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能力(分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区别是什么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权利能力表明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
民事责任能力年龄划分
民事责任能力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法典如何界定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承担的后果。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什么是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能力包括以下几点: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家的前提,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三、法人的 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的能力或资格。 根据《 民法典 》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什么是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承担因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能够独立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