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猥亵学生的简单介绍
教师猥亵幼女判刑校长承担什么责任
教师因猥亵幼女而被定罪处罚的情形,幼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长作为教育机构的代表,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幼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教师猥亵学生案,教育部门、学校究竟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说法。类似这样的事件,通常是由家长和政府、学校“谈判”解决,如果双方意见谈不拢,家长会采取到学校“闹”或到政府的方式,迫使政府、学校解决,而政府面对家长“闹”的情况下,为息事宁人,也就承诺赔偿了事。可是,这种处理方式,没有认真梳理政府部门、学校在侵权事件中究竟有什么责任,大家在争吵中,偏离了事件的主题。我认为猥亵事件发生在校园、课堂之上,学校有对学生进行监护、保障学生身心安全的义务和责任,政府部门对学校办学有监管责任,因此,政府部门和学校应该承担责任,而且,也只有教育部门、学校承担责任,才能引起教育部门、学校对类似事件的重视,而不是把侵犯学生权利,变为教师个体的事,进而加强对教师的教育管理,建立防患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教师在教室猥亵学生,如何处罚?
教师在教室猥亵学生,被学校解聘,并被相关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还将受到相应党纪处分。结合具体案例,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身体健康,无论是否取得该便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的,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4月1日,网传浙江湖州一中学教师自曝与多名女生发生关系。而其中曝光的那些大尺度的聊天记录,更是让很多网友们直呼恶心,并愤怒。湖州市公安局分局通报,3月30日下午,从湖州市公安局区分局获悉,浙江湖州某中学教师方某因涉嫌猥亵被行政拘留,案情正在深入调查。警方于当天下午获悉某中学教师方某涉嫌猥亵女生的线索,迅速成立了专案组,通过询问、走访、勘验等,4月1日凌晨依据《治安处罚法》对方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另外,方某已被南浔区教育局开除并撤销教师资格),案件正在深入调查。
不满14周岁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这个年龄段的人实施侵犯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近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的恶性刑事案件,对原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进行了修正,原刑法第十七条增加一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仅针对侵犯人身权的重大刑事犯罪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
老师对不满14周岁实施性犯罪,涉嫌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两个名,根据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视为无性的自己决定能力,无论是否征得同意,发生关系或猥亵的行为,均涉嫌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性,刑法认为已满14周岁女性有性承诺能力,不再保护基于承诺的性自主权,但仍保护其他权利,因而,保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女性的身体健康,无论是否取得该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同意,与其发生关系,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而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于4月1日凌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方某已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该局将进一步深入调查,如发现新的违法行为,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现在,方某已被区教育局开除并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案件正在深入调查中。让我们拭目以待案情的进展,相信法律一定会严惩这样的教师的!
老师猥琐学生应该付什么刑事责任
老师猥琐学生应该付猥亵罪的刑事责任。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从而构成的犯罪。常见的猥亵行为包括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猥亵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嫌疑人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