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条旨(民法典条文)

2022-12-11 民法典

民法典196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内容是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时效制度旨在维持法律安全和法律秩序,经过时效的请求权被主张,则债务人应当受到保护,否则债务人不能或难以有效进行反对债权人请求的辩护。而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这个与交易无关,义务由法律规定,不存在举证排除的问题,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民法典条旨(民法典条文)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扩展资料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它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是中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

民法基本原则之内涵,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在民法与其他法律如行政法、经济法之间画了一条界线。

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七个方面

民法典的出台主要具有以下重大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2.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3.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4.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5.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6.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7.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16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6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 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为代理人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为代理人时,其代理行为应符合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确定的代理人,称为“委托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依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的代理人称为“法定代理人”;依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指定而确定的代理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不得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但不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的,应与被代理人负 连带责任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符合代理行为要件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分类 1、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 诉讼 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2、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3、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①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②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三、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依据我国现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 证人 管理规则》和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代理人需具备下列资格: (一)有被代理人或授权单位的书面授权,或者契约约定代理的范围、期限等; (二)需具备一定的资格和相关的技能; (三)代理人依其代理对象之多寡可分为专属代理人与普通代理人。如:保险、股票、税务、诉讼之类的代理人,属专属代理人。 1、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代理人只有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才能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应认真工作,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无偿代理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由于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据客观情况随时给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 2、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代理人应尽报告义务与保密的义务。若代理人未尽到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依《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应承担 民事责任 。 3、代理人应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判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是否维护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标准,因代理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对于委托代理,其标准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主管利益;对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标准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观利益。 4、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简单说,163条规定的内容就是对代理的分类,代理人在行使相关的权限的时候,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会和被代理人签订 代理合同 ,代理人没有资格行使超过合同当中规定的权限。其实代理权限又分为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代理人在行使相关职权的时候,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条删除了合同法第八条中第二款,并删除了第一款中第二句内容,使内容更简洁。

本条规范旨在明确合同的约束力。在债权概念下,本条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一起,对最常见且重要的债权原因事实进行了界定,体现了民法典规范的完整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强调了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即其只及于合同当事人,对之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在此约束力下,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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