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截图(民法典图片高清)

2022-12-13 民法典

武汉一公司要求员工下班发手机电量截图,此举是否侵犯员工隐私?

武汉这家公司要求员工下班时发手机电量截图,侵犯了员工的人格权,也就是隐私权,关于人格权的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既每个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通过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如果在征求了权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则不属于侵犯隐私权。

  关于隐私权虽然民法典有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组织以及个人不得通过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去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但是在民法典第1033条有这样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的除外】,那么这一段话是啥子意思呢,举个例子,我不经过你的同意查看你的手机是侵犯你的隐私权,而我在征求了你的同意之后,查看你的手机,我就不属于侵犯你的隐私权。

 道理很简单,就拿以前我在通讯公司上班的时候,公司要对每个员工的手机进行定位追踪,这肯定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公司会事先和你签订一个协议,也就是说你自愿同意公司对你的手机实行实时定位。那么在签订了这个协议之后,公司定位我手机行踪的行为就不属于侵犯隐私权了。

 那时候我们在通讯公司上班,因为要在外面去做线路维护,满到处跑,公司怕我们偷懒,所以每个入职的员工都必须签订这么个协议,如果你不签订这个协议,那你就会被公司开除,没得商量的余地,签订了协议之后,你每天都在哪里去了的,每天干了些啥,将毫无隐私可言,就是你去了几趟公共厕所公司都能通过定位软件知道得一清二楚。

 就拿武汉这家公司的情况来说,他要求员工发手机电量截图,肯定事先会开个小会啥的,要求员工自己同意,如果你不同意,要么就是被开除,要么就是遭到公司领导给穿小鞋,故意刁难。如此一来,在隐私和工作之间,员工只能放弃隐私,选择工作。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征得了员工的同意的,所以公司就不违法,也就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问题分析

一、涉及了哪些相关法律

关于武汉这家公司的情况,主要涉及到了民法典第1032条关于自然人隐私权的规定,而在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如果这家公司是在取得了员工的同意之后要求发手机截图,那么这个事情就不违法。

二、隐私权

1、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但是不包括违法行为,前提是必须合理合法的事情。

2、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的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但是不能建立在伤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之上,比如前些时候有个男的去偷女生内衣,然后回家进行那种,这种行为就不属于该条款范围之内。

3、对自己的隐私享有支配权,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也就是说,虽然你有自己的隐私权,但是不能去干坏事。

三、合法的操作

很多公司在涉及到侵犯员工个人隐私权的时候,会提前和员工签到相关协议,让员工自己放弃隐私权,说个真实的事情,我以前在通讯公司上班,公司需要对我的手机进行追踪定位,在入职的时候,就和我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中,我自愿同意被公司定位手机位置。如此一来,公司就不存在侵犯我的隐私权了。之所以公司这么做,就是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之规定【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除外】。

武汉这家公司要求员工下班发手机电量截图,如果没有征得员工同意则违反民法典第1032条关于自然人隐私权之规定。如果武汉这家公司,事先征得了员工同意,员工自愿发手机电量截图,则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之规定,在征得了该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属于侵犯隐私权。

民法典截图(民法典图片高清)

“民法典”时代已开启,网友最关心哪些变化?

民法典草案中提到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和道德风险、婚姻家庭等内容受到舆论关注。

属于民法典的新时代终于来了!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标志着属于民法典的新时代已经到来,同时也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草案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草案“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00多个条文。

无论涉及土地权属制度、遗产继承归属、个人隐私保护,还是高空抛物、邻里纠纷、婚姻问题、性骚扰等情况,民法典都能够覆盖到每个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它也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决定提出这一重大立法任务——编纂民法典后,“民法典”一词便开始频繁进入公众视野。

回顾近几年来编纂民法典之路,从出台民法总则到进行拆分审议各分编草案,再到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我国在制定民法典这方面,已陆续迈出了重要的“十大步”。

▲图:民法典草案中重要的十步

各方面普遍认为民法典是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单独设置的“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这是世界《民法典》的首创,也为世界展示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国际舆论方面也认为,中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已经进入了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2020年作为民法典正式出台之年,在今年两会期间也更加备受关注。近几天有关民法典草案中提到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和道德风险、婚姻家庭等内容都受到大量的舆论关注。围绕相关话题,网络中充斥着众多高频词汇。

▲民法典词云图

在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期间,新浪微博中有关“高空抛物”“设立离婚冷静期”“未成年人遭性侵”等均形成了多个热搜话题,吸引网友关注评论。截至28日15时,上述话题的累计阅读量已突破2亿。

此外, #权益受侵害如何自助免责#、#死者生前不反对家属可决定捐其遗体#、#抚养权纠纷已满八周岁子女有话语权#等与民法典草案关联的话题也吸引着舆论关注。

新京智库经过统计分析,梳理出了在民法典草案审议阶段最受关注的几大核心话题,具体如下:

关注度最高话题: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草案的侵权责任编规定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此外,一些案例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最后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引发了很多争议。民法典草案对此要求有关机关要查处责任人,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因为明确了物业公司责任,也会从源头上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微博中有关“高空抛物”的话题出现较多,@人民日报、@央视新闻、@头条新闻等媒体主持了相关话题,累计吸引多达2.5亿次阅读。这是网友关注度民法典相关话题中最高的话题之一。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对于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网友普遍予以支持。但不少人认为“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确有不妥之处,建议安装摄像头监视,严惩高空坠物者。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但也有大V表示要想解决高空抛物还得靠《刑法》。

知名法律博主@杨文战律师(242万粉丝)则认为:“防高空抛物这事儿民法典是解决不了的。民法解决的是赔偿数额和责任的问题。高空抛物的难点在于‘真凶’的确认,以前民法的解决方案是找不到‘真凶’,所有‘嫌疑人’一起赔,显然这种方式没啥震慑力。”

支持率最大话题: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

民法典草案规定:遭受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央视新闻在微博主持了相关话题后,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转发,在网友留言中可以看出,点赞、支持的声音层出不穷。仅首发微博的点赞量就突破了30万人次。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民法典草案的这项规定之所以成为两会期间热点话题,源于近期幼童性侵害事件的频发。从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9岁女童到上海市男幼师猥亵儿童,以及前不久让舆论沸腾的“鲍毓明性侵14岁养女”一事,都引起网友高度关注和不满。网友纷纷留言谴责鲍毓明这样的人,同时也对受害人积极维权予以大力支持。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微博大V、育儿名博@王人平(291万粉丝)指出:“支持!很多未成年人遭性侵时,受限于自己当时认知能力和心智发展水平,或出于恐惧,或出于不知所措,都没及时报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可以更好地打击性侵犯罪,支持受害者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权益。”

争议较多的话题:设立离婚冷静期

围绕首部民法典草案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条款是否应该删除,在网上引发热议。

首先看看支持该条款的声音:

5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对于每个人而言,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司法上予以尊重。但是离婚太多太随意,某种程度上也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和后果。

白岩松认为,设计这样一个冷静期,不是说要限制离婚自由,而是说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冲动的、轻率的决定要离婚的念头。有这么一个月的时间冷静一下,真想离婚的不差这一个月。这一个月恰恰不是对婚姻自由的一种破坏,而是为了防止因过度自由而导致的草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法专家金眉也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有利于减少冲动离婚,它不但不会阻碍离婚自由,还有利于促进家庭圆满和社会稳定,对未成年子女的培养也有积极意义。

然而,从整体舆论来看,呼吁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的占比更高。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蒋胜男建议民法典草案删除“离婚冷静期”。她表示,婚姻就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对于90%的人来说不需要“离婚冷静期”,要离婚的人一天都等不得。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蒋胜男的言论一度成为微博热搜话题,不少网友留言支持: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同样支持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的还有微博大V、两性专栏作者@女王易衡(718万粉丝),她认为:“大家不希望有离婚冷静期,它就是侵犯了婚姻自由,立法不能太过走‘精英’‘父母官’思路,要照顾到普遍的常识和诉求。”

@新京报发起了【你如何看待离婚冷静期?】的投票,约91%的网友并不赞成设立离婚冷静期,具体原因有家暴、成年人可为自己决定负责等。更有网友调侃称:“结婚也需要冷静期。”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对于外界对“是否有必要设立离婚冷静期”争议,全程参与了此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中国著名民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作出回应,他表示:“多数人是认真考虑婚姻问题,对于95%的人来说,要离婚一定是经过了深思熟虑,有些可能已经争执多年,在离婚时感情破裂一定有相关证据,针对这部分人群,冷静期是不是还要适用,法院也需要慎重考虑,因此亦不存在少数人绑架多数人的问题。”

结语

无论是社会冲突、家庭矛盾还是伦理道德,一些话题在民法典草案审议阶段受到舆论热议的同时,也从侧面凸显出了不少存在多年的社会痛点。事实上,生活中还有很多新老问题都要遵循和依靠民法典来解决。民法典的出台不仅及时全面地回应了公众关切,体现出“民有所呼,法有所应”,还能够通过引导我们每个人积极地贯彻和落实,从而防止或减少不良负面行为事件的发生。相信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未来百姓生活定会更加安全、美好。

聊天截图算证据吗

聊天截图算证据吗

聊天截图算证据吗,债权债务纠纷在生活中时常发生,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总有的人会拒绝偿还债务,这个时候债权人是可以起诉的,在追债的时候有人就会疑惑聊天截图算证据吗?

聊天截图算证据吗1

一、聊天截屏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1、聊天软件截图是属于电子证据之一,需要提供截图原件,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是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录像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虽未经对方同意而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但如果只有这一个单独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这个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还是有所欠缺的。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证据来佐证。

聊天截图算证据吗2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能否当证据?

如今,微信早已成为生活中使用率最高的通信软件,甚至成为许多法律关系的重要载体。那么微信的聊天记录是否能够成为有效证据呢?答案是肯定的。

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时,常常会因为无法提供原始载体、无法证明聊天相对方身份等原因,使得微信聊天记录无法得到采信。近日,福州市马尾区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法院对其不予采信。

2021年5月,马尾区某商行负责人在整理账目时,发现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女士曾向自己购买活鲜水产品,有5万多元的货款没有及时支付,便向王女士催讨。经多次催讨未果后,该商行将王女士起诉至马尾区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拖欠的货款。

庭审中,为了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实际存在,该商行负责人向法院提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但王女士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法官要求商行负责人展示微信聊天记录原件,可该负责人称,由于更换手机,原始记录已经被清理,无法提供。

近日,马尾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因商行无法证实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为此微信聊天记录无法采信。好在商行的负责人当时一并提交了由王女士签字确认的提货清单和收款收据,能够证明王女士欠付的货款金额。最终,法院据此支持了商行的诉讼请求,要求王女士及时偿还剩余的5万余元款项。

马尾区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那么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的诉讼证据呢?

该人士介绍,要做好微信聊天记录备份。开庭前,提交聊天双方的微信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证明聊天的对象是本案的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或删除部分聊天记录。对提交的聊天记录应标注具体的日期及昵称,其中的图片及文档要另行打印具体的内容,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此外,当事人应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若聊天相对方的微信号已经修改,且聊天内容又无法锁定对方身份,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前往第三方机构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

聊天截图算证据吗3

微信聊天截图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吗?

小明因为急事,在微信上向小芳借款5万元,承诺一个月后归还,于是小芳便向他转账5万元,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小芳并没有让小明出具借条。

一个月期满后,小明却迟迟没有归还借款,小芳在微信上与他经过多番沟通,但小明就是不归还借款,于是小芳一怒之下,其告至法院,要求小明偿还这五万块。

但是在质证期间,由于小芳的原始手机坏了,无法修复,小芳只能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以此来证明小明的借款,那微信截图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吗?

答案是不能,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小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属于电子证据,但小芳不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不能使用终端设备登陆其微信账户进行过程演示,无法证明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院驳回了小芳的诉讼请求。

截图算证据吗

截图算证据吗

截图算证据吗,生活中任何事情都讲究证据,聊天记录是我们生活中出现争议比较大的,当然为了更好的保障大家的个人权益,相关的法律也是比较完善的,以下截图算证据吗。

截图算证据吗1

可以作为证据。

律师解析:

截图能作为证据。

截图可以作为诉讼中的电视影像资料。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微信截图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截图算证据吗2

一、聊天截屏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1、聊天软件截图是属于电子证据之一,需要提供截图原件,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是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录像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虽未经对方同意而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但如果只有这一个单独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这个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还是有所欠缺的。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证据来佐证。

截图算证据吗3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能否当证据?

聊天记录必须完整,且能提供相关信息的原始载体,否则法院无法对其采信

如今,微信早已成为生活中使用率最高的通信软件,甚至成为许多法律关系的重要载体。那么微信的.聊天记录是否能够成为有效证据呢?答案是肯定的。

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时,常常会因为无法提供原始载体、无法证明聊天相对方身份等原因,使得微信聊天记录无法得到采信。近日,福州市马尾区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法院对其不予采信。

2021年5月,马尾区某商行负责人在整理账目时,发现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女士曾向自己购买活鲜水产品,有5万多元的货款没有及时支付,便向王女士催讨。经多次催讨未果后,该商行将王女士起诉至马尾区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拖欠的货款。

庭审中,为了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实际存在,该商行负责人向法院提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但王女士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法官要求商行负责人展示微信聊天记录原件,可该负责人称,由于更换手机,原始记录已经被清理,无法提供。

近日,马尾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因商行无法证实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为此微信聊天记录无法采信。好在商行的负责人当时一并提交了由王女士签字确认的提货清单和收款收据,能够证明王女士欠付的货款金额。最终,法院据此支持了商行的诉讼请求,要求王女士及时偿还剩余的5万余元款项。

马尾区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那么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的诉讼证据呢?

该人士介绍,要做好微信聊天记录备份。开庭前,提交聊天双方的微信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证明聊天的对象是本案的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或删除部分聊天记录。对提交的聊天记录应标注具体的日期及昵称,其中的图片及文档要另行打印具体的内容,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此外,当事人应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若聊天相对方的微信号已经修改,且聊天内容又无法锁定对方身份,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前往第三方机构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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