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超生罚款(计划生育超生罚款标准)
计划生育超生罚款标准
【法律分析】
我国是人口大国,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尽管现在放开了二胎,但是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在一些偏远农村,有的农民夫妻违反规定,生育了三胎,被计生部门发现后,会处以一定的罚款。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超生处罚
法律分析:超生处罚是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妇进行的处分。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法律责任。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组成部分。目的是保证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无论给予何种处分,均应按规定的组织手段和干部职工管理范围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经济处罚主要指收超生费、罚款。法律责任即视当事人违背计划生育法规的轻重程度,绳之以法律上的处分,如强制执行处罚、拘留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超生罚款标准
法律分析:农村居民有超生一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基础上,征收一次性社会抚养费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纯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依据,按照可支配收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生育法规标准的情况确定征收数额。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超生罚款标准,是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费用所依据的标准。超生罚款标准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情况制定计划生育条例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超生罚款
超生罚款是对于超生子女的一种罚款,其罚款的征收标准一般是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当事人所在市的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因此超生罚款是一种行政征收,是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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