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行为)
什么叫物权?《物权法》的内容包括什么
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是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规定物权法的总则,就是物权法的一般性问题,对物权法的基本问题做出基础性的规定。在物权法草案中,集中规定的是这样的问题:一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是物权变动规则,三是物权请求权。这里的核心问题是物权变动规则问题。这是学者争论最大的问题,也请同学们注意研究。
第二部分,规定的是所有权,对所有权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这一部分主要解决的是财产的归属问题,当然也有利用的问题。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规定了三种所有权,然后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和共有,最后规定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其中规定了善意取得等制度。这里争论最大的就是所有权类型的“三分法”问题,这个问题也请同学们注意研究。
第三部分,就是用益物权,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财产的利用问题,是合法利用他人的财产创造财富,即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财产用益的权利。草案规定的用益物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以及特许物权。
第四部分,规定的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也是财产的利用问题,但是与用益物权相比较,利用的方式不同,方法也不同,主要是利用财产对债权进行担保。这一部分规定的基本内容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让与担保。专家认为,还应当规定优先权,发挥这种优先权的担保作用。
第五部分,也是最后的部分,就是占有问题,对占有这种事实状态做出法律规定。
物权是什么意思
1、他物权 :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源于罗马法,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如承包经营权。
2、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简单的说,自物权就是权利人对于自己所有的物所排他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他物权则是指,权利人对于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而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物权一般不包括处分的权利。因为只有享有所有权的人,才能合法行使处分权。他物权往往不能排他享有。
3、常见的他物权有:地役权、地上权、典权等等,此外,除了这些用益物权以外,所有的担保物权也是他物权。
什么叫物权?
物权,顾名思义就是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财产性权利。民法上的物不同于现实生活上的物。民法上的物指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虽然是物,但不能为人所支配的就不是法律上的物,例如太阳。同时,人体器官为人体的一部分,也不是法律上的物,但是已经与人体分离的内脏、血液、残疾人的假肢可作为物。智力成果可以表现在书等物上,但其本身不是物。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因此物的范围比财产的范围要小。
物权有下列特征:
(1)物权是一种对物支配权。物权的作用在于保障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从而享受物的利益。其他权利如人身权、知识产权虽然也是一种支配权,但其支配对象不是物。根据对物支配范围的大小,物权有完全物权和限定物权之分,不同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完全物权指所有权,它有全面的支配力,保障物的所有人能够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自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限定物权则只有部分的支配力,保障权利人能在法律或合同所限定的范围内,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部分权利。
(2)排他性。这主要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
(3)对世性,物权的义务人是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因此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4)绝对权,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以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合法支配为惟一要件。
物权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多类。按照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之物享有物权,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物是自物权,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就是他物权。根据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将物权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
不动产指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等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之外的物就是动产。因为土地的重要性和有限性,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性高于动产物权。他物权制度主要就是为不动产设定的。他物权根据设定目的不同,又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顾名思义就是以实现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士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物权分类中最主要的就是自物权与他物权,本书中除了介绍所有权外,对他物权仅作了简要介绍。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
2、物权的构成体系: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3、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4、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5、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
6、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扩展资料:
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除此之外还有追及权,即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都不能妨碍物权的行使,物权人可以向任何占有其物的人主张其权利。
例如,甲的所有物被乙偷走后卖给了丙,丙再转让给了丁,甲仍然不丧失其所有权,有权向现在占有其物的丁请求返还。但是多数学者认为,追及权应当包括在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之中,而不必另列。
关于物权之间依性质可否并存,就一般情形而言,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的排他性较强,这类物权大多不可以并存。具体的各类物权依性质是否可以并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原则上这两种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例外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2)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一般都难以并存。但是地役权有时可以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存。例如消极地役权以某种不作为,如不得兴建高层建筑,为其内容,可附存于已经设立地上权的土地上。再如,两个通行权可共存于同一供役地上等。
(3)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以占有为要件的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之间不能并存。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
物权的含义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一般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知识产权主要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是什么
答:一、物权的内涵
1、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或者说,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二、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
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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