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律师(甘肃律师费计算器)

2022-12-04 知识大全

在甘肃境内,比较知名的刑事律师是谁?

在甘肃境内比较有名的刑事律师是杜平律师,他是甘肃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他办案经验比较丰富,而且他有着过硬的法律基础专业知识在甘肃境内享有很大的名誉,所以他接手的案子也比较多。他之所以能够成为比较有名的刑事律师肯定是他接手的很多案件中都能够顺利地完结,而且他拥有的法律,专业知识比较多,经验也特别丰富。能够在案件的审理中,保持冷静,慎重,细心。认真帮助顾客处理案件的内容。因为他丰富的经验和过硬的本领,所以才会吸引更多的顾客愿意出钱请他来审理一些案件。其次,能够成为一名比较优秀的刑事律师肯定对刑法方面的案件和法律知识有着深刻的了解,而且在为人方面肯定是比较待人诚恳有耐心有礼貌的,因为只有对顾客耐心的话,才会有更多的人愿意给你接手案件。律师的性格也影响着顾客和他之间的合作,只有通过彼此的信任与交流,才能够加速对案件的审理,才能够顺利地解决这一个问题。当然,在甘肃境内还有很多优秀的刑事律师,他们也在通过自己的努力不断提升自己通过审理各种案件来丰富自己的经验,相信未来会出现更多优秀的一批律师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去服务,让大家更深刻的去了解法律知识。从刚开始步入社会的时候,可能每一名律师都经验不足,但是在他们有面对一个个案件的勇气的时候,也是一种成长和经验的积累,只有通过不断地接手案件,让自己熟悉各种案件将理论应用于实际才能够快速地让自己的成长。但是作为一名优秀合格律师,一定要遵守法律的底线,维护法律的尊严。

2022年甘肃省律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2年甘肃省律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是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律师。

甘肃省律师协会成立于1984年,是依法设立、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经甘肃省民政厅登记注册,主管单位为甘肃省司法厅。

现有团体会员(律师事务所及分所)558家,个人会员(执业律师)7804人。律师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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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恒谦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甘肃恒谦律师事务所很不错。该律所拥有精湛的专业技能,丰富的时间经验,聚集了各个专业领域的顶尖律师人才。

甘肃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职务的律师是指:

(一)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工作执照,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律师业务的人员。

(二)虽未取得律师资格,但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发给临时律师工作执照、律师特邀工作证,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律师业务的人员。第三条 非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任何个人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活动。违者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取缔或会同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第四条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职责是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律师执行职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第六条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尊重和支持律师的工作。第七条 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由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并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成立律师事务所。第八条 律师承办各项业务,均由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统一安排。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工作应尽量考虑委托人的指名要求。同一律师事务所一般不应接受同一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承办同一案件。同一律师不得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两名以上被告人的辩护人。

律师不得私自承办业务和收费。第九条 律师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和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可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用调查介绍信和律师工作照(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并依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律师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查阅、摘录或复制所承办案件的材料。

律师进行上述活动,对涉及国家密关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依照法律规定保密。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存入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第十条 律师承办案件,如果主要知情人是正在预审期间的刑事被告人,且该案与被告人本身的案件无利害关系,可持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和律师工作照(证),由公安预审部门的人员陪同会见在押被告人,向其调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如果所调查的问题与在押被告人本身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公安预审部门应协助调查取证,并及时将调查材料转交承办律师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第十一条 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律师,可持律师事务所的专用介绍信和律师工作照(证),到羁押场所会见被告人,但应遵守羁押单位的有关规定。

羁押单位应当为律师会见被告人提供场所,并负责安全戒护,会见后也不应追问律师与被告人的谈话内容。律师依法同被告人的通信,羁押单位应及时转送。第十二条 律师担任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时,如认为当事人不如实陈述案情或提出的要求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教育无效的,可以拒绝为其辩护或解除委托代理。

当事人也可以拒绝律师继续为其辩护或解除委托代理。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调解案件,应充分考虑代理或辩护律师出庭所需的准备时间。律师如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在不影响法定结案期限的情况下,应予以采纳,并通知承办律师。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律师参与诉讼的,应及时通知律师阅卷。开庭审理的,应当使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执行职务,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三日前送达。法庭应按规定设置律师席位,审判人员应保障和尊重律师履行职务的权利,不准训斥律师,更不准勒令或驱赶律师退庭。

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代理的二审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审理的,应及时通知律师提交辩护词或代理词。

律师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严格遵守法庭规则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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