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外汇(外汇法律知识)
民法典先息后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外汇交易代理协议书通用版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黄金外汇代操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委托代操盘
1.1甲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将甲方自有的开户账号委托且仅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由乙方在甲方的账户内进行交易的具体操作。
1.2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利用甲方帐号内的资金进行相关交易。
1.3双方确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账户内的资产及其收益的所有权归属甲方所有。
二、资金帐号
2.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理财的帐号为____________,平台________,开户地为________,上述账户内合计的委托代操盘交易的资产总额约为________万________。
2.2在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将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在账户范围内进行独立操作;甲方不得转移账户内的资产,不参与或委托其他第三人参与账户内的交易,不干预乙方的独立操作;但甲方有权在任意时间了解账户内的资产状况。
2.3如果甲方提供的账户不在甲方本人名下的,甲方应负责提供账户名义开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对甲方授权的委托书。
三、委托理财的报酬及支付
3.1乙方承诺甲方的资金最终亏损不超过本金的____%,如若在合作周期内,超过____%的亏损由乙方承担并补偿;如果有盈利,盈利部分都归甲方所有,佣金部分按照甲方为所在平台返佣,乙方________美金/标准手结算。
3.2在委托期限内,乙方可于任意时间要求暂停交易进行清算。
四、提前终止
4.协议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甲方自该情况发生之日提前终止本协议,则乙方有权不承担任何亏损,即此合约作废:
4.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独变更账户的操作密码;
4.2甲方转移账户内的资产或对该资产设定质押;
4.3甲方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第三人对账户内的资产进行交易;
4.4若甲方动用账户资金需提前3个交易日提交书面申请并且电话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空出仓位。
5 若乙方因单方因素造成甲方账户不能继续交易的,则视为乙方自动终止本协议,乙方承担账户所有亏损并放弃所有利润分配。
五、特别告知
乙方承诺将秉承合理、谨慎、专业的原则,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经验,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甲方服务,并力争协助甲方使收益最大化。
六、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由于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提交法院判决。
七、其他
7.1双方确认,本协议书面记载的联系地址,系双方法律文件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变更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方按照对方本协议记载的联系地址或书面变更后的联系地址,送达法律文件的,无论该文件是否已由对方签收或拒收、退回、均视为已经送达对方。
7.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7.3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作出变更,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委托理财的金额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八、免责条款
因为汇市有不可预见的风险,当因战争,暴乱,银行脱离报价,平台风险,甲方遭受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
新版外汇担保贷款合同
编号:
立合同人:
(以下简称贷款方)
(以下简称借款方)
(以下简称担保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三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贷款方同意借款方申请和担保方的担保提供 贷款。
第二条 借款期限:此项借款使用期为 年 个月,自 起至 止。
第三条 借款用途:为 。
第四条 借款利息:月息 ‰,年息 %;或比照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利率按 月浮动。
贷款方按半年(季)结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成变更计息办法,按调整后的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并通知借款方。
第五条 借款方办理借款时,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贷款借据,提出用款和还款计。
第六条 借款偿还:借款方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额内按还款计划以为资金来源偿还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担保方,应按贷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额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方承担连带还款付息责任。无论借款经过延期或已经逾期,或借款方出现任何情况,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担保方仍然负有担保责任,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止。
第八条 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方保证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借款方 ‰的违约金。借款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须向贷款方支付 ‰的承担费。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挤占挪用贷款,其挤占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
3.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向贷款方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办理。
第九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贷款方偿付贷款本息。
(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借款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规定的条件。
2.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借款方或贷款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文本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凭证、使用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经借、贷方和担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共同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担保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一、取消外债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在外汇局环节的逐笔登记和汇兑审批,实行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
二、取消转贷款账户开立核准。转贷款债务人可凭开户申请和转贷款协议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开户手续。
三、允许转贷款债权人或转贷款债务人凭转贷款协议等凭证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境内相关资金划转。
四、取消政策性转贷款结汇核准。转贷款债务人获得的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外汇资金,可凭转贷款协议和结汇申请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结汇手续。转贷款债务人获得的商业性外债转贷款外汇资金,不得办理结汇。
五、取消转贷款项下还本付息及购汇核准手续。转贷款债务人凭转贷款协议和还款通知书等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六、在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转贷款债权人或债务人(最终债务人除外)可持相关证明等材料代下级债务人直接到银行统一办理结汇和购汇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进口押汇流程是什么
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都是银行对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授信额度需要提前申请和批准。银行批准企业一定数额的额度之后,进口押汇是指进口付汇期限到达时,先由银行对外垫付货款,如果进口押汇期限是60天,则在进口付汇期限到达之后60天,企业再归还银行货款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出口押汇,是出口收汇之前,由银行先将外汇(一般是出口金额的80%-90%)结算给出口人,等收汇后,(或者押汇期限到达之后)偿还本息给银行。议付行将单据交到开证行,开证行经过严格审单后无不符点,或虽有不符点但客户及开证行双方都同意接受,开证行应在合理工作时间内对外付款,通知申请人赎单。这时申请人还未见到货,有可能凭单付款有资金困难,开证行根据协议可以不立即向申请人收款,而是扣其授信额度,办理进口押汇,待申请人出售货物收回资金后再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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