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噪音扰民)

2022-12-09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和第一百条规定的精神,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依照本条例处理。第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三十元。

罚款在裁决后五日内交纳;过期不交纳的,改处拘留。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不能交纳伙食费的,用劳动代替。第四条 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必须没收的,应当没收。

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财物,应当没收。

上述用具和财物,除违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还原主。第五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结伙打架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商场、娱乐场、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五、损毁国家机关尚在发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

六、污损名胜古迹或者有政治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

七、出售、出租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

八、违反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赌博财物,经教育不改的;

二、用抽签、设彩或者其他方法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三、造谣生事,骗取少量财物或者影响生产,经教育不改的;

四、私刻公章,伪造、变造证件,情节轻微的;

五、印铸刻字业承制公章或者其他证件,违反管理规定的;

六、出售假药,骗取少量钱财的。第七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六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禁止渔猎的地区捕鱼、打猎,不听劝阻的;

二、在禁止摄影、测绘的地区摄影、测绘,不听劝阻的;

三、在禁止通行的地区,擅自通行,不听劝阻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临时性的测量标志的;

五、在城市任意发放高大声响,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不听制止的。第八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铁路、公路上挖掘坑穴或者放置障碍物,尚不足以使车辆行驶发生危险的;

二、对火车、汽车、船只投掷石子、泥块或者其他类似物品的;

三、损毁交通标志或者其他交通安全设备的;

四、损毁路灯的;

五、制造、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六、制造、购买、保管、使用剧性毒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七、违反消防规则,经提出改善要求,拒绝执行的;

八、损毁消防设备或者消防工具的;

九、擅自将公用的消防设备、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的;

十、未经当地政府许可,烧山、烧荒,尚未造成灾害的;

十一、失火烧毁国家财物、合作社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九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经政府许可,购买、持有体育运动所用的枪支、弹药或者保管、使用这种枪支、弹药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政府许可,制造、购买、持有猎枪或者开设修理猎枪的工场的;

三、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四、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五、组织群众性集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发生人身伤亡危险,经指出不加改善的;

六、渡船超载,或者船身破损有沉没危险,经督促不加修理,继续使用的;

七、在发生狂风、洪水有沉船危险的时候强行摆渡,不听制止的;

八、争先抢登渡船,不听制止,或者强迫渡船驾驶人超载摆渡的;

九、公共娱乐场所售票超过定员可能造成事故,不听劝阻的;

十、公共娱乐场所在开放时间内,没有保持出入口、太平门的畅通的。

治安处罚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由“条例”变“法”主要有5个原因: 一是现行条例调整范围过窄。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有8大类76项,而十几年来新出现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量增加。二是处罚种类偏少。现行条例只规定了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处罚方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三是处罚幅度偏小。条例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现行条例规定的1元至200元的罚款已经明显偏低。 四是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现行条例仅就传唤、询(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 五是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现行条例的有些规定,与我国近年相继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与治安管理处罚有关的法律不相协调,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 行政拘留 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对于执行行政拘留的,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以及扣留是有区别的,行政拘留一般只有县级以上的执法机关才能行使权利。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岁以上、怀孕或者哺乳期女性是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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