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列为共同被告吗)
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含义是什么?有什么例子?
一、含义
1、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举例说明
1、案例1:
乙和丙将其共有的一台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甲,乙和丙各自都有请求甲支付6000元的权利。又或者A将一天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B,C两人,B和C各自都有对A支付6000元的义务。
案例解析:这里面的两个买卖案例,其实都是连带责任,一个是连带债权,一个是连带责任。其共同的特征正如概念里所说的,2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在履行完债务使债务消灭后引起了内部债务关系。即丙,乙不论谁在向甲收取6000元以后还需要依照约各自获得拖拉机收益,而B和C不论谁在支付完了6000元以后也都有责任按照事前约定按比例分担自己相应债务。
2、案例2:
如甲在购房中介公司的中介下买下房主乙的某套房子,入住后发现乙利用个人虚假身份欺骗了甲,房子多处出现渗水现象。这样的情况下中介公司虽然没有和乙共同侵权,但是它也义务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甲进行赔偿,随后可以向乙索求赔偿。
案例解析: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不真正连带关系区别于连带关系就在于能对方能否被同一理由起进行诉。这里中介公司显然不知道乙的侵权行为所以无法与乙构成对甲的共同侵权。因此这里房产公司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他有权力向乙追偿他所赔偿的部分。这里的乙既特征4中所提到的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什么是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的追偿范围是什么?
雇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 不真正连带债务(Unelchte Solidaritat)系德国学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的,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演变而来,虽然对这一理论在学术届一直没有达成共识,但早为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 。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所独具的不同于连带债务的特性,加之各国日益形成了处理该类案件的科学、有效的方法,所以,该制度越来越引起了各国法学界的重视。 所谓雇员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雇主和实际侵权人分别基于雇佣关系和侵权事实而对受害雇员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两个债务,雇主和侵权人均负有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并且因雇主和侵权人任何一方的履行而使两个赔偿责任均归于消灭。《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了界定,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至此,对雇员在因第三人侵权案件中的赔偿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 二、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 1、雇主和第三人分别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雇员负有同一个赔偿责任。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基础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首先,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雇员基于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得请求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产生的基础系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法律关系。其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系因第三人侵权所致,根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理论,雇员作为受害人亦有权依据侵权法的规定向实际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该请求权产生的基础系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在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中,雇主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的发生原因不同,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因而雇主与第三人应分别独立的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2、雇员对雇主和第三人分别享有独立的请求权。通过以上的分析,雇主和第三人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系基于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雇员当然有权利依据各该不同的法律关系向雇主和第三人独立的行使请求权。在诉讼过程中,雇员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依照雇佣关系要求雇主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同时,雇员也可以依照侵权法律关系选择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雇主的赔偿责任与第三人的责任系偶然地联系在一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在此类案件中,虽然雇主和第三人均应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雇员所受到的伤害,首先雇主和第三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两个责任的产生在主观上无共同关系;其次雇主和第三人在客观上亦没有共同实施某种行为,他们对雇员所负的赔偿责任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法律之所以规定雇主和第三人对雇员均负有赔偿责任,同时又规定该责任因雇主或第三人任何一方的履行而使两种责任均归于消灭,是为了使雇员所受伤害能够充分得到补偿,同时又不使雇员因雇主和第三人的同时履行而获得额外的收益,并不是两种赔偿责任之间存在着共同目的。 4、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对雇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因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致,雇主当然应对雇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雇员所受到的伤害的最终原因力系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作为雇员伤害的始作俑者,由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不仅符合侵权法理论,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正是基于该原因,雇主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获得了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这种追偿权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这一点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主要区别。 三、雇主追偿权的范围 根据《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雇主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后,其依法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但对于雇主取得的该追偿权的范围,法律并没有进行界定。笔者认为要确定雇主的该追偿权的范围,首先要从该法律关系中所包含的两个基本的法律关系入手,即一般侵权法律关系和雇佣法律关系。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一般侵权法律关系案件中,我国法律采用的归则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根据其侵权行为的过错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以看出,在一般侵权法律关系中,侵权人只在其完全过错情况下才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在侵权人与受害人有混合过错的情况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侵权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过失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对于侵权法律关系是否完全适用过失相抵,根据《解释》第2条规定,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所以在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适用过失相抵。 其次,根据《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雇佣法律关系中,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对雇员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在《解释》颁布以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解释》第2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确定了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程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以在雇佣法律关系中,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在雇员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举例说明什么叫“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比如:两小偷同时去偷同一人的同一物,结果双方遇到一起发生抢夺,致使器物损坏。两人并非同谋,而目的一致,造成受害人损失,在民事赔偿上应该是负有不真正连带责任。(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什么 是不 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6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1、合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联营。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所谓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就是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4、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债权担保。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的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6、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吗?为什么?
1、可能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2、不叫真正连带责任
3、原因:
1)因为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代理人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表见代理人的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2)表见代理其实质也是无权代理的一种,而无权代理法律效力是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被代理人遭受损失的只能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此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关键是看表见代理的情形(表见代理是第三人有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有理由认为”的具体情形:A、曾经有过授权委托书;B、曾经有过雇员关系)来判定究竟是侵权还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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