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基本权利是什么(学校基本权利包括什么)
论述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章程是指学校为保证正常运行,对内部管理进行规范而制定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保证。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确立其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作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这是建立现代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前提。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校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3、招收学生权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招生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学校招收学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不得制发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
4、学籍管理权所谓“学籍管理”,主要是指学校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同层次、类别,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册、成绩考核、纪律与考勤、留、降级转专业与转系、退学、休学与复学、转学的管理办法,并对其实施具体的管理活动。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籍的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学籍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可以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具体的管理活动。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学校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任务要求,有权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学校作为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事业法人,法律授予了学校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利,这种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在学位、学历证书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有权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可以制定本校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可以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
教育机构在聘任、奖励、处分教师和其他职工时,应根据教师和其他职工的职责要求,重点考虑本人的表现及业绩。此项权利,是学校实施教育活动的保证,也是学校做为法人被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之一。教育机构在聘任、奖励、处分教师和其他职工时,应根据教师和其他职工的职责要求,重点考虑本人的表现及业绩。此项权利,是学校实施教育活动的保证,也是学校做为法人被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之一。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学校作为其法人单位,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设备等设施、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用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获得一定的收益。
同时学校行使此项权利,也应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经费投入及学校财务活动的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学校发展和实现学校的办学宗旨,有利于合理利用教育资源,不得防碍学校教育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侵害举办者、投资者等有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依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即学校对来自行政机关(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抵御。
9、其他合法权益 是指除前述八项权利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予学校的民法中规定的一般法人的权利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确立的有关权利。此项规定,是对学校享有除前述八项权利外的其他合法权利的概括。作出此项规定,有利于将来制定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具有哪些权利
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自己的章程确立的办学宗旨、学校管理体制和发展规划、具体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自主地作出管理决策,组织实施。学校的这一项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干涉。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自己的办学和任务,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授课、统一考核、考试等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按照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
制定本学校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组织招生工作及办理招生的具体手续。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籍管理和有关学生奖励或者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办法,并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对经考核、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学习教育阶段的学生,按照其学习教育类别,相应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的管理规定。
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编制等实际情况出发,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可以对教师及其他教职工实施包括奖励与处分在内的管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自己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设备等设施、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用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获得一定的收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经费投入的一系列规定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使用本单位和设施与经费等校产,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利于学校发展和实现学校的办学宗旨,不得妨碍学校教育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侵害举办者、投资者等有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来自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各方面的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抵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不仅是上面所列的八项,除这八项由教育法规定的权利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赋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切权利,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教育法的这一规定,可以使以后制定的法律、法规对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进一步加以完善。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人大网-学校具有哪些权利?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有哪些?
如下: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职责
1、热爱教育,以校为家,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学校利益。
2、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3、认真备课,严格遵守上课常规,认真批改作业,无错批、漏批,有条件时尽量面批,严格遵守教学常规,不敷衍塞责。
4、不迟到、早退、中途离开课堂,不带手机进课堂。
5、不随意发牢骚,说怪话;不传播封建迷信、资产阶级自由化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6、不得体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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