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查(案件评查的目的和意义)
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案件质量评查是建立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及提高检察官自身素质、增强司法能力的需要。通过评查,可以确定出一个部门在一定时期或一个阶段办案质量的基本指数,并根据这个指数对案件质量做出客观的、有根有据的正确估计和评价,以此来促进检察机关和每个检察官改进检察管理和办案质量;可以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办案质量不高等诸多问题,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可以强化内部监督,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案件流程监控和建立更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现将工作中几点体会进行总结,以期有利于更好的开展评查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案件评查整改措施
根据区高院和玉林市中院的部署,xx法院认真开展“百万案件”质量评查“回头看”活动,认真分析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一是召开分析会,认真查摆问题。将区高院和玉林市中院评查的情况及时反馈,有关庭室负责人对评查结果进行了认真讨论,对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总结经验。通过分析总结,每位干警深刻认识到细节的价值,增强了细节意识,践行细节理念,认真检查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不足,扎实做好每个细节、环节和节点,不断提升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是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两级法院评查该院100件案件中,指出存在七个方面问题:评议比较简单,以主审人意见为准;案件编号不一致;存在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没有注明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情况;案件装订顺序不统一;普通程序民商事案件不分正副卷;个别案件判决主文表述不准确;个别案件判决书对扣押了毒资和犯罪工具没有判决没收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玉林市中院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要求,该院从实体裁判、审理程序、法律适用、合议庭评议、法律文书、案卷装订等各方面进行纠正补缺,对案件的编号、案由的确定进行了规范,完善了案件信息的填报,并改进评议与判决书的不足,杜绝和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整改好的案件再由本院案件评查委员会进行复查、严格把关,对整改不合要求的案件,退回相关业务庭再整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三是全面整改,确保取得实效。对涉诉信访积案进行整改,根据剖析报告的措施和建议,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做好服判息诉工作,运用多种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对专项评查案件进行整改,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制定指导性意见,重点解决同类案件适用不同法律判决存在的问题,按照区高院的指导性意见和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严格执行。对发改案件进行整改,组织相关审判人员针对案件被发改的原因进行总结,分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尽量减少案件因质量问题被发改。
四是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明确庭长、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各自的质量责任要求,明确院领导对案件质量的监督责任。审判质量的检查要务实,确保不走过场,真正查摆出问题,总结出带全局性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提高案件质量的各种规章制定,规范各类文书格式,对各种存在问题制定限期整改措施。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评查标准
案件质量评查方法从时间上可以分为定期评查和不定期评查。法律政策研究室于每年1月和7月按每半年度对业务部门所办结全部案件提请检察长办公会决定开展案件评查。检察长办公室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开展不定期案件质量评查。从评查案件的覆盖范围可分为全面评查和抽样评查。全面评查是对特定期限内的全院所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普遍评查,因工作量过大在实践中不易采用此方法。
抽样评查是随机抽取全院业务部门所办理案件,评查人员通过查阅卷宗、法律文书,听取承办人陈述,质询、评议等方式,对随机抽取的案件进行评查,因其简便易用而在实践中应用较广。在案件评查方法的选择上要注意多种方法并举,体现案件评查的综合性,具体要实现全程跟踪与逐案评查相结合,即在月底、季度末进行逐案评查的基础上,对部分案件全程跟踪评查,将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人评查与交叉评查相结合,除专职评查人员外,适时让其他同志参加评查,多人多次交叉评查每一本卷宗,多角度防止错误,促进卷宗评查的良性循环项评查与重案评查相结合,重点评查“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关于法院案件评查的规定
1、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本院审结的各类诉讼案件和执结的执行案件进行检查和质量等级评定。2、审判监督庭负责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并向审判委员会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