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辽宁省)
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有什么待遇?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
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
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的发放和医疗补助应列入社会化管理。市级及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五、建立劳动模范(先进)专项补助资金。
市财政及各区、县(市)财政都应设立劳动模范(先进)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因所在单位经济困难濒临破产或无工作单位,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确实无法落实的劳动模范(先进)的补助和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饿劳动模范(先进)的补助。劳动模范(先进)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地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六、劳动模范(先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给予优先。
住房困难并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劳动模范(先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不参加社会的排队摇号,并在地段的选择上给予适当优先。具体办法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扩展资料:
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劳模)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制,多出成果、多出处于领先地位,展、下岗失业人员、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中和在岗位“创新、创先、创优、创最佳”中做出业绩者。
2、崇尚科学。
3、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兴农、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贡献者。
4、敢于探索,勇攀高峰,在共和国的光辉历史上,各条战线涌誉证劳进我国先进生高
的荣誉先进生产者”、“全现代化建设的中央批后被文化发现出成千上万的先进模范人物。他们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始终走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
5、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其它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劳动价值体现社会精神价值。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劳动模范
省部级劳模待遇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40元。
(五)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省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法律依据:《表彰奖励工作条例》第三条 有下列突出贡献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国务院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集体”:
(一)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中华文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推动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对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已故人员,国务院可以追予表彰奖励。
省劳模有什么待遇
法律解析:
沈阳市劳动模范退休后住院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并无优惠正常,与其它退休职工完全。但是,保险之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曾经获得沈阳市以上劳动模范并一直保持荣誉的,从劳模医疗补助金中予以救助,救助标准为:1、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在2万元以内的按70%比例救助,超出2万元部分按80%比例再次救助,年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可累计,每年度救助一次。2、医疗救助金向市总工会和人社局申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沈政办发〔2015〕19号二、强化帮扶救助,落实劳模各项待遇政策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依据充分、事实清楚、热情关心”的原则,强化劳模生活保障,建立劳模帮扶救助金和慰问金发放制度和标准。(一)劳模生活困难帮扶救助金。对月收入低于我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养老金或退休金且已退休的劳模,实行差额补贴,给予补足。对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劳模,每年度发放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二)劳模医疗帮扶救助金。每年度为企业在职劳模办理职工医疗综合互助补充保险,以缓解其因病住院治疗或患重大疾病带来的生活压力。企业退休劳模因病住院,在医保范围内除单位报销、救助补贴和补充保险报销外,劳模逝世给予家属一次性救助2000元。(三)劳模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劳模本人遭遇意外伤害,或家庭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3000—5000元。原在市属企业工作应享受荣誉津贴但因企业转制、破产等原因未予支付的退休劳模,以及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市属困难企业中无荣誉津贴领取渠道的劳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年度一次性津贴帮扶救助。对子女在高中、大学阶段就学困难的低收入劳模(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每年给予一次性帮扶救助金3000元。(四)劳模慰问金。春节慰问金,每名劳模发放标准500元。日常入户走访困难劳模慰问金,每次发放标准1000元。三、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劳模帮扶救助资金使用规范(一)保障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现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市级以上劳模(含农民工劳模)。市级劳模同时荣获全国劳模称号的,其生活困难和医疗帮扶救助以全国总工会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为主。(二)资金管理。全市每年安排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补助资金905万元,其中市财政拨付600万元,市总工会从工会经费中配比305万元。劳动模范补助资金由市总工会负责日常管理。要专款专用,定期公示,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三)责任分工。劳模帮扶救助金的申请、核准和发放工作由市总工会负责。其中,劳模生活困难帮扶救助金的发放工作,由市总工会负责进行身份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准救助标准和退休劳模上一年度月退休金实发情况,再由市总工会计算救助差额予以发放。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工会组织做好劳模帮扶救助金的申报、核查、发放和公示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扩大发放范围、挪用和截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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