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处理的途径和程序(医患纠纷流程)
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医疗纠纷处理 有五种途径:(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2)行政处理。程序是:向医院所在地卫生局医政科递交书面“ 医疗事故争议 处理申请书”,写清楚患者个人情况、诊疗经过、造成伤害的证据(X光片,医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等)、患者的要求;卫生局对有关情况到医院调查,征求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如 不同意调解 或调解不成,将医患双方有关材料移交医学会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的调解,调解不成则由法院判决。(3)司法途径,直接 到法院起诉 。(4)通过第三方调节机制进行调解(如果当地建立了这个组织的话)(5)当地政府信访。
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途径是什么?
一、 医疗纠纷 发生后患者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1、协商。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 律师 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以侵权为案由的, 诉讼时效 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还有调解(第三方支持下协商解决)、仲裁(双方同意仲裁)等医疗纠纷处置方法。 二、具体的处置方法和途径情况如下: 1、诉讼。严格的诉讼程序、最高的权威裁判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等因素使得诉讼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着核心的地位。 然而诉讼的不足也显而易见:医疗纠纷的专业化不可避免地造成医疗纠纷诉讼的拖延和高成本;医疗纠纷的重要 证据 是 医疗事故鉴定 结论,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行政级别对鉴定结论的效力有较大影响,致使重复鉴定,费时费钱;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互不信任,甚至互相敌视,严重破坏医患关系。 2、行政裁决。即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在2002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出台之前,由于医疗纠纷的民事性质定性在法律上未予明确,绝大部分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是采用的行政裁决。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纠纷的优点主要是:其一,快速方便。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所具有的专业认知能力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有的;其二,节约费用。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是职权行为,费用较低;其三,效力较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其四,对行政裁决的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再次进行解决。 但是,在我国,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纠纷仍面临很大的障碍,主要是社会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解决医疗纠纷的公正性缺乏信心。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医疗卫生行政机构既是医疗管理机构,又是医疗的开办机构;就象足球比赛,一个人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我们还能相信这场比赛的公正吗?在部门保护主义以及行业本位主义的影响下,公众对医疗卫生部门的裁决的公正性仍然引发较多的质疑;再有,医疗行政机构的行政裁决主要立足于 医疗损害 的具体事实,而对纠纷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医患双方利益等缺乏综合评估,这也是其缺陷之一。 基于上述原因,尤其是公正性问题无法妥善解决,所以,目前选择行政裁决作为解决纠纷的路径的案例日趋减少。 3、和解。即是协商。和解是成本最低的一种解决方式,医患双方都应优先考虑。 和解的实现建立在一个重要的基础之上,就是纠纷主体对相关事实和权益的处置规则的认识趋同。也正是由于现实中国这一基础未能很好形成,导致和解的成功率较低。私权观念、交易常识、平等意识、自我需求等等观念的匮乏,导致医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理解不清,患方没有形成理性的就医观念,结果是当事人不选择和解,或者说就是没有适用和解的基础。 4、仲裁。由于仲裁员的选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专家又可以有医疗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处理纠纷,两个专业的结合使纠纷解决更具效率。目前我国鲜见医疗纠纷仲裁的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第2条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 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 继承 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医疗纠纷不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医疗纠纷的性质是 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责任,应该属于其受案范围。并且仲裁在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可以直接加以利用,只需要在其中加入部分医学专家、法医学专家即可。 据以上的内容可知,在我国, 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途径 并不是单一的,医患矛盾纠纷主体之间既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纷争,也可以循非诉手段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虽然没有哪一种方法是完美无缺的,它们各有各的优缺点,但在具体的医疗纠纷案件里,人们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最适合解决自己矛盾纠纷的方式来解决因医疗问题而产生的矛盾纷争。当然,国家也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立法,以求进一步在制度上完善我国的医疗纠纷问题的处置,使得当事人可以更加方便、高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对待。
医患纠纷解决途径
医患纠纷解决途径:1、双方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纠纷处理的流程
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1、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先由当事科室负责人负责向患方进行解释、说明,组织有关人员继续未完成的医疗活动。2、需医务部解决时患者及家属首先应递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写明事件的经过和对医疗行为有何异议。同时要求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3、医务部在按受患方书面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真相,组织专家分析、讨论、明确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4、患方同意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可协商解决的,均与患方签署和解协议书。5、患方不同意医院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为避免矛盾激化报卫生局行政部门调解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6、当发生突发性医疗纠纷时,当事科负责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立即将患者的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送医务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患者及家属不得抢夺病案。相关部门协助接待家属,妥善做好处理工作。7、如患者或其家属以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由保卫科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解决。8、如患者方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向其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议申请经其他途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诉讼)解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
处理医患纠纷的程序
第一,纠纷发生。
科室发生医患纠纷时,纠纷双方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应立即向医务部报告,医务部应立即与科主任、护士长一起对事件进行调查。
二、现场处理
(1)医患纠纷发生后,本科室负责人在向医务处报告的同时,应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医疗事件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尽可能向家属解释清楚,并详细告知解决纠纷的方法和途径。必要时请在我院工作的患者朋友或亲属协调解决。对于情绪激动的家属,解释工作尽量在病房外进行,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2)当患者家属涉及过激行为时,可能成为重大纠纷。他们应该立即向主管院长报告。医务处、护理部、保卫处、医院办公室、派出所警务室要全力以赴参与救治,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确保医院财产和相关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三。物证的处理
(1)病案处理
1.当患者家属需要复印病历的客观资料或部分主观资料(指会诊记录、体温单、医嘱、麻醉及手术记录、手术及各种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各种检查报告等。),他们应在医务部门人员、有关部门人员和病人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完毕后,医院工作人员当场盖章。
2.当患者家属要求封存病历时,纠纷科工作人员应由医务科工作人员主持,在患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复印病历(所有生成的病历),以供医院过失调查和讨论使用。尽可能征得家属同意封存复印件,原件也可封存(治疗已结束);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
3.病历封存后,如果患者仍在治疗中,所有记录将继续记录。如果记录是在收到副本后作出的,应另起一页,注明记录的情况和时间;如果是收到原件后录制,要注意录制时间。
4.对于死亡患者,如果原始病历封存后仍有未完成的记录,如抢救记录、抢救时的口头医嘱、死亡记录、死亡讨论等。,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医务处保存,以便对原始病历进行启封审批和装订。
5、封存的病历在医疗事故鉴定、诉讼或其他情况下必须启封时,应在医务处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在场盖章并确认后,方可签字启封。
二物理处置
1.纠纷原因疑似由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不良后果引起。,并对现场相关实物进行封存。
2.纠纷原因疑似因输血引起。输血操作人员和在场医务人员应尽力保护实物不受污染,同时通知供血单位到场,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产品还应包括血液样本、标签、剩余血液、所有用于输血的器械、稀释液、受血者输血前后的血液样本、供血者的交叉配血样本、输血后患者的尿液样本等。
3.纠纷原因疑似因输液、注射或服用药物等不良后果引起。封存的产品还应包括同期未启封应用的同批次药品和一次性无菌用品。
4、无菌物品密封,严格按照无菌操作,防止再次污染。
5.被封存的物品由医院暂时保存在合适的条件下,以避免变质。医患双方应尽快共同指定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双方对检测单位意见不一致的,可以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检测前医务处和科室一起封存,患者一起解封。
6.封存的实物应在医务处或相关质量管理人员的主持下,由事发科室主任、护士长或相关当事人会同患者或家属进行封存。封存前,禁止任何一方隐藏、替换、污染、破坏或扣押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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