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法典(上海民法典第一案)

2022-12-11 民法典

上海一老伯一生未婚无孩,离世后大笔遗产起争端,由谁来继承?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张老伯的实际情况,他离世后的大笔遗产应该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钱是最能衡量人心的,有时候即使是亲人也会因为钱财的问题产生矛盾。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就审理了一则关于“遗产纠纷”的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故事中的主人公张老伯在2019年因为疾病原因离开人世,但是却留下了一大笔遗产。他一辈子没结婚,也没有直系兄弟姐妹,就连自己的父母都早早离开了人世,因此这大笔的遗产成为了一些旁系人员的争夺利益。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张老伯的堂妹张丽,也就是案件中的原告,她认为自己对张老伯尽了一定的抚养义务,应该取得遗产的一部分。张丽说自己会在平时的周末去看望张老伯,为其洗衣做饭,陪他聊聊天,给张老伯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但是对此,张老伯的姑姑以及表弟都不认可,他们觉得张丽无权获得大额遗产。三人为此争执不下,最终张丽一气之下把二人都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张老伯的姑姑表示自己一直保持着对张老伯的探望和照顾,并且还承担了其离世后的丧葬义务,应该获得张老伯留下的全部遗产。而张老伯的表弟也表示自己曾帮张老伯找过房子居住还照顾了他一段时间,这份遗产自己也有份。

不过最终法院审理判定,驳回全部的申诉,这也就意味着三人都无法获得张老伯的遗产。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认为以上三人对张老伯的照顾其实也就是处于正常的亲戚走动水平,并没有达到抚养较多的程度,因此无权获得张老伯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留有合法的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张老伯没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他的情况就不适用于这一条。

同时《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

鉴于张老伯的实际情况,他符合这一条例,因此最终法院判定张老伯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并将用于公益事业。

这场闹剧最终“落了场”,也让围观的小伙伴们感叹金钱对人们的诱惑之大。其实,我觉得爱钱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属于你的钱就算你去无理取闹最终也只会落得被人笑话的结局。

在这件事中,无论是张老伯的堂妹还是姑姑、表弟,都并没有对孤家寡人的张老伯有多照顾。三人在张老伯离世后却想获得遗产,简直是痴人说梦,如此结果,并不让人意外。

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276条,建筑分区内规划用于停车的停车位和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开发商不能忽视社区业主的合理需求,首先将停车位转让或租赁给社区业主以外的人。如果您作为车主发现您的停车权利受到侵犯,您必须及时保护您的权利。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276条,建筑分区内规划用于停车的停车位和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开发商不能忽视社区业主的合理需求,首先将停车位转让或租赁给社区业主以外的人。如果您作为车主发现您的停车权利受到侵犯,您必须及时保护您的权利。在建筑区域内,规划的停车位和停车库应根据协议确定。如果业主想要获得专属停车位,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得,因此,社区业主在购买和租赁社区停车位之前,必须仔细检查停车位是否属于规划区内的停车位。否则,即使支付了购买价格,也无法获得专用车位。有关停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一些地方性法规根据实践的发展,在《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其进行了规范。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拥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少于或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数量的,一个车主只能购买或提供一个停车位与此同时,《民法典》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它与咱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它不仅包含婚姻家庭的内容,还包含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承继编、侵权责任编等,在民法典中发生了更多的改变。现在的社会,咱们能够不斤斤计较,但不能当法盲,不会在遇到事情时抛弃保护自己权力的机会。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276条,建筑分区内规划用于停车的停车位和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开发商不能忽视社区业主的合理需求,首先将停车位转让或租赁给社区业主以外的人。如果您作为车主发现您的停车权利受到侵犯,您必须及时保护您的权利。

关于民法典内容

第一部分,民法典草案的关于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变化

在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权法编中,在具体内容中最大的变化,就是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规定了人格尊严。这个基本的权利被许多人包括许多媒体都忽略了。对一个人,首先要把他当人来对待,给他以人的尊严。在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权法编中,用最重要的地位规定了人格尊严,确认这个一般人格权。它是统领各种具体人格权的一种基本权利。没有它,其他的权利都没有实际意义。比如说,一个人享有名誉权,但是并不把你当人看待,那名誉权还有用吗?规定人格尊严的第二个作用,就是补充具体人格权立法的不足。在涉及到具体人格权的问题,立法作了具体规定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等都有自己保护的范围,可是,也有它们都管不着的地方,这时候,就要有人格尊严来管。比方说政府里有一个“不管部”,谁都不管的事务就要由不管部来管。其实,人格尊严(就是一般人格权)人格权立法中的“不管部”。曾有人起诉一个“人狗同餐”的案件,在一个饭店,狗的主人在这个人的对面为狗点菜,让狗与人同桌用餐。这个人觉得自己的人格受了侮辱。这不是名誉权的问题,也不是隐私权等其他具体权利的问题,但又确实涉及到了人格利益,人格尊严要保护的正是这样的人格利益。所以,一般人格权这个权利太重要了,没有这项权利又何谈其他权利?对于法人呢?法人也有人格尊严,不能随便侮辱它的人格。

信用权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这里讲的信用权与平常讲的信用不完全一样,民法上的信用权,保护的是对于这个人的经济能力的客观评价。这个权利与企业的关系尤为密切。比方说,某企业经济实力很强,重合同,守信用,大家一致公认,评价很高,其他企业都愿意与其做生意。法律保护的就是这个对他的经济能力的评价。如果有人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说这个企业不守信用,它的成功都是虚假的,是泡沫。这个人就侵害了这个企业的信用权。信用权对一个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民法典草案规定了信用权,正是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合法信用的角度出发的,是完全必要的。

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单独成编的意义

整个大陆法系中,没有几乎国家把侵权法在民法典中单独列为一编,基本上都把侵权法放在债法里,把它看成债的一种形式。我国在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就把它作为民事责任来考虑。在制订民法典草案的时候,更多的借鉴了英美法的做法,将侵权法作为单独的一编,让它成为民法典中的独立的一个部分,给了它发展的极大空间,便于它在保护人的权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极为重要的一个决策。

还有一个值得重视的做法,就是民法典草案把侵权责任法放在第八编的位置上,这也反映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民法典草案的分则上看,第二编、三编分规定物权法和合同法,这是财产法;接下来的第四编以后规定了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这些都是人法。在财产法和人法之后,最后规定了侵权法,说明前面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后,都可以到侵权法这里来寻求保障,因此侵权法就是权利保障法。因此,侵权法所在的第八编,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位置,充分地说明了侵权法的地位。

侵权法当中具体内容也有很多变化。特殊侵权行为里增加了很多内容,比如第八章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中就规定,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对人造成的损害,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去年我国发生过东北虎下山把人咬死的事件,按现在的规定,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高度危险作业、核设施、危险物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在侵权法中都有很详细的规定。

这次侵权法还对共同危险行为和抛掷物致人损害做出了详细的区分和规定。这两种情况在实践中都经常碰到,在处理上的规则比较复杂,也是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例如,关于抛掷物致人损害,比较典型的是去年重庆发生的一起案子。从居民楼扔出的一个烟灰缸把正好经过楼下的一个人砸伤了,但又查不出是谁扔的。依据草案中侵权法的规定,居民楼里的所有住户应共同分担赔偿责任,除非你能证明自己没扔烟灰缸。当时重庆法院也是做出了这样的判决,很多人不服,不愿意执行,觉得不公平,因为肯定只有一个人扔下了这个烟灰缸,凭什么要这么多人都要承担责任?但是法律就是为了保护弱势的受害人。

共同危险行为跟这个案件相似,但不一样。最典型的是上海的一个案件。三个小孩在15层楼上每人拿一个瓶子同时往下扔,其中一个瓶子打到了楼下的小孩。究竟是谁的瓶子打的,查不清楚。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我们没有明文规定,只是按照法理处理。侵权法编对这种情况做出了明文规定,要由三个小孩的家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要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只证明不是自己的行为所致不行,必须证明是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的,才可以免责。这也说明,民法典草案的侵权法可操作性更强了,对人的权利的保护也有了很大进步。

第三部分,时效制度和期间的变化

杨立新:原来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当时的目的是希望督促民事主体尽早行使自己的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就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了。可是这样的结果却带来很多问题。比如企业借了银行的钱,拖过两年,银行没有主张权利,国家就不再强制保护了,使银行的钱无法依法收回。当然,如果过了两年,你以诚信的态度履行债务,是应当的,还给人家了也不能再取回了。可是诉讼时效期间太短,就给债务人赖账提供了便利。民法典草案将诉讼时效增长至三年,就加强了对债权人保护。对发展经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是有利的。

草案在规定诉讼时效的同时,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对动产的取得时效是两年,不动产是五年。比如我捡到一样东西,尽管我登了启事、发了声明,但没人认领,动产过了两年,我就取得了它的所有权。规定取得时效,是为了尽快确定权利,避免财产长期处于权利不确定的状态。过去只有消灭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这就有问题了。我的财产脱离占有,超过了诉讼时效其间,无法再主张法院保护,但是,没有取得时效制度,其他占有这个财产的人也无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那在这个财产上就没有所有权了。现在的取得时效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第四部分,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鼓励创造财富,是物权法最基本的精神。民法典的物权法鼓励财富进取心,鼓励人们创造财富。这样的精神通过什么来实现呢?一个是确定财产的归属,也就是物权法的所有权问题。法律明确,你创造的财富是你的,他创造的财富是他的,所有权界限极为清楚。再一个就是鼓励财产的利用,鼓励人们利用自己的财产创造更多的价值和财富,这就是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你的财产去赚更多的钱,创造的新的财富还是你的,这就是对财产的积极经营的思想,不像过去的土财主,只讲归属,不讲利用。物权法既要讲归属又要讲利用,整个社会才能不断发展起来。过去我们常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其实反过来说更对,那就是“小河有水大河满”,每个“小河”都有钱了,这个社会就富了,国家就富了。物权法的基本的理念,就是鼓励每个人利用现有财产去创造新的价值,让每一个人都富起来。

担保物权原来在担保法里,现在把物权担保归到物权法里。抵押、质押、留置等都归入其中,同时还增加了让与担保,也就是按揭。这些与老百姓的生活、企业的经营关系密切。拿按揭做例子,老百姓可以通过按揭很快住上房子,企业可以通过按揭很快把房子卖出,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速度。

还有典权,这是我国古老的制度,我们在50年代曾经存在过,但是在80年代的时候,基本上就都消灭了。因为典权主要针对不动产的利用,长期以来,我国的老百姓没有不动产,典权有什么用呢?现在,起码都有了自己的房子。如果一个时期住不着,就可以典给别人住,发挥物的使用价值。所以民法典草案还是规定了典权,这就给老百姓利用自己的财产创造财富又增加了一个选择的机会。物权法的确立对整个社会的财富创造、分配、利用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一般的老百姓有用,对企业家更有用

上海民法典(上海民法典第一案)

上海首例使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案宣判,民法典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帮助?

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经介绍后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挂号后不久,蒋某终于向妻子坦言,自己患艾滋病好几年了,长期服药。虽然李某坚称自己所患的艾滋病已不在感染期,但感染他和孩子的可能性很小,最终证明自己没有感染,但丈夫的病还是让他无法接受。虽然两人感情基础良好,但李经过几次内心的挣扎和考虑,决定终止怀孕,并向上海闵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婚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艾滋病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管制,他已不在感染期。因此,原告起诉宣告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持;原告起诉解除婚姻的,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得不到有效救济。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法官在立案后进行了大量详细而充分的论证。从保护无辜一方的利益出发,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经本案法院确认,被告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原告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得知案情一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应予支持。因此,决定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实施后,不仅将结婚登记前隐瞒重大疾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之一,而且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使原告得到最有效的维权途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结婚时间虽然是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却是在《民法典》颁布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状况一直延续至今。所涉及的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新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根据有利溯及力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首例,婚前患艾滋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这属于骗婚吗?

上海首例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的案子宣判结果是:男方婚前患有艾滋病却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这种情况对于婚姻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打击,再美好的爱情也抵不住欺骗啊!何况是艾滋病。

患有艾滋婚后才发现

谈婚论嫁是每个成年人必经之路,每个人都想找寻陪伴一生的那个对的人,他(她)是健康的、美好的,走进婚姻殿堂更是不易,可是,上海的一对夫妻却没有那么幸运。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在上海,原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江某某是通过别人介绍相亲认识的,感情升温的很快,互相有好感不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来订婚后就开始同居了。在六月份女方怀孕,双方便登记结婚。本以为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从此开始,可谁知婚后江某某对老婆坦白,自己婚前有艾滋病,并且这些年一直在稳定的服用药物,这让李某某非常震惊。虽然发现并没有被传染上,但是还是接受不了丈夫的病。并且李某某觉得自己像是被欺骗了婚姻一般,孩子有了,丈夫却瞒着自己有病,难道真的没有爱情吗?不是说爱情可以战胜一切困难的吗?或许,他们不是真爱吧!

起诉撤销婚姻

对于丈夫的欺瞒行为李某某难以接受,毕竟艾滋病是治不好的,会伴随着一生,需要一辈子吃药控制,所以塔选择了上诉。

根据民法典,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告知对方,如果有不实告知,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撤销婚姻和离婚是不一样的,离婚是已结过婚,而撤销婚姻是未婚。所以在此也要提醒各位,洁身自爱,不要被欲望所操控,身体健康才是本钱和幸福。

上海“90后”女调解员用《民法典》讲脱口秀,你对这波操作怎么看?

上海90后女调解员用脱口秀的方式讲解我国的《民法典》上热搜,获得了许多网友的支持与点赞。但是也有些质疑的声音,认为《民法典》这样的东西,不应该随意用这样的方式去讲解,不符合法律的严谨。

一,《民法典》

《民法典》是我国2021年伊始才开始实行的法律,把包含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一个人的出生,到一个人的死亡。这个人在什么阶段,什么时候享有应有的权力以及义务,都规定的清清楚楚 ,堪称是我国有史以来最强大的民法综合。也是每一位中国公民都应该去学习的,了解的。

二,民法普及

虽然我国当时《民法典》的出台引起了大家很强烈的关注,但是生活中愿意去主动了解的人实在太少,大多都是律师,公务员等与法律职务有关的人去了解,普通民众大多都是一时的兴趣,这是我国普法工作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当然,要建成一个优良氛围的法治社会,民众对待法律的看法就不能这么随意,还是要有一定的了解,这也是《民法典》出台的初衷,为我国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法律依据以及支撑。

三,责任与义务

当然,之所以要普法的原因就是对人们的生产生活进行指导,明确 ,我在什么情况下具有什么权利,然后实行这些权力后,我应该执行什么样的义务。我国的学龄儿童有着享有9年义务教育的权力,但是,自己也得有好好学习的义务。而学习《民法典》,对我们以后的工作也是有着巨大影响,当你知道一定的法律知识后,你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你做出的决定和没有受到法律教育的人做出的决定,肯定是不一样的。前者肯定能够更加理智更加智慧的处理问题。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民法典突出(民法典突出强调财产权是正确的吗)
下一篇 民法典总述(民法典阐述)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上海民法典(上海民法典第一案)

上海一老伯一生未婚无孩,离世后大笔遗产起争端,由谁来继承?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张老伯的实际情况,他离世后的大笔遗产应该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钱是最能衡量人...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