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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实施育儿补贴(黑龙江育儿补贴政策)

2022-12-04 侵权

黑龙江省生二胎给钱吗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有黑龙江、吉林、安徽等提出实施育儿补贴或生育补贴制度。此外,今年7月28日,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布《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对按政策生育二、三孩的攀枝花户籍家庭,每月每孩发放500元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岁。这是全国首个发放育儿补贴金的城市。

今年9月,甘肃省临泽县研究通过《临泽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在该县公立医疗机构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临泽户籍常住产妇一次性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5000元的生育津贴。二是发放育儿补贴。对在该县公立医疗机构生育二孩、三孩的临泽户籍常住家庭,二孩每年发放5000元育儿补贴,三孩每年发放100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三岁。

黑龙江实施育儿补贴(黑龙江育儿补贴政策)

黑龙江将实施育儿补贴制度,你怎么看?

这很好啊,因为黑龙江省本来人口就净流出。再加上如果年轻人不想生小孩的话,会导致黑龙江人人口越来越少。这样黑龙江就会丧失竞争力。所以现在他们。有这么好政策就希望年轻人多生点小孩。

30省份拟增设育儿假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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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省份拟增设育儿假怎么回事,随着三胎政策的开放,现在有不少地区都推出了各种关于育儿的福利政策,据消息称,30省份拟增设育儿假,30省份拟增设育儿假怎么回事。

30省份拟增设育儿假怎么回事1

据媒体报道,自实施二孩、三孩政策以来,在年轻人生育意愿下降、人口出生率“断崖式”下降的背景下,相关的育儿政策不断出台,有消息称目前已有多个省份推出和完善育儿假,这是否有助于缓解家庭生育孩子的压力、消除父母的后顾之忧。

据报道,近期,多省份密集修改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目前已经公布的修正案来看,各地普遍延长了产假、增设育儿假。

据统计,截至目前,至少15个省份公布了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这些省份包括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吉林、山西、黑龙江,辽宁、湖南、湖北、陕西、安徽、海南、宁夏。此外其他省份也正在推进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据此前媒体报道,在我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相当比例的家庭想生不敢生,排名前三的原因是经济负担重、婴幼儿无人照料和女性难以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对于三孩生育政策的落地,网友更关心的集中在国家将出台怎样的配套支持政策方面。希望能出台相关的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育儿假,是欧洲一些国家实行的一项福利政策。一般来说,享受这项福利的必须是工作已满一年以上的'育龄夫妇,假期在一年左右,与产假衔接,直到孩子满周岁假期结束。休育儿假的不只是准妈妈,也包括准爸爸,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德国三分之一的父亲选择在孩子出生一年内休"育儿假",而且趋势大幅增加。

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试行育儿假。

2021年3月9日,有网友问,男士也能休产假是否可以提上日程。白岩松:“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草案中有一句话,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在育儿假前已经有了“父”字 。

2021年6月8日,记者从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明确25条重点任务,其中,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方面,提出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要求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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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省份密集修改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目前已经公布的修正案来看,各地普遍延长了产假、增设育儿假。

根据第一财经记者统计,截至目前,至少15个省份公布了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这些省份包括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吉林、山西、黑龙江,辽宁、湖南、湖北、陕西、安徽、海南、宁夏。此外其他省份也正在推进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此前对外公布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在“修改依据和理由”一栏中提到:本轮地方性法规修改中,29个兄弟省份拟增加育儿假。也就说,加上湖南,目前已有30个省份增设育儿假。

日前,陕西省司法厅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同时,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海南省计生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3周岁以内的孩子父母两人除了可以各自享受每年10天的育儿假,还可以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一个小时的育儿时间,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止。

不过,也有年轻女性担心,育儿假是否能真正落到实处,会不会给女性就业造成困扰。尤其延长产假、增加育儿假可能会带来招聘性别歧视加剧、产妇岗位被顶替风险上升等问题。

10月29日,安徽省全椒县庄曹大地幼儿园的小朋友用废弃瓶子制作彩绘花瓶。新华社。

近日,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的一项研究给出数据,对中等收入家庭来说,与生育一孩相比,生二孩的妻子就业几率下降9.3%。而在高收入家庭中,孩子数量对就业几率的影响不显著。

值得注意的是,《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在“修改依据和理由”一栏中还提到:假期过长有可能影响女性就业,从长远看不利于维护和发展女性权益。

因此,建立更多的生育成本分摊机制,强化公共服务和保障十分关键。人口专家、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教授对第一财经分析,中央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的同时,提出要“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这一点很重要,落实起来也需要很多相关的政策支撑。“比如对育龄妇女所在单位,根据女性生育情况,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等。只有多管齐下,形成养育成本共担的社会机制,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愿意招聘女性、大胆培养使用女性,消除就业歧视。”

修改后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除了假期延长外,如何减轻生育负担、家庭负担也十分引人关注。其中,黑龙江、吉林、安徽提出了建立实施生育、育儿补贴制度。比如,安徽省提出,建立生育补贴制度。生育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30省份拟增设育儿假怎么回事3

随着三胎政策的开放,现在有不少地区都推出了各种关于育儿的福利政策,据消息称,30省份拟增设育儿假,那么这个育儿假的具体细则是怎样的呢?据了解,不同的地区关于育儿假的规定都不一样。

近期,多省密集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目前已经公布的修正案来看,各地普遍延长了产假,增加了育儿假。

据记者统计,截至目前,至少有15个省份公布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这些省份包括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吉林、山西、黑龙江、辽宁、湖南、湖北、陕西、安徽、海南、宁夏。此外,其他省份也在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

在湖南省此前公布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草案中,在“修编依据及理由”一栏中提到:本轮地方性法规修订,29哥各省建议增加育儿假。也就是说,加上湖南,30个省份新增育儿假。

同时,实行育儿假制度。依法生育的父母应当给予父母双方每年不少于30天的育儿假,期限为1至3岁。员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处理,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草案提出,3岁以下子女的父母双方除每年享受10天育儿假外,还可以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一个小时的育儿时间,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止。

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是什么

1、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2、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3、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需要准备的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协议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证件申请表原件;

2、夫妻双方《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独生子女户口本;

4、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原件。如《备案表丢失》,需提供企业留守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以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第四十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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