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公安(民法典对公安工作的影响)
民法典姓名权的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哪里?
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公民可以自主决定更改自己的姓名。公安部门只是负责对公民的姓名更改进行登记,而无权对公民更名进行审核和限制,公安部门不能以违反公序良俗之外的理由拒绝为公民进行更名登记。应该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中“依法”改名的“法”,应该做狭义的理解,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最低法律效力位阶也应该是国务院行政法规。除此之外,公安部门、地方政府等其他任何机构,都不能以自己的规定,干涉公民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典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条文
明确了各类民事权利,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特别是注意刑民交叉等问题,准确认定违法犯罪,坚决防止侵犯民事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履行查处民法典工作开展情况
规范公安执法工作,精准提升民警依法履行民法典赋予公安机关职责的能力水平和法律素...依法查处高空抛物违法犯罪;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涉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民法典1254条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第一,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不仅不道德,更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这给所有人都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警示和要求。
第二,明确补偿人具有追偿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相当于承担垫付责任,而不是以前《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连坐”责任,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原来高空抛物案件处理中的难点,主要是确定被告的难度较大,绝大多数被告既无过错,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但却被判决承担责任。于是,很多无辜被告都非常抵制判决,也不会主动履行判决,社会效果不好。
第三,明确建筑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是指建筑物的管理者,即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他们对建筑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发生;若管理不当,致使建筑物的附属部分坠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四,新增公安机关调查等义务。发生高空坠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大可能直接确定侵权责任人。立法专家杨立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条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采用刑事方法解决,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高空抛物行为人的,才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责任认定规则。相信侦查责任到主体下,更有利于侵权人的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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