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发他人照片的案例(法官,他在抖音乱发我的照片……)
法官,他不停地在网上发布对我的侮辱性言论和照片、视频,我身边人都知道这事,对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请法官一定要帮我主持公道。
案例一
2020年至今,大山(化名)多次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志强(化名)照片、视频并配以侮辱性文字。志强多次联系大山要求删除照片与视频,均未果,志强又多次向该平台进行投诉,该平台删除相关视频后,大山继续发布相似内容。
经与大山反复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8月2日,志强决定诉讼维权。
“我要求被告必须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某网络平台审查不慎,管理不严,接到用户投诉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要承担连带责任……”
因该案涉及公民言论自由与人格权,同时涉大型互联网企业,容易造成舆论影响。民一庭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联系,法官耐心向被告解释情理与法理,指出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边界与越界后果,并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主动删除原告照片及视频并保证不再打扰其生活,原告遂撤回本案诉讼。
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侵犯人格权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21天,既快速有效化解了矛盾,保护了公民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同时通过对矛盾的实质化解,保护被诉企业免受不良影响,让各方当事人都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体验到了司法维权的便捷高效。
案例二
无独有偶,张塝法庭也成功调解了一起类似的侵权纠纷。
纠纷起因系被告在购房过程中与开发商就相关问题沟通不畅,一气之下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当言论,给开发商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该开发商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段浩受理案件后立即对企业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并联系原、被告了解案件详情。经核实,被告确实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有损商业声誉的不当言论,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在网络平台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责令具结悔过。
“你对企业经营行为或者房屋质量不满,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正当途径主张权利,但你通过网络言语贬损对方声誉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影响。”
原告表示,在前期购房时,我们因为沟通不畅导致误解,现在只要被告愿意删除言论并在抖音平台上道歉,我们可以谅解。
经过法官普法教育,被告对自己行为感到懊悔和自责,并对自身冲动给原告带来的影响表示歉意,在抖音平台公开致歉。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同时,被告也认识到以后遇到问题应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但任何权利都不是没有边界的,行使权利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未经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他人照片、发表言论,对特定对象进行侮辱、诽谤,将构成对他民事主体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犯。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我们使用网络过程中一定要谨言慎行,避免祸从口出,也勿逞一时口舌之快,切记侵权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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