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房地产法律实务)

2022-12-01 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内容和客体。

房地产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因素构成,缺一不称为房地产法律关系三要素。

1、主体指在房地产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又称为“当事人”。国家是房地产法律关系中最为常见的主体,只不过它往往授权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其他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

2、内容为房地产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主要表现为因房地产财产而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这是由房地产调整对象的单一财产性所决定的。

3、客体为房地产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无一例外房地产作为惟一的客体特别明显。

扩展资料: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内容:

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说是主体双方关系的落脚点。

由主体参与不同性质的关系,居于个同的地位,故其权利义务可分为两大类:

1、房地产管理关系中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经济管理职权,此时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合为一体。

2、房地产市场运行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此时权利、义务往往是对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法律关系

房地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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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销售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房地产法律法规国家颁布现行有效的有数十余部,一般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房地产法基本原则,是指在贯彻实施房地产法时应遵循的普遍准则。是房地产关系的本质和内容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充分发挥房地产法整体调节作用的保障。 1、促进房地产商品化原则 市场经济是价值经济,重在对物的利用,实现物的最大价值,增加社会财富。因此,促进房地产商品化是房地产法的首要原则。我国房地产法和其他一系列房地产法规、条例和政策都一再强调要 实行土地、住宅的商品化、货币化,发展 土地使用权 交易市场和商品房市场,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房地产商品化主要通过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和实行住宅的商品化表现出来。 2、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土地不可再生,这决定了我们必须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全国各地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对土地进行科学地开发与利用,坚决贯彻执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格制止一切非法使用土地的行为。耕地是人们基本生活的本源,对耕地必须实行特殊保护,尤其是要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占用补偿制度。 3、国家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的原则 发展居民住宅是房地产的主要任务,在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它应当被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这样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住房消费的需求,改变居民缺房或居住条件差,同时大量成品套房无人购买的现象,从而促进房地产业的繁荣,使之早日进入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前列。 二、房地产法的构成要素? 1、主体,即参加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既是权利的享受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有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2、客体,即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说来,客体分为土地和房屋,它们属于不动产。还包括行为。 3、内容,即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说是主体双方关系的落脚点。 三、什么是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所有权人之间、房地产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包括房地产使用人、修建人、管理人等)之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 抵押 和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权属、房地产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综合上面所说的, 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有哪些?一是土地公有原则,二是土地有偿使用原则,三是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等等,房地产根据房地产法的原则,合理、合法的综合利用土地,合利的利用各种资源,也给住户带来更好的舒适环境。

关于房产纠纷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适用房产纠纷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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