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整治活动总结)
减刑和假释的区别是什么
减刑和假释的区别是什么:(1)适用的对象范围不同。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的次数不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对一个犯罪分子可以适用一次或者几次,假释只能宣告一次; (3)使用的方法不同。减刑是对原判刑罚适当减轻,罪犯经减刑后,如果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仍需在监狱继续执行;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罪犯被假释后,当即解除监禁,恢复人身自由; (4)法律后果不同。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在减刑以后再犯新罪,已减去的刑罚也不再执行;假释附有一定的考验期,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加时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发生撤销假释法定的事由,假释考验期满,即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发生撤销假释的法定事由,则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二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2021年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2021年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如下:
1、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减刑假释是什么意思
减刑 ,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 刑法 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 刑罚 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 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罚金 、 缓刑 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 的减刑。 假释 ,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 假释考验期 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 累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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