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例(贪贿获刑案例)

2022-12-14 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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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刑标准:

1、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金。

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影响特别恶劣的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有哪些

被告人黎某为萍乡市国土资源局某领导司机。2008年10月25日,萍乡市某酒店因违法用地被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处以117万元罚款,为减少罚款金额,酒店负责人请黎某帮忙,并送给黎某10万元。黎某找到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称酒店负责人找到其叔叔在省纪委工作的战友,请求市国土资源局减少罚款。2009年6月26日,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仅对酒店违法用地罚款39万余元。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黎某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密切”的人,黎某通过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以该罪将黎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以(斡旋)受贿罪论处】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案例(贪贿获刑案例)

受贿二十万案例_受贿行为的案例

受贿罪是刑法中一个很重要的罪名,但也是在理论界有较大争议和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的一个罪名。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受贿二十万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受贿二十万案例篇1

从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获悉,原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流溪河林场五级职员(正处级)张庆平受贿案前日公开审理。被告人张庆平承认全部犯罪事实,退还赃款并乞求法院轻判。据悉,张庆平案仅是广州林园系统窝案的其中之一,该系列腐败窝案涉案官员共13人。

全部承认犯罪求轻判

7月15日上午,现年59岁的被告人张庆平出现在黄埔区法院的法庭上。而此前,因患有严重高血压疾病,张庆平以“身体欠佳”为由,在开庭前一直为取保候审,其间数次住院治疗。

据控方材料显示,被告人张庆平。2002年至2011年,张庆平在先后担任本市国营增城林场党委书记、场长和广州市流溪河林场场长,利用主持国营增城林场全面工作、广州市流溪河林场行政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增城市工程项目承包人江月南、从化市工程项目承包人黄开冠(均另案处理)在承接林场工程方面提供帮助,为承包经营广州市流溪河森林公园宾馆的冯建军(另案处理)在日常管理及人员调动方面提供帮助,从中多次收受江月南、黄开冠、冯建军贿送的好处费共人民币207000元。

2013年1月16日,张庆平到黄埔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后退缴全部赃款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2000元。同一天,张庆平被取保候审。

庭审当天,张庆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盘承认,最后乞求法院能够轻判。本案将择日宣判。

包工头行贿拉3官员落马

在张庆平一案中,行贿人、广州林场包工头江月南的“关系网”最广泛。根据黄埔区法院提供的江月南贿赂案判决书,至少有3名涉案官员曾收受江月南的贿赂,江月南去年底因行贿罪获刑2年。

2002年至2011年期间,江月南为取得国营增城林场和国营梳脑林场相关工程项目的 承包合同 ,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得到关照,先后多次向历任国营增城林场党委副书记、梳脑林场场长、国营增城林场党委书记郭汉湘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向历任国营增城林场副场长、场长、国营梳脑林场场长叶宜金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4万元。

此外,2005年9月、2006年至2007年的 春节 、 中秋节 期间,江月南多次向时任广州市林业局副局长谢左章贿送人民币共计40万元。

今年4月,中共广州市纪委在定期新闻发布会上披露,广州林业和园林系列腐败窝案涉案官员13人,包括历任广州林业和园林局党委书记、从化市长郭清和等。

受贿二十万案例篇2

2012年3月22日,周某、张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周某在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同侵吞公款,亦构成贪污罪,应对周某予以数罪并罚。周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归案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但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盐田法院遂对两人分别作出5年6个月及1年6个月的判决。

受贿二十万案例篇3

43岁的原朝阳区环保局副局长贾秀军因涉嫌受贿20万元,朝阳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贾秀军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贾秀军于2000年,利用其担任朝阳区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他人为李建明介绍“北京北辰热力厂”、“北京望京蓝天供热中心”等用煤客户。2002年2月,贾秀军收受李建明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之后用受贿款在朝阳区黄港乡黄港村为个人建房使用。2005年4月21日,贾秀军投案自首。

受贿二十万案例篇4

原通州区民政局局长郭辉受贿20万元向纪委主动投案,被通州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据介绍,47岁的郭辉原任通州区民政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兼通州区民委主任。2004年下半年,郭辉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市乾岩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漷县镇开发自住楼项目提供帮助和关照,收受该 公司法 定代表人禹建强人民币20万元。2009年6月22日,郭辉到通州纪委投案,并主动退缴20万元赃款。

检方认为,郭辉受贿数额巨大,20万元已经是受贿罪立案标准5000元的40倍,一审法院量刑明显不当。同时检方还认为,郭辉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到纪检部门反映问题,直到禹建强案发并供出郭辉受贿的事实后才迫于压力到纪委投案,其实是采取了一条自保之路,这与主动投案有所不同。

受贿二十万案例篇5

今年审计署发布的第22号公告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郭超等人违规审批,将合肥创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亿公司”)受让的480亩土地由综合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造成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流失。创亿公司随后以合作开发的名义,将以上土地非法转让牟取暴利。

郭超等人没想到,一起近10年前、他们以为能瞒天过海的交易竟被审计人员查了出来。公告发布前,郭超已经被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核减的不良资产牵出600亩土地问题

2004年,在某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审计现场,审计人员查阅账册时发现,一家名为创亿公司的3300多万元不良贷款,被该资产管理公司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

这是一道简单的数学题,国有资产由此损失了1300多万元。

审计人员的疑问是,资产管理公司低价转让创亿公司贷款的依据是什么?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员解释,他们处置的主要依据是安徽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偿债能力评估 报告 。该评估报告显示,在对创亿公司名下合肥市高新区两地块(合计608.8亩)土地使用权评估时,评估师以360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拖欠3年未缴、土地权属尚无法确定为由,仅按预付款1200万元确定其评估值。

预付1200万元取得的600多亩土地仅由于交不了尾款,就认定土地权属无法确定、评估价值仅为1200万元?这个不符合逻辑的说法背后有什么不寻常之处?审计人员不禁心中打起了问号。

仔细调查后,审计人员发现这家企业名下除有一家俱乐部酒店外,几乎没有其他产业,并且负债累累。可这样一家净负债企业是如何拿到600多亩土地的呢?带着这些疑问,审计人员来到了创亿公司,但相关人员表示,公司的情况只有公司负责人知晓。该负责人却一直拒绝与审计组接触,审计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创亿公司拿地的来龙去脉

通过延伸审计,审计人员逐步找到了一些蛛丝马迹。

在该公司一本残缺不全的会计凭证后面,审计人员发现了一份2001年创亿公司与浙江一家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该《协议》显示创亿公司以合肥市高新区两块地中的480亩土地参股,与A公司合资成立公司共同开发房地产。其中,A公司占股99%,创亿公司占股1%,创亿公司持有的480亩土地作价1.25亿元。

双方约定,2002年以前A公司向创亿公司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土地价款付清后,创亿公司不再参与公司经营,不分红利及不承担亏损。

480亩土地就这样被卖给了A公司,其中会有些什么蹊跷?审计人员决定到A公司一探究竟。

时至今日,审计人员仍记得当年在A公司发生的一幕。审计人员正在研究A公司提供的资料时,该公司财务总监的手机突然响了。等他接完电话回来,一脸愠色,一把抢回审计人员正在审读的票据,几把就撕成了碎片,一边撕还一边骂骂咧咧。窗外建筑工地上的几个男子也手持棍棒,聚集到门外,挑衅地看着屋内。

为了避免无谓的冲突,审计人员在一番说理后,决定先暂时离开。这非常之举不仅没有吓退审计人员,反而更加坚定了他们一查到底的决心。继续调查后,他们逐步弄清了该土地出让及转让的来龙去脉。

资料显示,1997年2月,创亿公司注册成立。成立不足一月,创亿公司就向有关单位提交了申请,拟在合肥市高新区投资建设项目。同年3月,创亿公司以项目建设的名义与合肥市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创亿公司以每亩8万元的价格受让高新区两块共计608.8亩的土地,土地总价款4870余万元。1997年至1998年间,创亿公司仅支付了其中1200万元土地出让金,余下3600多万元一直拖欠至今。虽未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但创亿公司仍于2000年4月顺利取得了相关地块的土地权证(土地用途为综合、使用年限50年、容积率小于0.9)。

取得两块土地后,创亿公司在其中一个地块上投资兴建某俱乐部酒店。1999年9月,为了筹集酒店建设资金,创亿公司以另一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00万元。由于后期创亿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银行贷款,2001年年初创亿公司抵押资产被法院查封。

创亿公司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就是卖地还债。于是,创亿公司与A公司取得了联系,希望将两地块中的480亩土地卖给A公司。由于直接卖地给A公司是非法的,双方便采取了“合作开发”的方式。A公司提出了合作的三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将480亩土地权证办到A公司名下;第二,必须将用地性质由综合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第三,必须缴清土地出让金并提供财务凭证。

经过这样一来二去的“操作”,同样的土地,有了不同身价。创亿公司受让两块地时每亩土地出让金仅8万元,A公司却要按每亩约27万元的价格向创亿公司支付土地款,总额差价高达9200余万元。

2001年,创亿公司将上述480亩的土地由综合类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容积率由小于0.9调整到小于1.3、土地使用年限由50年延长至70年。随后,A公司向创亿公司的关联企业支付了全部土地价款,480亩的土地使用权也变更到了A公司名下。

事情的发展逐渐清晰,创亿公司没有足额缴纳初始的土地出让金,却领到了土地证;没有缴纳因改变土地用途及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却顺利地将土地性质改为商业住宅类用地、提高容积率并进行了土地权属变更,最终获得了巨额收益。

为了20万港币,让国家遭受巨额损失

审计人员随即组织力量展开全面调查。

三个蹊跷的细节在审计调查过程中逐一浮现:一是合肥市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一份材料中,说明“综合类用地转为商业类用地不属于改变用途,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二是创亿公司剩余未开发土地中的38.53亩土地不仅没有无偿收回,反而被划拨给另一个单位,并要求用地单位按780万元总价以“土地补偿款”名义支付给创亿公司;三是创亿公司仅缴纳1200万元土地出让金,有关部门却开具了5000万元的 收据 。

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容积率就这样轻易地说变就变。审计人员感到震惊的同时,也加快了查证的进度。结果表明,所有的证据都隐约指向一个人——合肥市人大会副主任、原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郭超。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审计署将上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进行了移送,检察机关查实,创亿公司负责人通过倒卖土地违法获利近亿元,为此向郭超行贿20万元港币。在郭超的压力和批示下,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创亿公司给予了“大力支持”。

贪污受贿的案例及量刑标准

贪污受贿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我国,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如下:个人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个人贪污数额未达到5000元,但存在着法律规定的严重情节的。这里的严重情节指侵占救灾、抢险、防汛等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以及贪污受贿手段恶劣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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