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辩护词的简单介绍
交通肇事逃逸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逃逸罪辩护词
当交通肇事逃逸购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时候,是会通过检察院去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量刑能够减少都会请律师进行辩护,书写辩护词。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 交通肇事逃逸罪辩护词 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 交通肇事逃逸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及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辩护。首先我对受害人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她的亲属表示慰问。通过会见被告人和阅卷再结合刚才的庭审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不具有逃逸这一加重情节和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裁判时予以参考。
(一)、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有肇事逃逸这一法定加重情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一人死亡或一人重伤且具备酒后驾驶、吸毒驾驶、无资格驾驶、驾驶不合格或无牌、无证机动车、超载驾驶等情形。逃逸行为认定的空间因素:公安部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二条已有明确规定,即逃离交通事故现场。
而本案中事故发生后,首先被告人立即主动停车,并用仅有的钱乘出租车送受害人到医院治疗,并没有逃离事故现场,而是离开医院。另外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中亦可看出,当时被告人是完全能够逃离事故现场的,但其并没有实施逃逸这一法定加重情节的行为。
其次,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及犯罪行为的成立与否没有预见性。证据显示被告人将受害人送至医院后,一是看见受害人能够走路,二是考虑到经济赔偿无法履行,才离开医院,而此时被告人预见不到被害人可能死亡这一意外情况。故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的情形。事实上受害人亦在事故发生后十余日才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非在事故现场,这一死亡结果并非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常人所能预见到的,其当时离开医院时主观上考虑的一是怕受害人家属赶来对自己不利,二逃避的只是民事赔偿而非刑事责任。
(二)、 本案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其具有自首这一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1、《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应当按自首处理,有公安机关的200*年*月*日的询问笔录及起诉意见书等材料为证。
2、就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方面来说,首先不可否认本案被告人在事故发生中具有重大过错,但受害人的过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这里的过错不仅包括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未靠近道路边行走,而且也包括该事故认定书未考虑到受害人突然侧走,使被告人无法避让致交通事故的必然发生这一客观事实,导致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有误。
其次,检察机关据以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依据之一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未能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7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且认定事故责任时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所谓“逃逸”,而“逃逸”与事故责任认定无关。
再次,被害人已死亡这一事实已无争议,但死亡原因根据目前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交通致害是受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即不能排除受害人亦有其它病因导致死亡。而且侦查机关未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死这一事实作出法医学“尸检报告”,且受害人女儿的笔录亦反映出在受害人的死亡原因未确认无疑时就匆匆火化,故辩护人有理由认为受害人的死亡原因不当然是交通事故引发的。
最后,从主观上讲,第一,本案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且过失情节轻(若不是被害人突然左拐也无本案发生,其及时将伤者送到医院,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并且系初犯。第二,被告人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经过调查,邻居和相关部门对其评价很好,因此其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询问、讯问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面、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第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第五,被告人虽生活困难,但案发后能积极救助受害人用仅有的钱送其到医院进行抢救,投案前亦交待其妻子尽最大能力借款来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在本律师会见时多次要求本律师与受害人家属协商民事赔偿等事宜。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在自身患有慢性乙型肝炎的情况下仍尽自己最大能力通过负债方式赔付了受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另外被告人在看守所数月,客观上被限制人身自由了一段时间,已经受到了处罚,且本案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又有自首情节,加之被告人在本案中是过失犯罪不会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缓刑条件,故建议法庭结合本案情况,予以考虑缓刑。所以本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对其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样也符合我国刑法之谦仰精神。
谢谢!
江苏**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王**
二、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三、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交通肇事逃逸罪辩护词 @2019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如何写
交通事故是时有发生的,如果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则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仍享有辩护权,那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如何写 ?交通肇事罪辩护技巧包括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我为您解答疑惑。
一、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如何写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第一审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我们谨代表本人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哀悼,对原告人表示慰问。
1、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因深夜驾驶车辆,开车疲劳,致使车辆和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因此,其犯罪情节一般。
2、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即打电话向向110报警,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图、现场记录以及现场笔录等均有被告人××的签字证实被告人停车报警、等候处理的事实。因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获经过,对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说明存在矛盾,破获经过说××案发后逃离现场明显和其他证据相矛盾,应以抓获经过为准。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经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事实,对此作出公正客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筹措资金四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被告人××具有司法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4、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上述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或从轻的情节,结合被告人系农民,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二)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中:“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X
二○XX年X月XX日
二、交通肇事罪辩护技巧包括哪些
交通肇事罪辩护技巧一:
首先,辩护律师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辩护技巧二:
其次,由于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肇事罪辩护技巧三:
最后,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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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法律解析:
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李x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担任张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一审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一、受害人在本案中有很大过错。 事发当晚,受害人祁某醉酒驾车后无故酗酒闹事,拦车将出租车玻璃击碎,又接着拦截正在312国道行驶的货车等车辆。在步行强行拦车的情况下,张某观察不足,导致事件的发生,可见祁某在本案中负有一定责任。 二、张某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 1、案发当时正处于夜间,路况复杂,张某属于主观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因而对其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而予以从轻处罚; 2、张某在货车肇事之后立即返回到事故现场向交警主动投案自首,对其交通肇事的行为供认不讳,符合自首条件,具有自首情节; 3、张某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张某投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己的罪过,表现积极的赎罪心态; 4、张某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因而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5、案发后,张某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250000元,表现出了为最大限度的降低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损害的主观心态;同时,也已经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受害人家属请求对张某从轻、减轻处罚。如果给予张某从轻处罚,就更能使张某真正受到教育。 三、张某家庭情况特殊。 张某和母亲、女儿、姐姐共同居住,其上有年迈的母亲、下有三岁的女儿需要照料。买车钱还没有还完,赔偿受害人家属又借有巨额债务,家庭生活困难,负担很重。 四、张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 综合分析张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且悔罪表现好、系初犯、积极支付了被害人的费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及其相关规定,张某具备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 综上,请求法院本着“惩罚与教育想结合”的原则,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对张某适用缓刑。 辩护人:李x律师 2012年9月27日 最后,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张某判处缓刑。
法律依据:
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为10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 【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 【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六) 【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怎么写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余某某律师接受被告人某某亲属的委托,依法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经全面分析本案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对本次造成的后果,没有主观上的过失。 我国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在省道上正常行驶,无法预见到受害人会越过省道中间隔离设施横穿,显然这起交通事故属于被告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依法应当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即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被告人在深夜23时省道上正常驾驶车辆,且省道中间由混凝土隔离设施,被告人认为行人不会越过隔离设施横穿省道,这属于对交通规则的正常理解。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归责原则,若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有过失,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被告人杨×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被告人没有降低车速的行为,与本交通肇事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车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但是被告人在限速70公里的省道上以60公里时速行驶,已经适当降低了行驶速度,显然不存在过错。而且,该“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仅仅是一种倡导性规定,并没有在《广东省道路规则(试行)》中予以归责,交警部门据此认为被告人存在过错显然过于牵强。客观上讲,没有被害人横过省道中间隔离设施,即使被告人没有降低速度甚至存在超速,就没有本次交通事故,这说明被害人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横过有混凝土隔离设施的省道,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交警部门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刑事侦查卷宗第23页)已经查明事故发生的省道上存在“混凝土隔离”,而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遗漏了该对被告人极为有利的证据,显然属于“事实不清”。本案中被害人(行人)存在“严重过错行为”,而被告人(肇事司机)仅存在子虚乌有的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这种轻微过错,根据责任划分均衡原则,显然被害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不是适用《道路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而是错误适用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完全罔顾事故发生路段属于有道路隔离设施的“禁止通行”路段而不是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限制通行”路段,从而造成事故认定严重错误。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且在法庭质证中辩护人不予认可,依法不应当作为定案证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某主观上没有过失;客观上被告人子虚乌有的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外,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且在法庭质证中辩护人不予认可,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某无罪。 辩护人:某某律师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刑事案件辩护词怎么写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如今的刑事案件 辩护词 怎么写呢?你好,刑事案件辩护词参考如下: 辩护人 认为: 公诉 机关所指控被告人 所涉嫌的 罪名 ,存在 事实不清、 证据 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 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 公安局 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 号 交通事故认定书 ,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关于 交通事故 基本事实部分: 第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 证人 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 公安局 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 交通肇事罪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 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 刑法 》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 过失犯罪 ,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 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 1、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 2、 被告人表现一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3、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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