交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民法典》第984条【受益人事后追认的处理】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985 条【不当得利的认定和例外】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 986 条【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 987 条【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和赔偿责任】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 988 条【无偿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943条内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关于小区公共收益,很多业主不知情,甚至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经常为此产生纠纷。《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定期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这意味着,小区公共收益将不再是一笔“糊涂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新的民法典新增了哪些内容?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要点一:确立 “自甘风险”规则
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要点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要点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要点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要点五: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要点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1年民法典新规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
1.70年产权住宅,届满自动续期
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有抵押的房产,无需解押就可过户
卖过房子的都知道,有抵押的房子,过户前必须结清,保证房本是无抵押状态。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这就意味着,房子如果有抵押,只要双方协商好,无需解押可以直接过户。
3.通过中介看房,不能绕过中介成交
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5.近亲属购买权优于租房人购买权
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6.房东突然卖房,租户可要赔偿
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7.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公民权利:房屋所有人可以在不改变物权的情况下,设立房屋居住权(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同时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转租房屋新设6个月异议时间
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9.物业管理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此外,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10.遗产继承
10.1胎儿有继承权,遗产分割保留份额
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0.2不尽孝着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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