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执行了吗)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中国生育政策的调整直至落地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先由中共中央的决定开始,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修订,正式写入法律。各地修改计生条例。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1
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
一、超22省改计生条例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取消晚婚假,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新增配偶陪产假15天。
随着北京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22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22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22中最长。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假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22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
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延长产假的同时,22也对男方休陪产假或护理假制度作出规定。其中,最少的陪产假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22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8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或护理假15日。
在22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假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假为20天。
除了规定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例如,四川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广西方面也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二、新计生法哪些人可以延长产假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在国家提倡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我们可以知道国家全面开放二胎后,修改了计生法,15省份都取消了的晚婚假,相应延长了结婚假期,另外也都延长了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陪产假也增加至最短7天。修改后的计生法鼓励夫妻生两个孩子,对产妇的待遇也有了很大提高,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2
自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来,各地相继启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密集出台鼓励生育措施。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28日,已有20多个省份完成修法或启动修法,其中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发补贴成为高频词。
记者注意到,各地修改后的计划生育条例都删去了明显与新的生育形势和“三孩政策”不适应的相关规定,比如,社会抚养费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将被处分的规定,限制再婚夫妻生育子女个数的规定,以及计划生育审批等方面的制约措施。
同时,各地还调整或新增了一些规定,多与生育假期有关,更加注重父亲角色发挥作用,包括延长产假、生育假、陪产假,增设父母育儿假等。
设立带薪育儿假
北京、上海父母每年各5天,重庆父母一方可休至孩子一周岁
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在此轮地方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中,各地依据上位法普遍增设了育儿假,母亲与父亲都可以享受。从已经通过的省份来看,子女满三周岁前,父母每年各有10天的育儿假,成为主流。
北京、上海都明确,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北京进一步说明,每年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一些地方的育儿假时间更长,黑龙江、河北、江西、四川、贵州、浙江、湖北等地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双方每年各有10天育儿假;山西、青海、甘肃规定,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每年分别有15天育儿假。
安徽和重庆将育儿假的年龄上限提至六周岁。安徽规定,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重庆的`安排更加灵活,可以“二选一”: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育儿假。在过去,仅有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
江苏和吉林两省虽然也提到了设立育儿假,但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江苏的条例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吉林省则仅有“鼓励条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其他省份,修改后的计生条例虽然尚未通过,但一些地方已经公布了当地计生条例修正草案。其中,陕西拟规定,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各有不低于30天的育儿假。海南与重庆类似,拟设置“二选一”的育儿假方式:子女3周岁以内,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10天育儿假,或者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1个小时的育儿时间,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止。
育儿假已经设立,但在实际中如何执行仍然需要细则。北京、上海都明确,每年的育儿假并不是按照自然年计算,而是按照“周年”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上海进一步说明,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工资发给。
延长产假、陪产假
江西力度最大,女性可休产假188天,男性陪产假30天
中国的产假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最初为56天,1988年延长到90天。2012年,中国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增加到98天。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行,新增“奖励假”,一些地方也叫“生育假”。“98天+奖励假”,构成了通常意义上我国女性的产假天数。
记者梳理发现,在已经完成修法的省份中,多地延长了产假,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多为158天或188天。江西、安徽、重庆等还延长了男性陪产假(护理假),最长可休30天。
比如,湖北、安徽规定,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共158天。北京、上海、四川规定接近,在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生育假60天,在生育期间女职工可享受158天假期。
江西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90天,青海也在98天基础上奖励90天生育假,两地女职工在生育期间都可享受到188天的假期。甘肃直接规定,女职工可享受180天产假。
浙江、河北则根据生育子女的数量对产假做了区别规定。浙江提出,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河北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90天,即188天。
同时,一些地方还延长了男性陪产假(护理假)。从目前的整体情况看,湖北、浙江、北京的男性可享受陪产假15天;四川为20天;安徽、江西、甘肃均延长至30天。
江苏对产假和陪产假政策进行了微调,由定量标准改为底线标准。上一版条例规定的“女方延长30天产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调整为“女方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15天”。
吉林在最新版的条例中并没有给出具体时间,仅明确“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而在此前的条例中,吉林曾就产假和陪产假作出过明确: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延长婚假、增设父母陪护假
山西、甘肃婚假30天,北京独生子女每年有10天父母陪护假
除上述措施外,一些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推出了其他的鼓励措施,涉及延长婚假、增设陪护父母假、增加育儿补贴、住房倾斜等。
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行,晚婚假被取消,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不过从执行看,各地普遍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了天数。山西、甘肃婚假长达30天。
此轮修法后,吉林新婚夫妻可享受15天婚假,江苏、安徽为13天,江西、河北为18天。黑龙江的婚假为15天,如果参加了婚前医学检查则增加10天,由此最多可享受25天婚假。山西和甘肃则继续保留了30天的“豪华”婚假。
值得注意的是,独生子女一代的父母已经陆续进入老年,“421”家庭结构下,一对夫妻需要照护4位老人,压力较大。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注意,在此轮修法中增设了相关规定。
比如,北京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浙江的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四川则提出,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北京也将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金额由不少于5000元提高至不少于10000元。
此外,北京、黑龙江都提到发放补贴。黑龙江规定,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北京提出,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还提出,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回溯:从“二孩”到“三孩”,政策调整更加注重父亲角色发挥作用
中国生育政策的调整直至落地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先由中共中央的决定开始,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修订,正式写入法律。随后,依据上位法,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当地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订,地方行政部门再对相关配套政策进行调整,才能最终落地。
我国上一轮生育政策调整是2016年的“全面二孩”政策,即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改变了我国执行了30余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各地相应调整了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由于不再鼓励晚生晚育,各地普遍将原来的“晚婚假”修改为“国家规定婚假的延长”,将“晚育假”修改为“国家规定产假的延长”。
2021年5月底,中国生育政策再次迎来调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公布后不久,中央决定实行“三孩政策”,即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废除了社会抚养费等其他制约生育的措施。
记者注意到,在两轮生育政策调整中,逐渐强调父亲角色发挥作用。2016年的政策调整中,各地普遍新增了男性的陪产假。2021年的这轮政策调整,男性陪产假天数进一步延长,同时,各地普遍新增育儿假,父亲、母亲都可以享受。
以浙江为例,计生条例修改后,男性陪产假维持15天不变;同时增加育儿假,子女三周岁前,双方每年各有10天育儿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处长路国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样的安排主要为鼓励父亲更多地参与育儿,从而更好地照顾婴幼儿。
在生育政策的调整过程中,政府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路国连表示,以前政府主要是以管理、调控为主,那么今后政府的职责更多的是做好为生育、为养育、为教育等方面提供更好的服务,提供更多的生育支持措施。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3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过22个省份修订人口计生条例。除广东之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吉林、山西、黑龙江、辽宁、湖南、湖北、陕西、安徽、海南、宁夏、青海、河南、山东等地已经公布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
鼓励生育政策
各个省区市针对自己的情况,也做出了相关的政策调整以鼓励生育。今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此后多个省区市陆续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这些条例中,普遍增设或提及了“育儿假”。
“‘三孩’政策效应短期来看预计不会有很大的效应,毕竟生育三孩的人群相对有限。二孩政策的累积效应经历了过去几年的释放,目前累积效应在减弱,急需政策引导。”黄匡时说。
近期已通过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中,出现了出生人口“整体呈断崖式下降趋势”的表述。据安徽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统计,2017年至2021年,安徽省出生人口分别为98.4万、86.5万、76.6万、64.5万、53万(预测),年增长率为-12.1%、-11.4%、-15.8%,-17.8%,整体呈断崖式下降趋势。
安徽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孙中锋认为,在女性生育意愿下降、全省育龄妇女人口总量大幅减少、人口流出趋势无明显变化等难以改变的背景下,即使“三孩”政策开始实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配套生育支持政策出台,生育率低迷问题将会长期存在。
目前《条例》已正式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表明,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并在原有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享有的工资等福利待遇不变。
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江苏和吉林两省在条例中提及了育儿假,但并没有列出详细的实施办法。如江苏省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吉林省则表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而陕西生育三孩的女性,甚至可得到半年的奖励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称,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育儿假也长达三十天。据其征求意见稿,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有舆论认为,此举可能解决不了生育率低的问题,反而会增加女性找工作的困难。有居民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表示,不敢生是因为怕失业,“生娃面临着岗位调动,产假期间职位被顶替等风险”,长时间的产假后公司可能已经忘了自己是谁。
黄匡时表示,假期与就业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互斥关系,但是欧美很多国家女性生育假期更长,生育假期也并没有给这些国家的女性就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北欧国家,女性劳动参与率不低。因此,需要从性别平等和家庭工作均衡的角度去协调好女性生育与就业之间的关系。
二胎政策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二胎政策是什么时候提出的?为了调整我国的人口政策,于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胎,这象征着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二胎政策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2010年2月4日《中央明确五年内不会放开二胎政策》:国家人口计生委针对2009年以来国内外关于“放开二胎”的争议和传闻,强调“十二五”期间必须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
2011年3月7日《国家计生部门正研究二胎政策 或在京沪穗试点》: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表示,预计十二五期末有可能放开“生二胎”。据悉,第一步将为“单独子女”放开二胎;第二步才将全面放开二胎,城乡一致。
2011年7月10日,《广东申请试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广东省人口计生委主任接受采访时称,广东已正式向国家提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试点的申请。
2012年8月,《广东“单独二胎”试点申请一年多未获批复》:广东省从2011年3月开始向国家申请“单独子女”生二胎试点尚未收到批复。广州市人口计生委表示,由于广东省的试点申请尚无结果,原计划成为广东省试点城市的广州也无法进行试点。
2012年12月29日,《国家计生委:前主任所称放开二胎非官方口径》:国家计生委表示前主任张维庆所称“计划生育政策改革正在研究中,一项可能的改革是允许城市居民生二胎,即使夫妻其中之一并非独生子女”并非官方发布,也非可靠消息,张维庆的说法不代表官方口径。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宣布了单独二胎政策,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2015年全面放开二胎有了新消息,为了调整我国的人口政策,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胎,这意味着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全面二孩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规定,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全国各地二胎开放时间表:
天津: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条例》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并对第十六条第二款做了相应调整,标志着国家“单独两孩”政策在天津市正式落地。在天津,按该市《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二孩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这三种情况除外。
浙江: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建德市第一例“单独二孩”申请完成了受理审批。
北京:2014年2月21日起,北京正式启动“单独两孩”政策,成为继浙江、江西、安徽、天津之后中国第五个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值得关注的是,各省份有关新政的落地政策不尽相同,在上述5省份中,北京和天津设置了4年生育间隔的限制。
广西:广西确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启动实施“单独两孩”。2014年1月13日,广西人大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广东: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分析指出,该“条例”修法议案有望经表决通过后实施。在广东之前,已有11省份启动新政。
贵州:贵州亦有望最早在3月份启动。贵州人大常委会拟于2014年3月或5月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表决通过后公布施行。
山东:人口大省山东有望在5月启动实施。据报道,《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预计今年5月份进入审议程序,届时,“单独两孩”政策有望通过。
海南:2014年2月20日,《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被提请至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人士表示,新政有望3个月后在海南落地。
湖南:2014年3月28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决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由省人民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议的有效实施;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河北:河北“单独二孩”政策方案已报批,最晚于6月底出台。
内蒙:内蒙古与青海两地“单独两孩”政策将于今年上半年落地;山西则有望于6月前后正式实施。
四川:四川则将继续执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前对其他生育政策的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甘肃:2014年4月2日,甘肃省宣布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南京:2014年3月21日,南京推出的新举措。包括:尝试名校托管办学,新设名校分校等,采取就近兼并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此外,为应对“单独两孩”,南京将投入20亿发展学前教育。
重庆:2014年3月26日上午,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即日起,重庆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子女。重庆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28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间隔3周年以上。
湖北:2014年3月27日起,湖北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湖北“单独两孩”方案已获得国家备案通过,将于本月底开展试点办证,新政有望于3月份在湖北全省启动实施。
西藏:2014年9月1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
山东规定产假延长60天 男性护理假7天
30日,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稿,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以下是由大学高考我为您整理推荐的《山东拟规定产假延长60天男性护理假7天》正文,欢迎参考阅读。
只要生育合法,产假就延长60天
“国家政策变了,以后产假到底还会不会增加?”正处于孕期的市民张女士说,她已经29岁,属于晚育,怀的是第一个宝宝,在老政策下,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她还可以增加享受产假60天,她的老公也可以有护理假7天。
但在政策变化后,她和老公开始担心:现在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我们这种情况产假还能延长吗?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如何延长,没有做出规定。
此次,我省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这一条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符合规定的再生育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60天的相关奖励。这一幅度与此前规定的晚育假幅度相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看到这里张女士可以松口气了,也就是说,今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不论是一孩还是二孩,她都有望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此外,关于婚假,现行条例中“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的内容被删除。
生二孩将不用再办准生证
“单独两孩后,一胎不用办准生证但二胎要办,现在全面两孩了,二胎还要办证吗?”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即将落地,不少居民非常担心会出现新的“办证难”问题。
“五年前,我一胎办证,由于户口不在一个地方,可费劲了。”回忆起第一胎办证的经历,王俪霞仍心有余悸。她告诉记者,她的户籍在临沂市莒南县,而她丈夫的户籍是临沂市沂南县,两人婚后定居在沂南县。“当时为了省事儿,我就暂时没把户口迁到沂南。”没想到,就是因为户口在异地,准生证办起来麻烦了不少。“我们现在符合全面两孩政策,要是还要办证,那真是添不少麻烦。”
据介绍,准生证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之前被俗称为“娃娃票”。该证件在改成《计划生育务手册》后,服务性增强了许多,但因为是事前办理,因此有“许可”的意思。而有的基层为了工作方便,还增加个别“土政策”,因此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办证难。“准生证”一度被网友调侃为“折腾证”。
,我省修改计生条例,推行单独两孩政策时,取消了一胎的准生证制度。当时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而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此修改为“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这意味着如果修正案被顺利通过后,生育第二个子女时也将不需要在生前办准生证。
“独生子女费”有望领到孩子18岁
除了产假和准生证的问题,广大居民还非常关心原有独生子女奖励的问题。“现在国家不鼓励独生子女了,那是不是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会取消呢?”作为一位独生子女的母亲,今年43岁的苏女士说。
此次我省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相应奖励或者扶助。
也就是说,在我省计生条例修改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广大夫妇仍享受原有的奖励和扶助。但如果“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对奖励政策作出少许调整。例如,意见稿规定,“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而在原条例的规定是“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这意味着独生子费领取年限有望延长4年。
此外,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扶助政策基本维持了原有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不到结婚条件生娃,罚款后能再生二孩
“我们生第一个孩子时,不到结婚年龄,交了罚款还是不给我们办二胎证,可我们是符合二孩条件的。就因为计生条例有个规定,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了交抚养费还不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齐鲁晚报曾以《非婚生头胎,咋办不了二孩证》为题报道过这样的遭遇。这是因为我省现行计生条例规定,“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修改,规定:“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删除了不再批准其生育其他子女的规定。
此外,在对违法生育的处罚标准上,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得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减少了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
例如,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而现行条例的规定是,“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上,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条例有所降低。例如,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现行条例的规定是,“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温馨提示:
公众可通过两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zb2797@126.com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1月13日。
遇到这六种情形,有两个孩子还能再生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确了六种符合条件的情形,具有其中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意见稿还提到,“对于符合规定情形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取消准生证的省份有哪些
所有省份都取消了。
取消准生证的省份包括所有省份。目前,中国已经全面开放二胎政策。两个以内的孩子不需要办理准生证,当事人可以自行安排生育。许可证很早就在全国取消了。
全面二孩以前,我国多省市已取消头胎“准生证”,如江苏、黑龙江、上海、山东、湖北等早就已取消头胎“准生证”。
此次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实施,全面实施二孩落地,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目前全国多地都在加快修订地方计生条例。率先完成地方计生条例修订的广东省已明确取消二孩审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提出,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山西省官方也透露,正在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准备生育的夫妻只需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办理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除此之外,他们还可享受到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方面的服务。
计划生育相关服务也将优化办事流程,全面推行网上办理,落实首接责任,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这意味着,长期习惯于管控的计生系统正在向服务转型。
准生证的主要作用
1、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话,必需先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生孩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检查,比如医院、管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这个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有这个生育服务证就代表国家批准你生育合法的孩子了。
2、怀孕7个月的时候要靠这个生育服务证来启动你的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3、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4、给新生儿上户口。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新生儿上户口跟生育服务证没有必然关系,卫生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规定: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什么时间复议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江守涛、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仇冰玉就这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背景以及贯彻落实措施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关于这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江守涛说:
一、调整生育政策,落实全面两孩政策。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三次全会精神,保持与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制统一,将原《条例》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
同时,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新《条例》明确、具体规定了病残儿、收养、再婚等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作为全面两孩政策的补充。
二、从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出发,调整完善了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一是增加产假。考虑到产妇的身体恢复和母婴健康的需要,新《条例》第二十五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二是为了保持奖励扶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相关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和调整完善,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继续按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其中,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立法空白,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新《条例》还规定,对于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同时,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删去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三是为了与国务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行动计划》协调一致,新《条例》第二十六条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年满十四周岁延长至十八周岁,同时为了增强立法的周延性,解决部分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无法可依的问题,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扩大修改为“其他人员”,统一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负责兑现,实现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全覆盖。
三、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改革完善生育服务管理。一是为了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审批。再生育子女继续实行生育审批制度。二是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再生育申请受理机关,由原《条例》规定的女方户籍所在地扩大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时减少了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保证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更加便民利民。三是为了实现当事人自主生育的合法权益,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是为了与生育登记服务管理机制相衔接,新《条例》第三十四条改变了以往查验孕产妇生育证的做法,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上报。
四、坚持实事求是,回应社会关切,重新设置法律责任。一是考虑到当事人的支付能力、《条例》的可执行性和社会抚养的实际情况,普遍降低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新《条例》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第三十八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以绝对数取代了幅度数,取消了自由裁量。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删去了原《条例》有关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二是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的规定情形,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程序违法行为,新《条例》第三十七条将原来的“按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处以五千元罚款”。三是为了体现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精神,新《条例》删去了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关于这次《条例》修改的背景和过程,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说:
这次《条例》修改的过程,突出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多部门紧密配合,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之后,省卫生计生委快速响应,及时草拟了《条例修正案(草案)》初稿。考虑到《条例》修改工作时间紧、社会关注度高,我办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打破立法常规程序,提前介入修改工作。2015年11月下旬,我办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卫生计生委组成多个立法调研组,分赴济南、潍坊、烟台、东营、滨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各地对《条例修正案(草案)》初稿的意见建议。调研结束后,我办又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卫生计生委,六次对《条例修正案(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完善。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修改后,我们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对《条例修正案(草案)》初稿进一步完善,形成《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会签稿,于2015年12月30日通过山东省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将会签稿送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个部门和单位会签。经过认真研究吸收群众意见和部门会签意见,最终形成《条例修正案(草案)》,报送省政府审查。省政府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最终于今天正式通过。整个修法过程历时仅两个月,以最快速度贯彻落实了中央决策部署。
二是采取“开门立法”形式,充分倾听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广纳民意民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决策后,群众十分关注这项政策何时落地、如何落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底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改,其中对于再生育子女条件、生育假和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还需要由各地作出具体规定。考虑到人口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历来是群众关注的焦点,因此,我们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采取“开门立法”形式,在山东省政府法制网发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13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对采取“开门立法”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表示支持和认同,同时积极建言献策,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有关问题发表看法,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间,我们共收到邮件、信函2000余封。经过统计分析,群众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再生育政策、产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方面。对于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我们在修改《条例》时均予以充分采纳,并于2016年1月15日在山东省政府法制网上就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统一说明和反馈。这次公开征求意见过程,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群众的互动沟通,不仅为修改《条例》提供了有益借鉴,也为今后“开门立法”树立了典范。
三是既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又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设计各项制度。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决策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这次修改《条例》的直接依据。同时,多年来我省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也出现许多问题:一是人口结构呈现明显的高龄少子特征,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二是老龄化态势明显,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持续偏高;三是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这些变化给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安全带来新的挑战,迫切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对人口计生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为此,在修改《条例》时我们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依法立法原则,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以人为本,顺应民意,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坚持服务理念,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以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转变,由控制人口数量向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转变。这次对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均经过了严格论证,符合中央政策要求、上位法规定、群众期盼及我省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具有我省鲜明的地方特色,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的要求。
关于如何贯彻落实好新《条例》和群众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仇冰玉说: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供了法律保障。围绕贯彻落实国家法和省《条例》,我们将认真研究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力求把这件惠民生、利长远的好事办好。
省《条例》修改前,我们组织开展了政策调整的课题研究,对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家庭进行了摸底,开展了生育意愿调查,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出生态势进行测算,对政策调整后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需求进行分析。形成的课题成果,可供各方面研究制订“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卫生、教育、社保、就业等公共服务保障的措施。
我委已经制订了《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工作方案》和《全面实施两孩政策风险防控预案》,列出13项任务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分工,也拟定了贯彻落实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和省条例的《实施方案》,根据新政实施风险评估,将进一步明确政策措施配套衔接的任务,协调各方力量、资源,综合施策,协同推进。近期,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好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和面向干部的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正确宣传解读政策要求。在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发布信息。收集舆论反应和公众关切,适时就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主流媒体集中公开回应。在全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利用各种平台,加强对各级党政干部的人口理论和国情国策教育,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上来。
二是加强人口出生动态监测。指导各地搞好目标人群摸底,建立完善出生人口变动监测机制,综合运用入户采集、办事采集和民政、公安共享信息,加强出生动态综合分析,搞好政策实施跟踪评估,为引导公众理性生育,搞好精准服务提供依据。
三是加强妇幼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建设。针对出生增多、高龄孕产妇增多的趋势,全面加强妇幼保健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重视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产科、儿科及新生儿科(ICU)建设,扩大产科、儿科床位供给,配置急需专业的技术人员,提高妇产科、儿科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推进分级诊疗,缓解大医院孕产妇扎堆现象。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救治能力建设,畅通急救通道,确保母婴安全。加强再生育服务指导,在各助产机构开设助产及高龄、高危孕妇咨询门诊,做好孕前、孕产期的保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
四是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教育、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比如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都需要合理配置资源,满足新增人口需求。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配套的经济、社会和家庭发展政策,女性生育保障及就业政策体系也需要协同逐步完善。通过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多方努力,共同构建有利于两孩政策实施的制度环境。
五是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简化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网上办事,切实简政便民。生育登记的办法和再生育审批规范经法制审查后即将出台。界时,群众进行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将更加便捷(群众可以从男女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任何一方提交申请);办理手续将简化证明材料,实行首接负责制,推行一站式服务、工作人员全程代办服务,开展网上预约、网上查询,做到高效便民。同时,将推进信息共享互通,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精准服务。
六是积极推进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支持体系。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落实好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大力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提高群众满意程度。
关于群众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
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二、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是否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原《条例》规定,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新《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登记结婚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新《条例》删去了晚婚假奖励,即新《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的奖励。在这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仍可以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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