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辖权异议很少成功(证据不足)

2022-12-07 法律法规

莫让管辖权大战模糊了法律之争,管辖权不应成为胜诉的保障

原告起诉到哪个法院,案件就应该由哪个法院审理吗?并不是,法律对法院的管辖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被告认为法院管辖错误,就可以通过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这项制度本来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已经沦为让法官苦不堪言的制度。近年来,法院已经对多起滥提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民事管辖权异议很少成功(证据不足)

管辖权异议不应沦为法律之争的工具

在法官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成为民事诉讼法改革中最应该改革的部分。在如今案件量暴增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花上一百块钱的成本就能让一场诉讼延长好几个月。在明显可能会败诉的案件中,管辖权异议更是成为当事人拖延诉讼的利器,明明可能在几个月内就解决的纠纷,因为法院首先要处理管辖权之争,几个月就变成了大半年,甚至一年。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之初衷,是为防止法院之间争管辖权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以保障民诉法有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落到实处和司法公正。还有的表述为:管辖权异议的立法目的在于制衡原告的诉权,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当干扰,保护被告合法权益,促进程序正义。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相对于法院滥用管辖权,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当事人滥用异议权。面对于法律授予的如此低成本的“拖延权”,相对于原告的无奈,法院殚精竭虑的的努力甚至请求,如获至宝的异议者们始终乐此不疲。

南山必胜客曾让管辖权之争备受非议

管辖权异议制度真的被玩坏了,完全异化成一种纯技术的拖延战术,除了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延长争议解决的时间,好像看不到任何益处。实际上,在各地司法水平明显提高,司法公正已经逐渐得到公认的时候,无论由哪个法院审理都不会让判决结果发生颠倒。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专门司法解释对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行为予以规制和约束的建议》时提出,一是在现有的条件下,推进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程序改革,将管辖权异议案件归入民商事速裁案件范围,简化审理程序,简化文书样式,简化送达程序提高审判效率;二是支持地方各级法院对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予以惩戒;三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加强对管辖权异议的规范和制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减少管辖权之争已经逐渐成为各方共识,然而网上一度热传的关于腾讯法务部被戏称为“南山必胜客”的爆款文章,又让管辖权争议重回民众的视野,人们不禁疑问,腾讯为何如此热衷将管辖权约定在深圳南山法院?就算是其他公司在外地起诉腾讯,腾讯为何也要尽量提管辖权异议,将管辖权移送到南山法院?典型如当年的“微信好友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案”,黑龙江哈尔滨市的王先生认为腾讯未经授权就将自己的微信好友提供给其他APP,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于是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之诉,然而腾讯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该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尽管一审驳回了腾讯的管辖权异议,在腾讯上诉后,哈尔滨市中院还是将案件移送到了南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滥提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早有规制

各地法院为了规制异议权的滥用,想了很多办法,从异议裁决权调整、到简化异议上诉流程,再到劝导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等等,不一而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早在2016年对于滥提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在一份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应予保障。但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应体现出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司法的尊重。被告依据完全无关的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作为执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本应尊重法律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在本案中却未体现出职业律师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在诉讼中应予以避免。”在另一份民事裁定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更是提出滥提管辖权意义的行为“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有可能伤及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希望类似行为,在今后的诉讼中不再发生。”

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应该依法而定

2022年反垄断法进行了修订,法院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成为了众多科技互联网公司关注的焦点。据悉,近期腾讯与竞技世界相关的纠纷正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而管辖权再次成为实体审理之前的又一个焦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何处理该案件将成为各方研究的重点,这个标杆性案件的结果也将引起了科技互联网行业以及法律界的热议和关注。提出管辖权异议当然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权利,但民事诉讼法也很明确地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识产权案件更是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或知识产权法庭进行审理,而北京、上海、广州作为知识产权的重镇,都单独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就无不当。虽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案范围不小,但实践中具有标杆性意义的案例还太少,需要更多的司法实践经验积累。


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朱某与被告彭某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名小孩,因二人生活理念冲突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原告遂诉讼来院。被告彭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虽被告的住所地系湖南省祁东县,但原、被告一直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生活,分居后被告亦在长沙市开福区租房生活,至今已满一年,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其陈述,被告彭某提供了长沙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亦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彭某户籍地为湖南省祁东县,其主张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但彭某未能提供公安机关的居住证或公安机关证明其在长沙市开福区居住已超过一年以上的证据,应自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该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彭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彭某上诉后,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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