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说离婚(离婚的民法典)

2022-12-03 民法典

民法典离婚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在不久以前国家对于离婚作出了新规定,因此在离婚以前需要先了解一下离婚的相关规定,免得自己在离婚的时候吃亏,下面我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

民法典离婚的规定1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离婚的规定2

目前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两人亲自拿着结婚证、离婚协议、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民政局窗口去办理离婚手续。这种方式速度快,效率高,民政局确认完、盖完章、发完证,男女双方便分道扬镳,再无感情牵挂,各自寻找另一半,过好剩下的人生。第二种离婚方式比较麻烦,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只能诉讼离婚。诉讼离婚对于一般人群来说比较麻烦,一方面有人会请律师需要支付费用,另一方面诉讼离婚耗时长。如果另一半不想离,而原告方关于婚姻破裂的证据不足,法院一审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判决书生效后等待六个月再去起诉,才有可能能判离婚。

《民法典》中有关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什么是离婚冷静期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于这一离婚冷静期的横空出世,有些人认为对于冲动型离婚选手有好处,但是对于备受婚姻折磨的人员就比较不人性化。双方提交了离婚申请,30天内,其中一方反悔就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满后30日内,一方不去现场亲自申请离婚证,婚就离不成了,双方自愿离婚这条路堵死。其实客观的说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其作用只在于为协议离婚提供一个可以反悔或亡羊补牢的制度通道,本身并不改变离婚进程。如果婚姻双方最终都坚持离婚的话,除了协议离婚之外,主动诉讼离婚也很方便,离婚并非只有协议离婚一途,我们千万不要误读法律善意。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由此可见2021年只要你想离婚,最终总是可以达到目的的。

因此,事实上没有完美的离婚,只有相对完美的离婚程序。一切离婚都是婚姻理想无望下的绝望选择,支撑其完美的往往是不再结婚的个体自信或对下一段婚姻的憧憬。相爱时有多爱,离婚时就有多伤,这是亘古不变的人性,不是某一项法律制度能左右的。因此我们不要误读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你的婚姻你做主,“离婚冷静期”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你的这项权利。但是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对于减少离婚数量,可能有一定的缓冲作用,或许“离婚冷静期”不能拯救每一对濒临散伙的婚姻,但其可以在冷静期重塑灵魂,让婚姻双方都能在冷静中决定是选择坚守,还是选择放弃。

民法典离婚新规

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对于离婚的内容新增了以下条款:

(1)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法律行为的书面依据。

(2)登记离婚的夫妻双方有30天冷静期。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起诉期间为分居满一年。

(4)离婚后自愿恢复婚姻关系应当进行结婚登记。

(5)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以及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原则。

(6)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

(7)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对对方享有补偿请求权。

(8)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理由增加兜底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在离婚时,如果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要求对方给与补偿,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民法典说离婚(离婚的民法典)

民法典离婚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新规定是:

1、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那天起的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夫妻双方当事人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3、没有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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