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读书分享(民法典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朱庆育:《民法总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我国并未直接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学界普遍认可该原则应成为限制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其规范基础为:《宪法51》,而《民法通则6、7》体现该原则思想。
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发展与演进。
1.罗马法时代:“善良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意味着权利不得滥用。但因私权绝对自由,故罗马法并未出现明确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法国法:
在起初提起”权利滥用“时也招致反对。如普拉尼奥认为:权利滥用只是文字游戏。因为一旦立法者将某项权利授予个人时,在其范围内行事就不应受到指责。如果认为权利滥用,则意味着根本无权利。也就是说,行使权利,故行为合法;行为非法,因逾越权利界限。
后来各学者希冀通过找到权利的外在限制与内在限制区别,为权利滥用理论找到生存空间。认为“法律授予个人以权利”存在两个层次意义:
其一,权利人只能享有法律授予的某项特定权利,除此之外,无权。
其二,权利应受到内部限制。即权利人行权时,需受到一定限度。如行权是以损人为目的,则逾越权利行使范围。尽管此时,尚未突破权利外部限制。在此而言,可以认为,法律可以授权同时限制行权方式,并非矛盾。但因法律在授权时,往往未直接给予权利内部限制,故需要通过法律原则,甚至法律精神寻求行权正当化基础,故此为“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3.德国法:
《德国民法典226》规定“恶意刁难之禁止”,即禁止权利滥用。意思为权利之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但在德国,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常与诚信信用原则混淆。
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理解认为:如果权利行使只是客观上导致他人重大损害,尚未能构成恶意行使权利的滥用行为,甚至而言,即便权利行使是以损害他人为意图,也不意味着权利滥用。只有是权利滥用是行权唯一目的时,才可谓“恶意刁难的权利滥用行为。”
故可以发现,上述认定过于严苛,导致适用范围狭窄,难以实现限制权利行使的功能。但同时需要注意,如果标准过于宽松,将干涉行为人自由,冲击私法自治。
4.民国时期以及台湾地区“法”:
《民国民法典》:权利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由此,我们发现强调“主要”目的。所谓 “主要目的”意指行为虽无某种正当目的,但与一般社会任务相悖,属于滥权。
此外,所谓 “损害他人为目的”:虽以主观标准进行判断,但需顾及法律社会化进步潮流,顺应权利滥用要件客观化趋势,应以客观判断作为标准。
后台湾地区“法”修改为“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对此,王泽鉴先生认为,权利滥用存在三种类型:1)有悖于公共利益;2)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3)非依诚实信用方法行权。
判断标准由以行为人主观意思认定向客观利益衡量。由此,权利行使“具有社会化内涵、伦理性质及客观判断标准”。
三、效力
1.无权利行使之固有效果;2.无排除他人侵害之效力;3.相对人得因此寻求救济;4.某些权利因此消灭。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1.两者都旨在限制超越行权界限的行为,故存在大量的功能重合。
2.关于二者关系:
1)王伯琦先生认为,虽二者同属一个概念,但诚信原则位于债编,适用领域在债法,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位于总则编,能规制除债权以外的一切权利,尤其是所有权的行使。即严格遵守法典规定的解释方法。
2)史尚宽先生认为,考虑到诚信原则适用领域在不断扩大,虽仅在债法中有所规定,但也可适用于物权关系、以及身份关系权利义务;虽民法典以主观判断标准判断权利滥用,但适用时不应局限于此,即便不属于恶意行权,若悖于良俗之加害,未依诚实信用原则方式行权,则构成权利滥用。故该观点认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位阶高于诚信原则。
后台湾地区将这两个原则都放在总则编第148条。【效仿瑞士】但依然被认为二原则具有其独立性。
1)杨与龄先生认为:行使权利,积极方面而言,应按照诚实及信用方法;消极方面而言,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2)杨仁寿先生认为:诚信原则是法律伦理价值的最高体现,有“帝王条款”之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源于诚信原则,并受其支配。
3)王泽鉴先生援引杨仁寿观点主张:在具体个案而言,权利行使同时违反公共利益,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及违背诚实信用方法时,原则上固得选择适用之,但方法论上则应适用权利滥用得次级规范,避免直接诉诸有帝王条款之称的诚实信用原则。
4)施启扬先生接受诚信原则的“帝王条款”地位,并认为“权利滥用就是违反诚信原则的具体形态”,属于“加重违反诚信原则”。但二者适用范围以及要求方式不同。
其一,诚信原则属于“命令规定”,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信方法,而禁止权利滥用属于“禁令规定”,禁止行使权利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其二,诚信原则适用于权利人与义务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只适用于权利人。
其三,是否违背诚信原则,以客观行为为依据;是否权利滥用,考察主观意思,注重内心主观目的的违背。
故,二者并非简单位阶关系。
朱庆育先生认为,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其不同的生成轨迹,对于权利行使限制方面,二者功能相近。而且都较为抽象,需要注入价值判断。无法且不必强作上下位阶之分。而且为禁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禁令,同样诚信原则也是反面限制权利的行使。
但如果二原则并行,则将强化权利行使的限制,导致限缩私人自由的空间。故如果聚焦于私人行权的限制而非自由行使,泛化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适用,权利蕴含的自由理念可能前景堪忧。
民法典研读系列|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0年5月28日发布以来就一直热议不断。《民法典》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存在的法律,其意义重大深远。《民法典》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修改了担保制度等等,这些对我国的营商环境都起到一定的优化作用。今天,法里君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对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意义。
01《民法典》颁布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困境
2020年突如而来的新冠疫情,对各行各业都造成了严重的冲击。首当其冲的是线下的人员密集型的行业,比如影视剧拍摄制作公司(基本上处于完全的停摆状态)、影院、餐饮业、线下培训业务(基本上也处于停业状态,但是租赁的场地费用却要照付。虽然疫情期间国家有减免房租的政策,但是多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出租门面,私人出租门面并不能强制要求)。很多企业苦不堪言,入不敷出。此外很多合同因为疫情原因也不能正常履行,很多公司就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免除违约责任,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陡然增多。
司法实践中,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具体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请大家注意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两个除外规定,一是非不可抗力因素,二是不属于商业风险。
所谓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不可抗力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履约时依人力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但是受有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依据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也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可见,法律对不可抗力的适用也规定了前提条件,以此来规制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同时体现了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相对保护。
关于商业风险,最高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排除不可抗力和正常的商业风险,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范围非常局限。加之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防止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最高院又要求各级法院“谨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最高院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受理法院若认为确有必要在个案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在适用前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适用前的一个审核制度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审慎态度以及对适用情形的严格限制。这对于企业而言,就意味着其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
就以此次新冠疫情而言,新冠疫情的爆发不可预见,不能避免,至今仍在境外持续蔓延,客观上又没有特效药和可以大量临床使用的疫苗,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不可克服的,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事实上,司法实践也对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进行了确认。但问题是,新冠疫情下并非所有合同都不能履行,换言之,也并非所有合同当事人均可适用不可抗力原则进行免责。但因《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之重大变化需“非不可抗力造成”。
此种情况下,若新冠疫情客观上并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只是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或者说是显失公平,当事人却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减少损失,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就是《民法典》颁布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困境所在,也是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的原因之一。
02《民法典》扩大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相较于《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中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民法典》第533条删除了将不可抗力排除于情势变更情形外的规定,不再将情势变更限定于非不可抗力,厘清了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适用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形和范围,解决了其法律适用困境,同时也能为企事业提供更广泛的保护。若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不再具有可能性,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解决,免除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方的民事责任。如果合同在客观上是可以继续履行的,但是继续履行会产生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结果甚至会给一方造成巨大的损失,此时则可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进行解决,变更合同条款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创设有利于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赋予了在发生特定事件后受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民法领域的公平原则。
03《民法典》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意义
《民法典》不仅扩大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外延,增加了其适用的可能性,而且还引入了自行协商机制,即在发生符合情势变更条件的情形后赋予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重新约定权利义务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先进行重新协商,而不是直接介入法律,充分体现了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及自由原则,极大限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交易自由。此外,《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若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也赋予了当事人审时度势的选择权,其可以在充分考虑多种因素和利益后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最优选择。
《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交易市场的稳定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措施,同时也刺激了企业在市场上活动的积极性,优化了我国的营商环境。
民法典手抄报文字内容大全2020
民法典是中国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在于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民法典 手抄报 文字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民法典手抄报文字内容
民法典 学习心得
结合贯彻落实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学习《民法典》的情况,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意义重大,《民法典》为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人民的福祉是的法律。”此次民法典草案亮点很多,的亮点就是为民立法、以民为本,化地谋求人民的利益。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直接以“民”命名的法典。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都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保障私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民法典在被誉为“社会生活 百科 全书”的同时,也被誉为“权利保障的宣言书”。它的诞生更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在中国法制具有深刻的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能够充分调动各类主体参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一方面,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民事权利的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保障人民更加广泛的民事权利十分重要。民法典的分则各编由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构成,既确认了个人享有各项具体民事权利,明确了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边界,又保护个人能够正常行使和主张权利,免受他人不法侵害。如:民法典增设的居住权制度,为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法律支撑;在产品责任制度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保护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再如,鉴于高楼抛物行为频频发生,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专门规定了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强化了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有力保护了人们“头顶上的安全”。另一方面,民法典通过确认和保护私权,成为依法行政的基本遵循,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规范公权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多层次、多维度的社会治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坚持人民至上,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民职责
“悠悠百姓事,两会总关情”。“人民至上”是贯穿今年全国两会的主线,国家政府 工作 报告 中“就业”出现了39次,“民生”出现了18次,众多“热词”“新词”“暖心词”饱含着满满的民生温度,彰显着党和政府一以贯之的人民情怀。”我想,我们应该牢牢抓住“人民至上”这个根本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人民至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作为党和人民的干部,我们需要将其落实在实际工作中,用实际行动践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为民职责与使命,比如:眼下,我们就需要用实际行动去答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这张大考卷!
三、坚持以身作则,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
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构建法治社会已成为了时代的主旋律,我们领导干部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基本 法律知识 的掌握,还应充分了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理,更好地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同时还应充分了解法律立改废释的来龙去脉,深入理解国家治理的现状和形势。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结合我分管的公安、司法、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工作而言,我更需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更需要掌握法律 方法 、法律手段来解决实际问题,该履行的法律程序必须履行、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就必须严格依照执行,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等行为。只有这样以身作则,才能更好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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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仅仅凝聚着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写满了14亿中国人对美好生活的梦想,它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必将在人类法治文明画出浓墨重彩的一笔。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民法典为主题的 手抄报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民法典为主题的手抄报
民法典 学习心得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包含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 百科 全书”。打开手机、电脑,能直接的感受到各大主流媒体的报道中,都在传递着民法典对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也在传递着民法典是一部真正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的法典。作为一名非法学专业 毕业 的书记员,认真学习民法典,对做深做好检察新闻宣传,促进、传播检察 文化 ,推动检察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是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意愿的重要体现。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近几年频频出现的一些新闻:在生活中遇到被高空坠物砸伤谁负责的问题、在遇到“套路贷”“校园贷”怎么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在出行中遇到老人倒地想扶却不敢扶的问题、在未成年人偷用家长手机对主播进行打赏能不能退回的问题等方面,民法典都进行了详细回应。同时,民法典也与时俱进,针对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不断变化的生活方式、不断调整的社会关系,以人民为中心,对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实实在在地写进了法律条文中,从法治层面主动推动解决痛点难点问题。例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结合疫情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梳理研究,对民法典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针对疫情期间家长隔离、幼儿在家无人照料等情况,民法典也都及时收纳进行规定与解答,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将“人民至上”放在心里、落于行中,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此期间,通过网络,我们也看到多地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出台相应的 规章制度 ,只为充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利益至上。
二、民法典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增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是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它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它更是一部代表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益的好法典,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正是因为民法典中健全和充实了民事权利种类,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知行合一,做好民法典的宣传员。
“民惟邦本、法系根基。”民法典的出台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将深刻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生活。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学好民法典,自觉遵守、执行、适用民法典,让民法典真正落地生根。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不仅要坚持把学习民法典作为提升自身能力素质的重要内容,深学悟透、精准运用,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努力把法典的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尊学守用民法典的模范。同时,还要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将民法典普法工作融入日常,推进民法精神的认同和民法功能的实现,当好民法典的宣传者。及时、广泛的用人民群众能理解、易记忆、用得上的方式 方法 进行宣传民法典,突出显示民法典姓“民”的根本要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参与性,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循的规范,真正让民法典入脑入心,推动民法典融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更有力地助推检察业务宣传、检察舆论营造、检察品牌树立、检察文化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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